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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产品技术文件核查的研讨

  摘要:在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应该核查该起重机械的产品技术文件
  关键词:起重机械 改造维修 技术文件
  
  在《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附件b《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b2产品技术文件这一规定中有如下的描述“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3)型试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在这项规定中“仅适用于安装监检”,说明起重机械在改造和重大维修中,可以不“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但在实际监督检验工作和法规的规定中存在不吻合的地方。针对《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际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笔者对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产品技术文件核查的问题作如下研讨。
  一、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2年7月,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在重庆奉节某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在核查该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文件时,发现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存在问题,受检单位提供了两份技术文件,一份技术文件与现场实物不吻合,产品编号与设备的铭牌不一致,另一份技术文件的产品编号与实物吻合,但合格证及监督检验证书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设备代码编制错误,信息不全等问题;如果按《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不核查产品技术文件,结论应为“合格”,但技术文件存在问题判“合格”又觉得不妥,后经检验人员、质量责任工程师和单位授权签字人共同讨论,结论还是判“不合格”,受检单位也无异议。wWw.11665.COm
  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最高法律文件的规定
  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条例》划分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即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此明确了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出厂应提供的技术文件“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核对技术文件“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中也应有技术文件“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第五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大修和改造的意义“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

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规则》第七条中对大修和改造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规则》第七条中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档案也规定了保存产品技术文件“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三)地方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要求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改造和维修的特种设备作了如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出具出厂资料,无法确认原制造者的特种设备,如需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证据证明确属资料灭失且一直在本单位使用;(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者进行改造或维修,并补齐相关资料;(三)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在起重机械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应该核查该起重机械的产品技术文件
  由此可见,特种设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对确认该设备是否属于“三无”产品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文件证明该设备的生产合法有效,就不能确定该设备为合格设备,产品质量就无法保障。因此,笔者建议《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附件b《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b2产品技术文件这一规定“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3)型试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中的“(仅适用于安装监检)”应去掉,本项应适用于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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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检验 技术 起重机械 起重机 起重机 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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