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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执行滞后探因
  【 论文 关键词】旧桂系  广西  司法制度  社会因素
  【论文摘要】近代广西司法制度几乎与全国同步地产生和 发展 于清末民初,但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的执行却明显滞后于全国其它地区。这是因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它的执行毕竟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行政权、军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乡规民约的取代作用、社会 经济 的制约、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近代广西司法制度几乎与全国同步地产生和发展于清末民初。旧桂系时期,在广西实行的司法制度是三级三审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设立初级、地方和高级各厅,共三级;在形式上标榜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和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司法行政事务由广西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办理。据《(北洋)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统计,在全国101个审判厅(庭)和102个检察厅(庭)中,此时期广西各审检厅收结案件总数、结案率,除少数几年外,在全国均居中上水平。司法制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广西民众的 法律 意识,但与全国其它地区相比,其效果和作用却显得明显不足。虽然民告官的现象时有出现,但民告官府的案件却一起也没有,虽然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但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却很少;虽然人民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要求民主权利,但又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它的执行毕竟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受到当时各社会因素的制约,因而减弱了执行的效果和作用。WwW.11665.COm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军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一)司法与行政高度合一,行政权高于司法权
  北洋政府时期,

  广西 经济 的 发展 推动了执行朝较公正、较合理的方向发展,司法制度的正常施行也促进广西经济的序发展,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它相对于市场所需要的 法律 规范来讲引“不那么完备,它不可能解决旧桂系时期经济发展的大问题,而当时广西经济的发展就全国来说,还是比较落后的,否则,陆荣廷也不会采取开赌收税、收鸦片烟税、发行纸币等措施来解决财政困难了。经济落后影响了当时广西的社会关系,影响了司法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及司法制度执行的 科学 性和规范性;经济落后,制约了物质文明的发展,影响了司法制度执行的进程;经济落后,制约了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影响,人们思想保守,人的价值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得不到重视,从而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执行。
  四、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广西司法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及其法律理论水平,较之全国其它地区明显落后,有法不依现象严重,造成了执法难的局面,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也较严重,因而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执行也显滞后。
  旧桂系时期,司法官不懂法和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政府公报》登载,司法部、大理院、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广西高等审判(分)厅的专门为其解释法律法规的“电”、“函”及“文”共61件。到这些“电”、“函”及“文”一般是为当时广西各级司法官解释各种法律法规的程序及实体法律关系,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就具体案件怎样进行具体载决而进行的解释。看得出来,旧桂系时期,帮助解释法律和具体裁决具体案件的“电”、“函”及“文”呈明显的递增趋势,且在陆荣廷下野后的1921年至1925年又呈下降趋势。而在新桂系时期,在《政府公约》上就再也没有这类的“电”、“函”和“文”了。这些在《政府公约》上公布的数据,广西在全国所占比例是最大的。大量地请求上级给其具体案件以司法解释,就说明了广西当时的司法官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还不熟悉,其理论水平也显落后。县知事兼理司法,又使执行在县知事不懂法律法规、往往以自己的意志为法律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县知事执法而违法犯罪的案件,从而使司法制度无法实施。1913一1917年广西所发生的一系列县知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据《政府公约》统计,从1913年到1917年,县知事违法犯罪案件共25件。在这5年中,这25个县知事都受到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罚,其中有16个被被职,5个被降等,2个被减傣,1个记大过,1个被解职,只有1个被判处列刑。除此之外,还有2个知事免付惩戒,1个知事获得特赦。广西县知事违法犯罪在当时属全国案发最多的省份之一,它反映了当时民众的许多民主权利严重受到了被称为父母官的县知事的严重践踏。 
  司法机关特别是兼理司法而不懂法的县知事有法不依、工作作风疲踏、办案效率低,又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执行。例如“民国时期,审判衙门有法不依,歹徒横行。民国3年(1914)桂林地方审判厅受理熊镇邦杀人一案。熊犯野蛮专横,强奸继女,无人敢管,直到行凶杀人,才被捕送案。”〔划“内务部批:……广西贵县商会会长范广仁等呈……本县知事万武滥用职权,违例答禁,恳予(广西省长)惩办。”侧“据各乡团报告,自(1915年)阳历三月起至七月正共出抢劫拉生之案六十四起,破获不愈十案,该(恭城)知事册报仅数案,且多不符。”习且执法人员纵兵抄掳、私擅逮捕、私擅监禁的事件不断见诸《政府公报》,受理占大多数案件的一审司法机关即基层司法机关或兼理司法的县知事,执法如此不力、效率低下、有法不依、执法违法、滥用职权,他们办案又怎会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呢!
  【 参考 文献 】
  [1][3][4][5][6][7][8][9][23][24]政府公报〔m〕.第133册:571一658,第9册:126、2()5、266、4()3、476一478、505一508。第10册:457一458,第11册:207、240、245、573、608,第12册:149,第工33册:983,第9册:126、266,第11册:245,第12册:352一353,第9册:477一478、505一508,第21册:207,第11册:605,第22册:207,第13册:630,第133册:572一658,第98册:508,第71册:87一88.
  [2]广西临时约法(第六章)[m].
  [9]黄绍蛇回忆录[m]:143一144.
  [10]毛泽东选集(合仃本)[m]:30.
  [11]罗文干.民国十年官燎腐败史[m].
  [12]胡汉民.总理全集(第二集)[m〕:200.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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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谢水顺 曾凡贞 冯莉 [标签: 广西 司法 制度 执行 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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