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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众传播媒介的恶性传播初探
提要 本文初步探讨大众传播中的恶性传播的特点、来源和部分解决办法
  关键词 大众传播媒介 恶性传播 初探
  
  一、恶性传播的概念与特点
  
  传播学者理查德·韦斯特和林恩·h·特纳认为:“提出传播具有阴暗的一面,意味着传播具有负面效应。……负面传播表现为操纵、挖苦嘲讽、谩骂和侮辱。”但他们的研究主要针对人际传播。大众传播既具有正功能,也具有负功能,比如大众传播的联系功能具有赋予地位,产生意见领袖的正功能,其负功能就是制造假事件、假形象或假“人格”。其实,还有比这样的负功能更厉害的,那就是恶性传播。恶性传播是指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出于恶意。利用各种传播手段,比较多地传播、散布不利于其它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信息的行为。这种情况国内外大众传播中时有所见。近年来,国内恶性传播的事件不少,典型的是2008年香港的“艳照门”事件,有人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几位女性的不雅照片,数量非常之大,据腾讯网女性频道报道,达1300多张,并得到广泛传播,许多未成年人传阅,影响极坏。
  历史上恶性传播早已有之。美国新闻史上著名的党派报纸大量刊载互相谩骂的文章,如弗雷诺与芬诺二人之间的党派辱骂,即是有名的事件。“由于报刊上谩骂成风,一些历史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此外,冷战时期,苏美两国媒体间的歪曲报道,互相抹黑。更是旷日持久。2002年,香港杂志《东周刊》在封面刊登明星刘某某昔日受辱的照片,舆论哗然,被迫自行停刊。香港警方也迅速采取措施,调查这一事件。wWW.11665.Com战争时期,国与国之间也经常会发生恶性,传播,如据《星期日泰晤士报》近日报道,一直以来,被英国兰战专家称之为二战“黑色宣传战”的“色情战”被视为“最后秘密”,英国历史学家大卫·莫那汉在对此研究多年之后,拍摄了一部名为《性炸弹》(sexbomb)的纪录片,首次披露了当年这场“色情宣传战”的绝密内幕,即英国使用黄色淫秽内容,针对德国纳粹军队士兵进行传播。
  
  恶性传播有如下特点:
  1 传播者既可以是国家或机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传者的动机通常具有主观恶意:传者明知传播行为有损他人的隐私或名誉,却大肆传播,明显具有恶意,如香港的“艳照门”的第一传者就故意地多次传播不雅照片;又如国与国的战争通常具有相互敌视的恶意。
  2 受者为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前者如上述的德国军队士兵,后者如“艳照门”中的网上与网下的传阅者。
  3 传播内容为不利于其它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信息且数量较大,传播时间较长。具体操作手法通常为歪曲、捏造事实,或内容虽为事实。但涉及隐私,传播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传播损害其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图像或文字,或大肆渲染多方冲突纠纷中某一方的不利,明显偏袒一方。
  4 传播渠道: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当今特别依靠互联网。
  5 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大,通常会损害恶性传播的对象国、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名誉(隐私)。有时甚至造成受害人自杀死亡,如1935年3月8日著名影星阮玲玉因报纸有关她的负面报道过多,留下“人言可畏”的遗书自杀身亡。

  二、恶性传播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办法
  
  恶性传播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歧视、敌意(很多时候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战争(冷战)和人性中恶的一面。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基于私利而产生的对不发达国家的敌意和仇视不仅渗透了国家之间的政治领域,也渗进了国际政治传播领域。”由于人性中潜藏的恶,加上种族、民族、地域、性别、性格、文化等因素的不同,经常会发生恶性传播。在美国新闻史上,“20世纪60年代的激动情绪招致了对电视新闻的第一次强烈批评。南方人指责电视网的摄制组歪曲了‘自由乘车者’时期的种族问题;黑人和白人都对关于城市骚乱的新闻报道感到愤慨。”。
  在受众心目中,恶性传播及其具体操作者是恶名昭著。例如2004年香港市民对报章个别操守的评价就很差。下表为香港报业评识会调查(表内数为百分比)。
  
  1 个人名誉或隐私受害案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重要依据。受害人及其亲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应依法审查立案,查明违法情况并进行处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联网等),还可以要求传播者公开道歉,并恢复有关当事人的名誉。传播者构成诽谤犯罪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情况,会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而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二倍以上,则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上恶性传播的侵害人(包括其他恶意传播人)比较难以查找,所以,一旦公安机关或受害人查出侵害人。应依法严惩侵害人和其他恶意传播人,并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公布。
  
  2 国家与国家之间:战争期间的恶性传播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比较棘手,应当依照国际法进行研究。非战争期间的恶性传播行为,如果是国家行为。应由受害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道歉,恶性传播行为国的政府部门或由直接做出恶性传播行为的相关媒体公开正式道歉,较近的例子如据2008年05月15日人民网报道,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今天表示,cnn主持人卡弗蒂发表辱华言论,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知,激起中国民众和海外华侨华人强烈义愤和谴责。中国外交部及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多次向cnn提出严正交涉,要求cnn向中国人民道歉。最后,cnn总裁致函中国驻美国大使,代表cnn正式向中国人民道歉。又据中新网2008年12月17日电,香港媒体报道,《东周刊》封面刊登明星刘某某昔日受辱照片一案宣判:香港《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承认发布淫亵物品罪名,被判囚6个月,获缓刑2年。
  需要注意的是,恶性传播过去和今天都大量地存在,但并不是每一件都要进行法律处理,特别是现在由于互联网的快捷和方便,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如果事件影响较小且受害当事人不提出指控,则无须法律处分。当然,如果事件涉及国家或民族尊严,则不能漠然置之,必须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结论
  
  从过去到现在,不论国内还是国际,恶性传播都大量存在。它不仅侵犯人权,而且违反法律,通常会给受害人(个人或组织或国家)造成巨大伤害。在互联网时代,恶性传播事件(包括部分人肉搜索事件)尤为频发,这个问题亟待解决,而目前国内的传播学和传播法教科书还没有提到恶性传播,更缺乏比较明确的、系统的学术研究。此外,恶性传播中恶性的确定、互联网恶性传播事件的法律规定等具体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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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炬 [标签: 大众 传播 恶性 传播 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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