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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审查 逮捕 证据

  一、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

  (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不充分、不确实,使证据分析存在局限性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通常起着承上(立案、刑拘)启下(起诉、审判)的作用,但审查逮捕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又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和获取,而在捕后的侦查过程中逮捕当时据以认定的证据可能被进一步查证属实也可能因发生变化而被推翻。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规定,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这表明在审查批捕中,如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证据有疑问,除了对关键性证据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必要复核外,只能根据报捕当时的证据依照刑诉法60条的规定,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基于逮捕阶段证据的这一特性,此时的证据分析往往不能就案件的全貌,综合各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而仅仅只能局限于侦查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自己一贯的办案经验所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就使得证据分析难免存在局限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最低程度保障性,决定了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不再保留原审查批捕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权,逮捕的证据条件也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虽然放宽,但是逮捕时的证据必须具有最低保障性,即必须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因此对证据的要求必须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刑点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排除了矛盾,得出的结论时唯一的,即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wwW.11665.COM证据分析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排除矛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侦查部门报送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点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分析中都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加以审查分析,当分析中发现某一要件的证据缺失时我们就作出不捕决定,而当全部要件的证据均具备时我们便作出逮捕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三)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要求,决定了证据分析具有单一性
  由于逮捕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案件的终结处理,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般不要求对全案事实均查证属实,只要求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逮捕标准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化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并明确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的一个。鉴于此,为了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短短的7天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一般都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对单人或多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中量刑较重、证据较充分的一个犯罪事实加以分析认定,而不会面面俱到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分析。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在多罪名、多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体现出明显的单一性。

  二、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方法

  由于侦查部门报请批捕的案件各不相同,其证据收集的状况、案件性质以及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对案件最终的处的理意见“捕”或“不捕”均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程度和处理意见的不同,可以在证据分析中采用不同方法。
  (一)对于“绝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格式化,证据归纳化,分析简单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批捕”是对于那些证据收集质量较高,所有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案件作出的批捕决定。这类案件由于证据比较充分,且其实体内容已不存在较大争议,所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证据分析中应侧重于程序方面,从来源是否可靠、取证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对于“相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原文化、突出有罪证据,着重分析证据缺陷和补充侦查可能性的方法来分析
  “相对批捕”即有条件批准逮捕,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有严重刑事犯罪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公安机关愿意并已有补充侦查具体计划和方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一种措施。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在注重上述所说的程序审查的同时,更要注重实体内容的审查,首先要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论证明确案件的性质为严重刑事犯罪,其次要着重分析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得出犯罪嫌疑人是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的结论,再次要点明目前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哪一构成要件证据存在欠缺,最后对公安机关目前是否已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否具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可能性和意愿性进行分析说明并作出有条件逮捕的结论。

  (三)对于“相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性质区别化、证据焦点突出化、分析说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相对不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不批准逮捕,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报请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而对其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此类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只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故对案件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可参照“绝对批捕”案件的分析方法进行阐述,同时对案件的性质、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本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不逮捕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着重予以分析说明,论证对其相对不批准逮捕的可行性。另一种是虽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经过补充侦查,在拘留羁押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而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由于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因此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就要突出证据中的矛盾焦点和欠缺之处,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的证据有哪些,是否足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证实其实施或参与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哪些重大疑点和矛盾之处,还有哪些行为没有相关证据的印证;有无证据可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怀疑等等,最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四)对于“绝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证据摘录与法律依据相对应,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不捕”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符合《刑诉法》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相对来说《刑诉法》15条所规定的情形及《刑法》第16条、17条、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大多为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一旦案件中出现这类证据,我们就不必再对其实体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只需摘录与此相关的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不捕结论。而对于不符合逮捕证明条件的案件,由于其缺乏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故在证据分析中应着重就构成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与现有证据一一对应进行分析,若某一要件没有证据证实时即可得出不捕结论。

  三、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分析应注意“两个基本”的要求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们长期以来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宝贵财富。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即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两个基本”主要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们在证据分析时对于自首、立功、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属于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除了与犯罪起刑点有关的以外一般均无需赘述,而对于数罪和多次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则应当以查清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只要基本证据已经能够证实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便其他证据存在一些非原则性的矛盾,我们也不必舍本求末,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过多的纠缠,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对分析结论产生误导。
  (二)证据分析应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在以往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对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这就有可能采信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最终导致错捕。近年来,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故笔者认为,在证据分析中,首先应对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法进行审查分析,在确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论证,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客观的认识证据,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更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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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叶梅 [标签: 审查 逮捕 审查 逮捕 审查 逮捕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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