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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不变的话题,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在舆论监督司法下,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要想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只能走新闻法治之路,一方面司法对传媒进行合理规制,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加强自律。
  一、司法对媒体的合理规制
  首先,司法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便利。法院应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建立法院与传媒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有给媒介以充分的自由,才可能调动媒介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大量的以信息为主要形式的公共空间。凡是法院可以公开的案件和程序,必须允许媒体进入法庭采访报道,主动让传媒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传媒报道的公正全面准确。对于审判信息的发布或评论,司法机关可以建立“ 新闻发言人制度”或“记者招待会制度”,避免媒体私下采访法官或打探消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真实。其次,完善新闻监督的免责事由。wwW.11665.cOm新闻媒体是一种主观产物,代表的是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观,因此它不可能完全中立、纯粹客观的报道和评论。由于新闻媒体的特性及价值所在,如果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或评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可以基于以下事由不构成侵权行为:(1)权威消息来源,党政机关发布的消息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被新闻媒体获取并公布,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新闻媒体可以用权威消息来对抗,无需承担责任;(2)受害人承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害人提供信息或同意报道,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新闻媒体不承担责任;(3)连续报道或正当评论,新闻媒体非故意的报道虚假信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事后进行连续报道使真相得以澄清,应以最后报道为准,新闻媒体不因第一条消息虚假而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正当评论,只要没有侮辱、贬损人格之词,都不认为构成侵权;(4)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媒体公布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真实报道,虽有可能限制个人的权利,但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良好发展,其报道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司法要对传媒进行适当的规制。任何权利自由,缺乏一定的规制或制约,难免会产生消极影响。若不对新闻自由加以规制,极有可能侵犯司法公正。借鉴《马德里准则》及西方国家的模式与经验,我国司法对传媒进行规制的基本要求:(1)审前程序阶段,基于对被告人隐私权的保护及无罪推定的实现,需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媒体仅能报道司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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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论、调查程序的进展情况、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程序及司法人员的虐待受贿行为。而且,这一阶段媒体的态度只能如实报道,不能添加任何感情的评论。(2)庭审过程阶段一般情况下媒体和公众有权参加庭审,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媒体只能对法审判过程做一般性的事实报道,不宜报道详细审判细节。我国应坚持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公正审判的前提下,有选择性的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录音、录像或现场直播。对于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遵循“ 法律先定”原则。(3)审后程序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也简单化为司法权威与言论自由的衡平。
  当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了司法独立、严重干扰了公正审判,应依法追究媒体的责任。《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给出了两种处置办法,一是“ 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二是“ 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为了避免法官在审判前受媒体倾向性报道的影响,确保被告人公平审判权的实现,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排除潜在的不利影响。首先,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其次,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判地点,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同级法院;再次,从严适用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由没有受舆论影响的法官审理案件;最后在审判期间隔离法官,避免其接受有偏见的评论性新闻消息。
  二、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
  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是构建司法与传媒互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从辩证角度来看,新闻自由与新闻自律不可或缺,互相补充。缺乏自律,只能走向混乱无序,只有“自律的媒介最自由”。目前我国媒体比较明确的行业自律规范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等,但其内容规定简单、文字表述含混不清、操作性差,致使媒体报道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在媒体报道司法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记者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地采访和调查,不可道听途说,采信传言,报道应和案件事实相吻合,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和评价,不可偏袒任何一方。(2)维护法律权威原则。新闻媒体在采访时应服从法庭的指挥,严格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对审判的不当干扰,报道时要严谨慎重,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报道,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3)适度原则。对除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报道的,一律可以公开报道,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不能发表有任何倾向性和强烈感情色彩的言论,避免给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综上,在认识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司法对于舆论监督的约束性,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关系上表现出灵活的态度,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就能相互了解、理解、互相支持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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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慧明 [标签: 中国 司法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 中国 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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