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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体系检视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体系检视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面临新一轮修订之时,梳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对明确修法的宗旨、目标,以及完成具体制度的构建皆非常重要。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包括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等。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确立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诉讼理论则指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应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而诉讼标的理论则解决了如何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形,确立诉讼标的相对化理论,以实现纠纷一次解决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1)03-0056-05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诉权理论等。尽管学术界一直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非常“尊崇”,但遗憾的是,这些基本理论并没有真正实现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构建应该有的“统领”作用。目前,正值民事诉讼法面临新一轮修订之时,学术界已经展开了关于民事诉讼相关制度修改和完善的诸多讨论,这些讨论无疑是有益的。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具体制度构建时所存在的许多争议,本质上是因为学术界并未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达成共识;而缺乏基本理论“关照”的制度构建,其基础、价值和目标必然缺乏一贯性和统一性。WwW.11665.CoM为此,如何建构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并以此来协调和整合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展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就成为一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毕业论文网 http://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
  
  1 诉权和审判权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868,德国法学家标罗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他认为,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是在不同的阶段中前进,并一步步发展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着眼点是把诉讼理解为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而且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对于这种权利关系究竟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则又不同的学说,包括一面关系、两面关系、三面关系和多面关系。其中一面关系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两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以及被告之间的关系;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多面法律关系说则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共同诉讼人、法院与诉讼代表人、法院与诉讼代理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翻译人员、法院与勘验人员之间的多层次、多侧面的关系。
  在上述各学说中,一面关系说“将诉讼当作纯粹的体育竞技,法院只是竞技场的裁判”,过于放任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从而被学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并受到冷落;而其他各学说则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论支持者。但是,无论这些学说之间存在多大的差异,却无一例外地认为,法院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就体现为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代写论文 http://
  
  2 诉权和审判权关系的辨证分析
  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国家公权力解决私人纠纷的制度总和,其公法属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研究问题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一般认为,公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有效的公共治理来维持公共秩序,但如果过于强调公共秩序的意义,甚至将其视为公共权力或公法唯一的或主要功能,那么公共权利就很容易走向自由的反面,成为公民实现其公法权利的障碍。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长期将审判权作为主导地位,以及长期存在的职权主义模式制度所造成的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忽略已充分证明了这一论断。正是为此,有学者提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命题;还有学者提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公法的共同特征。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也可以概括为:审判权以保护诉权为目的,而诉权则是制约审判权的根据。其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这是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要求。回顾20世纪全球法律变革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不同的地域或国度,法律变革的过程、特点有所不同,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姿态,法制现代化都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表现,而法治则是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取向而存在。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它非常重视个人权利,并且强调法律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基于此,民事诉讼法必然也承担着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并应通过对作为个人权利的诉权的重视而满足法治的要求。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其次,根据国家学说,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产生、存在、实施和发展总是与公共的需求有关,而这种公共需求最集中的表现在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换言之,国家权力设定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每个主体基本权利的实现,“政治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在于它是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重要手段。”既然权力实质上是权利实现的基本保障机制,作为规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民事诉讼法理所当然就应以保护诉权为己任。
  最后,从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角度看,由于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利用国家公权解决民事私权纠纷的活动,而公民正是依据诉权才能将纠纷向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提出,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可以说,审判权不过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行使诉权而创造的条件。一旦离开了诉权,人民法院也就失去了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正所谓“民事诉讼法不仅是民事审判法,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法”。
  需要指出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权力保护公民权,以及公民权制约公权力的观念意味着:任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即使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也将受到惩处。这也正是近代西方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时期,注重强调个人自由和国家的消极义务的主要原因。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大多数公民仅仅依靠国家履行其消极义务根本无法实现各种权利和自由”,甚至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事实上,民事诉讼中过分强调司法消极义务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费用昂贵、诉讼拖延及程序复杂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而由于“诉讼天生就具有高成本性、对抗性,使得很多当事人在法院大门前望而却步”,从而也给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增加了困难。正因为此,在全球范围内,不得不进行国家观和权利观的重大变革,以克服消极权力观所带来的流弊已经成为权力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另一潮流,而其主要内容就是强调“国家富有积极行动的义务,保障公民充分地实现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也正是为此,在诉权和审判权关系的理论中,过于强调审判权消极的理念已发生了变化,法官释明正越来越多地发挥着帮助、指导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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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民事诉讼法 理论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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