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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原文作者:佚名

“常回家”入法诚可喜 探亲假落实价更高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弘扬和引导一种社会价值,“常回家看看”入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善意,对于维护广大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督促子女切实履行关爱老人、慰藉老人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能否落到实处,探亲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才是关键。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期,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随着老年群体不断增多,他们的精神赡养需求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劳动力流动加剧,子女们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只得暂且抛下“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南下北上,从年老的父母身边飞向全国各地,或为工,或为商,或为军,每天都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中奔波。有资料显示,我国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这种现实与“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乃至法律要求产生了冲突,原本有“常回家看看”愿望的子女们,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成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常回家看看”所需要的时间,成了主要的掣肘。 [论文网]
   “回家”需要时间,“常”回家更需要时间的保障。WWW.11665.CoM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具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权利,子女们“常回家看看”是有时间保证的。但现实中除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执行得比较好之外,大多数私企员工很难享受到探亲假,甚至连正常的法定假日也常常在加班中度过。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人直言根本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假难休”的困境直接制约了“常回家看看”的实施。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要求极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当父母生病的时候可以请病假,而企业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子女想把老人接到身边赡养,国家也应该提供随迁的政策支持。只有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现行休假制度,才能让立法的善意给人们带来现实的福祉,才能真正给千千万万盼归的儿女们铺设一条温暖幸福的“回家路”。(陈 默)
   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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