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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脑随机分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 电脑随机分案模式是某些法院近些年所采取的一种分案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施中仍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此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传统分案模式 电脑随机分案模式 完善

  案件分配环节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中关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传统司法体制下,分配案件的任务被交给了庭长,并且逐渐成为庭长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由于传统分案模式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部分法院引入电脑随机分案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是以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蓝本,针对电脑随机分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传统分案模式及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我国法院传统分案方式
  依据传统分案方式,案件通常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是属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再审等类型,将案件分到各业务庭。然后,由庭长(或其指定的人)分配案件。每一个庭长的出发点不同,采取分案的原则也不同,分案权完全由庭长享有,构成庭长管理权的最重要部分。该种分案方式本可使庭长从本庭的大局出发,根据本庭法官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分案。但由于其带有强烈的人为主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官内部的不公以及案件在外部审理上的不公。
  (二)传统分案模式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Www.11665.CoM该种分案分案模式带有极强的人为性,即使是再公正的领导,也避免不了其在分案上有所偏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及审理周期的差异,这样可能造成法官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不能不公平地对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二是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该分案模式在立案时只是将案件按类型分到各个业务庭,并不直接分给法官。案件只有移送业务庭后,才由业务庭庭长分配给法官办理。这样,仅分案过程可能就需数天。三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由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该种分案模式无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易导致案件审理上的不公。

  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解析

  (一)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操作流程
  电脑随机分案是指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实行电脑自动选定承办法官。由于每个庭室各位法官的资历和业务能力有所不同,在每个庭室的法官名上设置不同的办案系数输入电脑。立案庭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然后选择审理该案的庭室,由电脑审判系统根据承办法官的办案系数以及存案数量的多少进行自动按序排定,确定承办人。确定承办人后,业务庭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时,须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立案庭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排定承办人。
  (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优势
  电脑随机分案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分案模式,具有简便易行、客观公平、高效便民等优点,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由于电脑分案制度系审查受理后由立案人员在电脑中点击即可自动分流至相关庭室,并根据庭室内法官存案数量的多少,自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各承办法官也能立马在自己的办案系统内看到分到其名下的案件,从而减少了案件的流转环节,使审判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二是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传统的分案方式,决定权掌握在庭长手中。但他几乎不可能一成不变地遵守约定,即使是最公正的庭长也也有自己的分案标准,且该标准具有人为性,并非一成不变。这种分案过程中的任意性缺陷为外界人为因素渗透到法院来,并通过分案环节影响公正审判留下了可乘之机 。而根据电脑分案制度的规定,除对一些特殊案件需要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不实行电脑分案外,绝大多数案件一律由电脑自动分案,这克服了原有的个别当事人或代理人主动想要将案件分给某法官承办的现象,在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间筑起了第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电脑随机确立案件承办法官的做法往往也比较满意,这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且对保障司法廉洁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有效拓宽了法官的司法业务知识。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实行,使得法官不能再拘泥于审理某一类型的案件,同时为保持与时俱进,承办法官需要积极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基层法院“全能型”的法官,才能承办各类案件。这在无形中既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又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能力。
  四是有效满足了法官自身对公平的要求。因为案件总是有差别的,办案的数量多少往往对一个法官的考评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依据传统的分案方式,无论庭长采用何种分案标准分配案件,即使在分案数量上平衡了,但案件的难易繁简也意味着法官工作量的区别,所以传统分案模式分案不可能令所有人满意,法官即便不“妄自猜测”庭长的公正性,也可能因为分到复杂案件而抱怨。而电脑随机分案随不可能保证法官的办案数量绝对均等,但至少它使法官在受案机会上保持了公平,从而大大消除了法官对工作负担是否均衡的疑虑。
  五是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传统的分案模式下,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当事人往往要来往法院很多趟。特别对一些经济困难、路途遥远的群体来说,往来的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在电脑分案、电脑排期的模式下,当事人即可一次性知道其案子的承办法官、开庭日期,大大减轻了诉累,同时在程序上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进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电脑随机分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电脑分案软件无法识别案件繁简。电脑随机分案的原理主要是案件的类型对应的庭室和法官的存案数量,但不能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电脑随机分案运行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致,承办人的业务能力相同,故根据数量和庭室能实现每位法官收结案的均衡。而事实上,各种案件难易程度不一,审判人员的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电脑分案对于这些差异无法识别。
  二是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能随机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是要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并是随机抽取的。但在审判实践中,电脑分案却无法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而是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人民陪审员汇总、排列,业务庭将需要陪审的案子报给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再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每个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数量多少进行安排。
  三是出现某些法官为少办案而不及时报结案的现象。电脑随机分案是根据每个法官存案工作量的多少来分案的,即在同一办案系数下,谁名下的未结案数量少,案子就会分到谁那里去,这样就会出现某些法官为了少办案而在结案的情况不报结案子的现象。
  四是同一个案子,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起诉的,电脑分案不一定会分到原来的法官名下。依据电脑分案,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起诉的案子有可能会分到其他法官那里,这样本来使原本已熟悉该案案情的法官不能办理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效率。
  五是电脑分案将理应回避的人员身份模糊起来。电脑分案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没有特别鉴别的功能。当某一法官对某一案件应当回避时,由于其随机性,该案有可能会分到该法官的名下。

  四、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完善

  一是有限的指定分案。当出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承办法官需回避以及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可以通过庭长以指定分案的方式进行调整,前提是该承办法官须向庭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且申请书要归入卷宗,同时在案件数量上要设定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提出重新分案的申请。
  二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制度,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各环节,都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案件信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确保电脑分案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加大对审判、执行报结流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提高审判效率、进行和维护司法公正。
  三是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严格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定时对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一次量化考评,包括收结案件、调撤率、执结率、上诉改判率等,并予以通报。对法官考评结果应当记入个人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等的主要依据。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避免出现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现象。
  四是严肃分案工作纪律。法院每位法官包括院、庭室领导,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电脑随机分案工作秩序。电脑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承办法官应当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确有理由认为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更换手续。另,法院立案部门应拒绝某些法官私下里拿一些案件要求立在其名下的要求。法院纪检部门应对拒绝接受案件及私下拉拢案件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五是完善分案软件功能。分案中,考虑到案件和人员的特殊性,软件开发部门应加强实地调查研究,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繁杂程序,在强调一般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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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钱利 [标签: 对策 信息 美国 问题 事实胜于雄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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