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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摘 要: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护成为现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大多数人对受教育权的认识长期以来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因此,认识上的偏差和理论上的忽视往往导致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尽如人意。本文进而对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实现和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 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受教育权的概述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国家的全体公民均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各项权利,国家有职责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每个公民都享有无差别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已经得到了认可,而自由权的属性还存在争议。从保护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受教育权也可以作为自由权而存在。
  作为社会权存在的受教育权,它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促成公民受教育权更好地实现,在这点上,受教育权与生存权的实现机理有相似之处。在基本权利实现问题上,国家应该主动介入,为基本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条件。只有在必要的场合和特定的条件下,国家权力才能成为促进教育自由的一种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权力应该对教育自由持一种放任或收敛的态度。
  当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和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融合,因此,教育权更多的表现为社会权也就不足为怪。为此,受教育的权利更主要的体现出其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的性质。www.11665.cOM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林总繁杂,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因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出现。
  3.1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言教育最先在筹款,得款后乃可择师。教育于国之战略作用十分显著,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准,具有不确定性。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同时也是最稳定的, 1994 年《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 世纪末达到4%。而据统计,"在2006 年的全国财政预算中,教育预算占gdp 的3.01%。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5.37%(2002 年),中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4.64%(2002 年),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52%(2002 年),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3.17%(2002 年)。"③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至2006 年,我国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dp4%的预期目标,而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在2011 年的"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透露,4%的教育经费目标要到2012 年方可望达到。④可以看出,时至今日,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尚未实现。
  3.2教育公平缺失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核心。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考政策不平等。民族加分、地区政策加分等加分政策其实就是特权的表现,而针对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录取分数线则严重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二是农村享受的教育资源与城市的差距较大,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设施,还是教师配置,农村都落后于城市,据调查显示,全社会5800 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在这种背景下的农村教育现状,用'凋敝'这个词语一点都不夸张,农村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师工资被拖欠,优秀教师严重流失。"三是各种"重点"的设置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平等性。这些"重点"除了名义上的因材施教,其实质却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如此多的"重点"的使教育的平等性被破坏殆尽。
  3.3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公民受教育权在学术上和立法上被抬高到何种境界,只要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那么其便只能是权利花瓶,没有丝毫的意义。在当

,许多宪法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国家司法程序得到有效救济。宪法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建设宪政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道路将十分漫长。
  4.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加强司法救济。
  4.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颁布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依据。特别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增加了受教育权保障的操作性。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较晚,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的规定更为单薄,又如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学校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都缺少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学生权利的正确行使, 必须制约学校权力。
  4.2提高守法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还必须有对教育法律自觉遵守的意识。守法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守法。对受教育者来说, 就是尊重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出教育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二是消极守法, 即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应尊重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不得做出侵犯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教育守法意识包括教育法律的认同、教育法律信仰和教育法律使命感等要素。首先, 教育法律认同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前提。只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守法才有可能。其次, 教育法律信仰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关键。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法律信仰是必须的, 它是法治实现的关键所在。
  4.3加强司法救挤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侵害受教育权的行为确定为其受案范围。《教育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申诉权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没有法规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而, 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 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尽管1999年通过并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受教育权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但仅仅靠《行政复议法》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是不够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可以考虑下列途径,一、是建立宪法司法化制度, 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司法效力,设立宪法法庭,专门受理违宪案件。二、是扩大行政诉讼法等受案范围, 将受教育权明确列人其中。三是制定单行法, 以使教育侵权案件得到应有的。
  参考文献:
  [1]范履冰著.《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法学研究》,2003(6),第58—76 页
  [4]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中国法学》2000 年05 期,第83 页
  [5]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张维平:平衡与制约—世纪的教育法〔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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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国公 受教育权 公民 维护 受教育权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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