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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案的制定
【摘 要】本文作者主要阐述了在实际的工程活动中如何选定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案,并就此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湿陷性黄土;因素;地基处理
  develop loess foundation treatment scheme
  zhang teng
  (kuitun nongqishi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limited) kuitun xinjiang 833200)
  【abstract】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main activities in the actual project how selected loess foundation treatment plan, and to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key words】loess;factors;foundation treatment
  1. 前言
  (1)湿陷性黄土是指在上覆土层自重应力作用下,或者在自重应力和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因浸水后土的结构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变形的土,属于特殊土。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两种类型。
  (2)在受水浸湿后在饱和自重压力下发生湿陷的湿陷性黄土成为自重湿陷性黄土;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是指黄土浸水后在饱和自重压力下不发生湿陷,只有在附加一定压力后浸水才发生湿陷的湿陷性黄土。wwW.11665.cOM划分自重湿陷性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可按室内或现场浸水压缩试验,在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测定的自重湿陷系数δzs判定。δzs<0.015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δzs≥0.015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
  (3)当以该种土层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时,会对工程的稳定与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该土层进行相应的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给出了对于这种土的地基处理方法: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预浸水法四种。而在实际的工程活动中如何选定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2. 影响湿陷性黄土的因素
  从湿陷性黄土的定义出发,影响湿陷性黄土稳定的主要因素为外因,包括两方面,现分述如下:
  (1)水。从定义可以看出,湿陷性土体的结构破坏是在有水进入土体之后才产生的。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没有水的介入,即使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相当巨大,那么也不会引起土体结构的破坏,同样对工程的安全就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2)自重压力或附加应力。指荷载在地基内引起的应力增量。简言之,就是工程建设活动中及工程完工后给地基土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对于自重湿陷性黄土而言,从其定义可看出无论是否存在附加应力,在浸水后其结构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形破坏;而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而言,从定义可看出,它的结构的破坏是土体在浸水后,由于上部荷载所产生的附加应力达到湿陷起始压力(是湿陷性黄土发生湿陷时的最小压力值)时导致其结构的破坏,因此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活动,若其上部荷载所产生的附加应力小于湿陷起始压力,那么在地基土不进行任何处理的条件下,即可满足建筑物的稳定与安全。
  3.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
  关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究其根本是从两方面考虑的。
  3.1 防水。如前所述,当拟建工程的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没有水的介入,那么可不考虑土的湿陷性。然而,要在工程中做到完全没有水的介入,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类活动都离不开水。既然我们不能做到不用水,那么我们可以做防水,防止水浸入具有湿陷性的地基土中,这样地基土的湿陷性对工程的稳定与安全同样不能构成威胁。
  3.2 消除湿陷量,即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根据拟建工程的特征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又可分为全部消除和部分消除湿陷性量。
  3.2.1 消除全部湿陷量。
  (1)顾名思义彻底消除地基土的湿陷量。《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20025-2004)种第6.1.1条种规定,对于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当然,消除地基土的全部湿陷量是进行工程建设的最佳选择。当拟建场地具有湿陷性的地基土土层厚度不大时,也可以全部消除湿陷量。
  (3)例如这样一个工程:湿陷性黄土深度为0~5.0米,拟建建筑物为地上十七层,那么在进行地基处理时可以这样做:基础埋深为-5.0米,自然地面即为建筑物±0点,故建筑物的开挖深度为5.0米,因此拟建场地的湿陷性黄土部分就全部挖除,可认定为全部消除湿陷性,因此就可不考虑湿陷性黄土

对地基的影响。
  3.2.2 部分消除湿陷量。
  (1)顾名思义是指对地基土的湿陷性进行部分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20025-2004)种第6.1.1条种规定,对于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2)同样一个场地:湿陷性黄土的厚度为0~5.0米,拟建建筑物为地上五层,附带一层地下室,地基埋深约为-2.0米。那么此项目若是全部消除湿陷性,那么工程的造价就会比较大,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此我们可以对湿陷性进行部分消除,那么一般我们会采取这样的措施,在基础底面换填2.0米厚度的垫层,这样的方法使得湿陷性土层总共消除2+2=4米,还有1.0米厚的部分我们没有进行处理,这样做是否可行呢?
  (3)当然可行,我们现在来分析下原因。湿陷性黄土为细颗粒土,一般其为弱透水层,在经过碾压密实后渗透系数更小,因此在换填的2.0米范围内的土就形成了一层人工的隔水层,那么水将不会进入下部未经处理的1.0米厚的湿陷性黄土层内,因此此方法是可行的。
  (4)其实,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中都采用了部分消除湿陷量这种方法,但是这种方法是不可以单独使用的。因为地基土的湿陷量没有完全消除,那么没有处理的地基土在遇水后仍然有可能发生变形破坏,所以在部分消除湿陷量的同时,我们必须采用另外一种措施与其相结合,才能满足工程的稳定与安全要求,这就是防水措施。
  通常部分消失湿陷性在工民建筑中使用时是与防水同时使用的。
  4. 综上所述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地基处理方法可根据两方面进行考虑,即消除湿陷量或防水,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稳定与安全。但是在实际工程中,是否要消除全部湿陷量要根据具体工程具体分析,但要注意的是:若是部分消除,必须与防水措施相结合。
  [文章编号]1006-7619(2014)02-2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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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湿陷性黄土 地基处理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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