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其他相关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论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反倾销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反倾销作为贸易自由化的安全阀,起着积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同时也为贸易保护主义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合法的保护伞提供了极大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反倾销是把双刃剑,反倾销实施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过程中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对此,对有些国家或地区来说,考虑将公共利益原则引入反倾销立法中迫在眉睫。
  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国际贸易
  作者简介:任爱丽,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
  
  一、反倾销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对于在公共利益的相关审查来讲,考虑的重点是不是倾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已经不是一个问题,无论是相关学者研究还是实践证明都说明公共利益审查机制不是针对倾销行为本身是不是合理,而是针对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倾销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实践中,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或者是企业基于自身考虑,以期一定期限内实现利润,这样才能打破这种市场饱和的局面,或者是因为如果企业不以低价销售产品,就会有更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不得已而为之,另外,低价进口可以鼓励进口国产业更新本来已经老化或者是过时的生产技术,这样才能减低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
  总之,建立反倾销措施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的目的,各国不外乎以下几个:
  1.为了尽量缩小反倾销主管机关自由裁量范围,以此达到加强对反倾销措施的立法控制的目的,这种目的主要是能够保证反倾销最基本的相当范围内的可预见性,这种强化公共利益条款的效力,完善公共利益审查机制的措施被这些国家称之为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不可否认的是,事实上这种措施也做到了这一点,没有使大家失望。WwW.11665.coM
  2.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国之内有很多的利益相关方,那么必定会出现很多的冲突,为了化解这种冲突,我们要做的是什么?是企业自救?事实上企业自身来说的话,本身没有那么大能量,对他们来说,自己把利益化解是一件很难的事,首先就是标准的问题,那么从公共利益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就是一个首选。这样就达到了利益的一致性,当然这种一致性是相对的,既然利益内在的一致性是一种理想,那不如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拿出公共利益这把标尺,以保护各方利益为己任,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应运而生,这就为国内相冲突的利益各方提供一个协调机制。
  3.既然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外国产品做出的,那它必然会考虑国外影响度。当今社会,如果一个国家不依国际规则办事,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或者至少会带来一种负面评价,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反倾销立法必然会考虑本身做出的反倾销措施是不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这种措施会不会遭到其他国家对它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质疑。所以公共利益审查机制作为反倾销措施中一道程序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这种做法本身也增强了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二、世界上关于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的立法和实践
  (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
  反倾销调查中要考虑公共利益,美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商务部认定存在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看出美国反倾销法对于征收反倾销税确定性很大,不会受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是实践中,在美国反倾销法的某些规定中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公共利益的隐含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保护与欧盟相比显得含蓄多了,美国反倾法中只是在中止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时候提到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没有把公共利益的考量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这种安排可以看作是考虑了部分公共利益因素而采取的折中条款。
  (二)欧盟的立法和实践
  无可辩驳的是,欧盟在反倾销方面运用公共利益原则最成熟,在wto成员中在这方面也最为成功。这主要是集中表现在欧盟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第21条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在共同体实施反倾销时要符合共同体利益。并且在实体与程序两各方面对公共利益原则作了详细规定。
  从该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1)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在于“公共”的范畴,即国内的共同体产业、工业用户和消费者。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些主体的利益。(2)在考量公共利益的时候要对竞争秩序予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以牺牲竞争秩序为代价。这种保护制度的前提是各方之前表达意见。(3)专家组自由裁量权很大,在共同体利益原则的适用上他们的主观性很大,这就要求专家组的素质要相对较高。第一款是欧盟在这方面的实体规定。
  其次,在程序方面,该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都做了规定。其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表露身份提交材料权、回应权、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提交有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意见的权利等等都做了实质性的规定。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主管机关在决定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全面考虑各方意见。如果主管机关根据全部信息明确得出结论,认为实施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则可以阻止这些措施的实施。
  在实践中,如果认定低价倾销和损害的存在,而且也证明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不是意味着必然可对倾销产品实施制裁?事实证明也不尽然。还要评估实施反倾销措施对申诉产业本身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再将反倾销措施对该申诉产业的积极影响与受到该措施的不利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消极影响进行比较,如果该措施的有害影响明显地与所追求的主要原则不成比例,那么该措施将被排除。相反,就会实施反倾销措施。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候就低不就高。通俗的说就是如果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足以消除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低于倾销幅度。欧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
