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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摘要: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是指数字档案信息能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地获取,从当前形势上看,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基于其内外部因素影响,面临着严峻挑战,具体表现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内部获取障碍及其与外部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字: 数字档案 公共获取 知识产权 利益协调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知情权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缩小信息差距、克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障碍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从档案学领域上看,具体表现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公平与共享障碍,这是制约公众获取数字档案信息的内部因素。而伴随着全球网络化、数字化进程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和尖锐,权利人版权保护和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即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和较量,这是阻碍、延缓数字档案信息公共获取的外部因素,而维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信息化社会进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数字档案信息公共获取的内外部机制有待完善。
  
  一、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内部制约因素
  ——障碍分析及其优化途径
  
  1.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障碍分析
  无障碍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是一种理想的制度目标,即便是在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其信息用户也常常被拒绝,而需要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来解除信息获取障碍。WWw.11665.cOm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无障碍并不是指过程的无障碍,而是指数字档案信息获取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无障碍。从现实实践来看,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档案信息公平障碍
  谈到数字档案信息公平障碍,可以联想到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数字鸿沟”问题。它是指信息贫富者之间资源分配不对称的社会状况,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所占据的资源(信息,基础设施等)以及所享受权利方面的差距在不断拉大。数字档案信息公平旨在使信息贫困者平等获取数字档案信息,平等享受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为信息贫困者提供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渠道,使他们免受排斥,摆脱被信息社会边缘化的窘境。①当前,影响数字档案信息公平的主要障碍在于以下四点:一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分布不平衡。二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东西部的差距。三是用户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四是信息市场的畸形发展。
  (2)数字档案信息共享障碍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质在于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应信息用户需求,在不同的信息服务提供方式之间的有序流动。当前,由于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加之宏观环境配置的不合理,客观上要求建立完善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目前建立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主要障碍在于②:第一,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问题。第二,专业队伍建设问题。第三,统一协作网与传递系统建立问题。第四,信息时滞问题。事实上,档案信息数字化并未消除或缩短信息时滞,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信息时滞。从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来看,数字化信息要比同类纸质期刊滞后4-6个月。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如果将传统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为数字档案信息或经过其他数字化处理过程加以编目分类提供利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信息时滞问题。
  2.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优化途径
  (1)构建数字档案信息公平机制
  根据上文所提到的阻碍数字档案信息公平的重要因素包括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分布不平衡,信息用户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物质、技术条件存在较大差距以及信息主体素质差异等。因此,构建数字档案信息公平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地区档案馆之间数字档案信息的交流合作。第二,加强数字档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当在数字档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数字档案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宣传力度。第三,档案馆内建立数字档案信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政府在进行数字档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在档案馆内专门建立数字档案信息利用服务机构,对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信息服务能力。
  (2)确立数字档案信息共享体制
  从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体制上看,由于当前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已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原有的档案信息发展理念、模式、战略需要重新检视。从实践上看,当前构建数字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关键就在于积极建设机构资源库。机构资源库作为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其实现程度将直接影响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③:第一,制定鼓励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个人将其有价值的数字档案信息主动存入机构资源库中,扩大资源库种类、容量,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第二,利用先进技术优化机构资源库服务功能。尽量使用通用的元数据来满足不同机构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互操作的需要并进行流量统计。第三,建立机构资源库的质量评估程序,严格控制存入资源库的数字档案信息质量。第四,为实现对机构资源库中数字档案信息内容的获取,需要与主流的搜索引擎进行集成,开发针对机构资源库的搜索引擎技术以及其他检索技术和工具。此外,各地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还可以通过将其建设成全国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一个节点,各个节点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资源特点划分不同等级影响要素,根据其地理位置或行业特点以一定方式结合成若干层次的子系统,各子系统再以一定方式组合成全国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大系统来实现。通过系统内各节点间互联、信息共享,进而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全国共享。
  (3)实现数字档案信息制度监督与反馈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监督作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运行过程中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功能,它贯穿于数字档案信息资源运行过程的始终。从现实实践上看,以往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监督机制过分依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职能进行监督,通过依法裁定相关档案信息开放机构拒不开放数字档案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或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加强上级主管机关实施对下级执行的监控,结果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没有调动传媒监督和调动档案信息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新闻媒体作为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监督力量是基于新闻媒体视线遍及社会各个角落,可以代表公众立场,向有关档案信息开放机构发问,帮助公众获取所需的信息服务。当然,公众在获取数字档案信息上并非被动接受者,相反,他们是获取数字档案信息的积极推动者和监督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舆论、信访、投诉甚至诉讼等形式实现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有效监控,同时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此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的反馈对于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反映着每个阶段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运行状态和信息传递过程。这在客观上使得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设计与执行之间的“鸿沟”得以逾越,成为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制定系统与执行系统的“耦合器”。
  
