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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国际私法的健全和完善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入,科学技术也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在“地球村”的范围内新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同时也凸显了完善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法律的必要。世界诸国的国际私法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其影响,
  作者简介:刘佳,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尽管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一片萧条的景象,但是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仍在不可逆转的推进,资本、人员和情报信息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已经使得人类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进程使得诸多的活动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活动,各种资源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流转,构成全球化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全球化的整合与变革活动,对各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社会生活每一个方面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同时,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当前的国际私法产生了影响。在这个新的背景下,分析新形势下我国国际私法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来探讨我国国际私法的健全与完善便成为题中之意。
  一、国际私法概述
  如何界定国际私法,亦或说怎样给国际私法下定义,基于时代背景的缘故,鉴于观察角度的差异,因为观察深度的不同,出于侧重理论研究与侧重实践需要的不同等等,不同的国际私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在本文中,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是体现在一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的冲突规范及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WwW.11665.cOm所谓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具有国际因素或跨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在我国现行的经常使用涉外民商事关系代替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说法。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作出具体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商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二、新形势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法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无论是国际法亦或是国内法,最终都是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服务的。在当前全球化与信息技术发展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有关法律法规只有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形势下极易诱发新型的、复杂的法律冲突,作为协调法律冲突、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不可避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际私法在新形势下的变化具体表现为: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在新形势下,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次数更加频繁,关系更为复杂,与传统之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调节范围有了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如下:调整的范围由仅限于婚姻、物权、合同侵权等,扩展到国际信托、国际证券、国际产品责任等新型民商事关系;民商事关系种类增加了国际民事诉讼和过节商事仲裁;在立法方面,出现统一的实体法、程序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国际私法的一体化明显
  当今世界,和平和发展是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在全球化和科学技术快速进步的形势下,尽管各国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和对立,但是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大大加强,国际社会的和而不同处于支配性地位,这样的国际环境为国际私法的一体化提供了基础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宜的共同国际私法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内部的合作以及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研究的进步,也促进了国际私法的趋同。
  在新形势下,国际私法的一体化主要表现在:从国际私法规范的角度看,既反映在冲突法的趋同,又体现在实体私法的一致化;从国际私法一体化的主要实现形式上看,在国际私法层面上,强调对国际条约的缔结或国际惯例的援引以实现相关国家间在调整同样或类似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实现法律的统一。它更为显著和直接的要求国际冲突法与实体法的统一、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国际组织区域内统一,以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国际民商事关系规范中呈现出的协调。在国内法层面上,各国在拟制本国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相关法律时,将借鉴国际统一法的成果,借助把国际有益实践应用到国内立法,实现国内有关法律的改造与优化,使国内实践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相适宜乃至于一致。
  (三)国际私法功能的换位
  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有法律调协功能和法律选择功能,为了辅助两项基本功能的发挥作用,还兼具有司法协助等功能。在新形势下,国际私法的功能和结构发生了相适宜的变化,谓之功能换位。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法律调协功能可以在多种利益目标之间达成妥协,消除了法律选择功能只能选择一方利益而不能兼顾其他的不足,顺应了新形势对国际私法的客观要求,使得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功能的核心地位为法律协调功能所取代。另一方面,新形势下产生了许多复杂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若要对其进行解决往往需要国际间的紧密合作。为此,各国开始关注通过司法协助来开展合作,这势必要求提升司法协助等辅助功能的地位。
  (四)国际私法价值的变换
  与其他法律的目相一致,国际私法也是为了实现正义,这也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价值。换言之,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指向正义的。在新形势下,国际私法向正义的发展愈来愈快,效果显著。然而,正义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存在,它至少可以被划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往,国际私法追求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其固有的僵化和呆板,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在新形势下,更为关注的是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适当性,追求的实质正义。具体表现为,首先有关学者放弃了追求形式正义的观念,寻求能够促进实质正义得以实现的新学说;其次,在法律选择方法上,注重“管辖权选择规则”和“内容选择方法”的结合,坚持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关注弱势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三、我国国际私法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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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佳 [标签: 国际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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