  (三)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各国立法不同,wto还没有相关的约束性规定,各国一般仅从本国利益出发考虑公共利益问题,并没有就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做考虑,这是公共利益原则在国内立法上的局限。对此,很多学者建议真正从下游用户利益、上游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进口商和零售商的角度是否存在替代进口来源的角度、竞争环境的角度等来考虑公共利益因素。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政府是加入wto的主体;反倾销行为发生主体是企业,而政府实施反倾销行为;企业和相关利益者是反倾销的受益者,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意味着受益者和实施者的脱节。对于我国来说,真正考虑到企业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主要是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我国新修订的《反倾销法》第2节第37条作了明确规定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然而,法律上的界定毕竟只是一种模糊的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把握还掌握在我们手中。在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从之前外经贸部颁布的一些政府规章到诸多原外经贸部和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中,公共利益的考虑和下游产业利益的考虑已经被反倾销主管机关予以很大关注。这次修改又将原来的实践做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标准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的详细规定,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有法可依。除此之外,现行我国反倾销调查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法规还有:《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暂行规定》、《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当然这些都是程序性的规定,以保证公共利益原则更好的实施。令人遗憾的是,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缺乏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规定。对此,我国应尽快加速立法,把反倾销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从实体到程序规定在部门法律中。
 (四)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在wto规则中的演进
  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和消费者对不顾及他们利益的反倾销征税越发不满。相对来说,反倾销措施考虑相关利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追溯国际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难发现对其作出最初规定是在1967年在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实施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之后在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国又对1967年守则进行修改从而形成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以上两个守则中,公共利益考虑的集中表现是:征收全额反倾销税的考量受到征税影响的各方的利益以及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这一因素影响;另外“低税原则”要求征收的反倾销税额不应超过消除对国内生产商损害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国也不断推进公共利益考虑的的演进。经过各国努力,《wto反倾销协定》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作品应运而生。最终对公共利益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6.12条和第9.1条。从反倾销协议第6.12条可以看出,此条表面在谈证据问题,但从具体及内容不难看出其对公共问题的考虑。且显示出乌拉圭回合对公共利益这一问题有所关注,并认为有必要在贸易救济过程中对此予以重视。虽说从实体到程序上均显宽泛,期待成员国予以补充做出有利解释。第六章第2条规定:“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为此,应请求,主管机关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会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提供此类机会必须考虑保护机密和方便有关当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会议的义务,未能出席会议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这说明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当局应允许各方会面并予以质证。并且第六章11条对利害关系方予以规定,此不赘述。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席案文9.1条纳入公共利益条款,规定各国需设置程序保障下游用户、原材料供应商、消费者等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合法利益,且这些程序不受司法程序审查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对于公共利益的问题,赞同方有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在内的15个成员组成的非正式组织等。他们承认保护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合理性,主席案文仅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各国调查机关应设置正当程序,全面听取国内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建议。反对方有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成员。他们主要顾虑有三点:首先,公共利益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应由各成员方依据自己的国情自主决定;其次,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机制值得商榷,对上下游产业和消费者进行司法救济反而使反倾销程序更加复杂;再次,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运用起来容易沦为不同政治集团政治角力的工具,有时会干预正常的反倾销调查与裁决。当今世界上,大概有一半国家在制定反倾销立法的过程中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对公共利益予以考量,从而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必备条款或隐含条款予以纳入。但是,无论如何,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的大趋势,势必会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同和接受。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实务.北京: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任爱丽 [标签: 反倾销 公共利益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试论反思法律经济学主流范式下的金融法移植
    试析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
    试论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
    研究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
    浅析比较法视野中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
    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
    试论反倾销实施中的保护主义倾向及其调整
    我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
    浅论反倾销法的背景及其公平性
    WTO框架下我国遭受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