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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视角下的外交庇护
【摘要】国际法上的外交庇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直到现在,外交庇护仍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同时,外交庇护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不利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良好发展。所以,各国还是应对外交庇护的运用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为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埋下隐患。
  【关键词】国际法 外交庇护 庇护权
  
  外交庇护的涵义
  学理上,一般将庇护分为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领土庇护是庇护的通常涵义。域外庇护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军事基地内给予外国人庇护。关于外交庇护的涵义,目前仍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就是等同于域外庇护,例如前苏联学者克里缅科认为外交庇护“即在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之馆舍以及在外国军舰上,给任何人以躲避由于政治动因所受到的迫害的可能性。”而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是域外庇护的一种,仅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给予的庇护。外交庇护是对使馆领馆的馆舍的不可侵犯的一般性规定引起的。
  外交庇护的对象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在1980年,对于蒙罗维亚询问美国政府关于外交庇护的政策时,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william t. lake 就此问题做出声明。WWW.11665.COm①在原则上,美国政府不认可在外国领土管辖范围内,利用本国的使馆、领馆提供的庇护。同时,有例外规定。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美国使馆或者领馆可以在以下两类情况中的人,提供庇护:临时难民;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安全受到了紧迫的威胁,如被暴徒追赶。
  外交庇护的国际法地位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外交庇护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外交庇护是没有理论根据的,甚至有悖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违反国际法。根据规定,使馆或者领馆不得以与使馆或者领馆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在使馆里庇护人,无疑是与使馆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是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在实践中,各国的外交庇护的政策及其实践也是不同的,并没有统一或者公认的标准。对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是根据本国的政策进行。
  1950年庇护权案。本案是涉及哥伦比亚——秘鲁之间的关于外交庇护的问题。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与领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②尽管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争端的解决没有实质意义,但是,国际法院认为庇护不是按照条约给予的,毕竟给予了我们积极的启示。
  实践中,还有许多国家曾给予过外交庇护,如智利驻莫斯科大使馆对德联邦的honecker提供了庇护。智利政府的理由是,基于人权保护的立场给予临时性难民的庇护,并称之为大使馆的“临时客人”。“临时客人”也就同美国提倡的“临时难民”。③尽管国际法并没有释义外国使馆的临时客人的地位,但是,有相当多的国家的外交庇护的实践中涉及到这种难民,并且依据此种地位加以保护。再如,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由于拉丁美洲国家长期的惯例中,相互承认外交庇护,所以,在这次秘鲁提供的外交庇护事件中,对于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避难,古巴政府是同意的。

外交庇护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难民问题。许多国家的外交庇护政策的对象都包括难民。根据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④的规定,“难民”一词是指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同时,该公约第33条还规定了难民的待遇:“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所以,也不难理解,许多国家规定外交庇护的对象包括难民的原因了,这样就有名正言顺的法律依据了。但是,对于到底难民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申请资格,“正当理由畏惧迫害”的正当理由到底有什么标准,政治迫害到底包括什么,都是尚无统一标准的。在实践中,都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政策自己决定,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人权保护问题。许多国家外交庇护的理论依据是人权保护的问题。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战后,人权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⑤
  自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保护人权的问题上是起到了全方位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难以解决,如人权与主权究竟谁高谁低的问题。许多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或者宣言都直接或者间接提到了庇护的问题。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是本着保护人权的善意初衷进行外交庇护,在实践中是存在困难的。设想下,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使得被庇护人安全处境的通行证,该庇护使馆就将面临着或者将该被庇护人永久安置在使馆中,或者将其交付东道国政府的进退两难的境地。此时,我们能说这保护了人权吗?也许结果更糟。如同malcolm n .shaw 指出的:“出于对紧迫的保护人权的目的,也许能构成庇护权产生的依据,但是,其性质和范围都是不明确的。”⑥
  外交庇护的负面效应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国驻外国的使馆是执行外交职能的,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依据,就是职务需要说。正是基于这点,使馆及其人员才享有特殊的保护,受到特殊的尊重。如果利用一国的驻外使馆进行庇护,是有悖于使馆的外交职能,而且是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的。该进行外交庇护的使馆将面临着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的指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规定之使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⑦
  同时,利用该驻外使馆进行庇护,也有被指控为“干涉别国内政”。因为,外交庇护的对象,往往是政治犯。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确立的。该原则明确指出干涉不论直接或者间接的,武装干涉和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干预或试图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⑧
  结束语
  外交庇护尚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外交庇护尚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因为关于外交庇护制度,在国际法上,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公约,也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国际惯例。即使认可外交庇护的国家的驻外使馆的外交人员,根据自己国家关于外交庇护的条款来庇护某一外国人,这也并不能约束东道国。因为,国际法并没有赋予国家认可外交庇护的单方面的、明确的资格。
  慎用外交庇护。由此可见,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具体实施运作的角度来看,外交庇护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初衷,是为了国家之间更好的沟通和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人类进步的体现。但是,外交庇护的运用,无疑将打破这一美好前景,并为以后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埋下隐患。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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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烁 [标签: 国际法 视角 庇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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