  二、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外部制约因素
  ——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
  
  1.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目的就在于从根本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目前广泛存在的社会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浪费和信息寻租现象,减少信息获取的社会成本。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也面临着另一个严峻挑战,数字档案信息的版权问题。随着版权保护国家化和总体走强的保护趋势,给公众获取数字档案信息带来了一定限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公众对数字档案信息的接触,版权扩张趋势无疑增加了公众获取数字档案信息的成本。这是缘于知识产权代表的是知识创造人的个人利益,性质上表现为一种私权垄断,是权利人对自己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未经法律的授权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而公共获取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目的是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强调如果只关注权利人的利益,忽视公共利益,将造成知识创新的压抑,阻碍知识扩散,是违背知识产权初衷的。

  2.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2004年3月14日,微软在欧盟市场上被认定为滥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支配地位而被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该案例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着眼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还应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实现两者间利益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1)自身权利预告知,允许合理使用
  自身权利预告知是指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利人应通过法律声明,发布公告,预先告知自身权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预告”目的就在于阻止“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晓或权利人已进行告知,但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侵权人产生误解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认定“恶意侵权”(“恶意侵权”则是指存在主观上故意,明明知晓却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④。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激励论层面上都有充分的正当性。它的私权属性要求它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垄断性利益。然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却天生地具有公共性,其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所以美国版权法及中国《著作权法》都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做了相关规定。提出了以下判断规则: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2)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措施通常指的是能有效控制数字档案信息合理使用,防止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⑤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使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越来越感受到数字网络时代带来的危机感和不安全感,开始寻求在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一道新的技术屏障,即采用技术措施来加强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认证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等。
  (3)建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度
  第一,认定标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可以参照德国民法主张的民事侵权四要件: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王小会在其著作《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一书中将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概括为以下两点:侵权人侵犯的对象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侵权人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其已实施的行为将威胁版权人的利益。第二,归责原则:国际著作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数字档案共享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用户在浏览信息前后无法预先判断被浏览对象的权属状况。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单纯的浏览行为就像读者阅读书籍一样不可非议,因而也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所以,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法定赔偿责任:根据国际惯例,知识产权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著作权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在法庭最终裁决前,著作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救济途径中选择对其有利的损害赔偿。⑥一般而言,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有重大影响。善意侵权人适用最低损害赔偿,甚至在具有公共利益领域的作品使用者,善意侵权人可以不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恶意侵权人则面临着因故意侵权而遭受的加倍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4)政府应该在实现利益协调机制上有所担当
  一般意义上讲,政府在维护社会信息公平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的调控。政府要在保障人们的基本信息权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建立社会信息公平的保障制度方面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社会信息公平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和政策体系来调控和规范数字档案馆等信息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采取特殊的调控手段,提高财政预算对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相关公共机构的保障基金,从而推动社会信息保障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平的发展。政府在数字档案信息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上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宏观调控、制度导向作用,二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利用的监管力度,三是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多元化进程,促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角,建立版权平衡体系。
  (5)完善立法,构建“许可授权机制”
  立法是实现数字档案共享信息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保障信息公平的主要措施。没有完善的法律基础,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如数字档案馆、图书馆等)的运行就显得无法可依。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赋予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力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获取信息主体的权利,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然而面对版权人数众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等多方考虑,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需要一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变得不够现实,亟需建立版权人与公共获取信息主体的中间平台——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但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集体管理体制建设的效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应该说,在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有效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利益协调的一项重要机制,它对于扩大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传播,降低交易成本,监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规范公共获取信息主体、发放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使用许可证、收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注 释:
  ①吉宇宽.信息公平障碍因素研究[j].图书与情报,2007(6).
  ②江洪.关于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几点设想[j].图书馆杂志,2002(5).
  ③柯青.数字信息资源战略规划[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④朱小怡等编著.数字档案馆建设理论与实践[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⑤王小会著.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m].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
  ⑥梁志文著.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心[m].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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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罗滦 [标签: 数字 档案 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 协调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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