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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公交司机为救人超速闯红灯”事件论法的正义和秩序价值

  论文摘要 法的价值在生活中集中体现为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社会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多样性组成了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利益主体相互冲突使法律价值冲突成为一种恒常的法律现象。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秩序优先,而不是法的正义优先,只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才能创造出良法,从而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文关键词 正义 秩序 价值平衡

  一、正义与秩序的关系

  (一)正义和秩序的概述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公平就是对地位相同的人平等对待,对地位不同的人,按他们不同地位区别对待。“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些个人或群体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其他人的或群体的做法付诸实施,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与公平相比,公正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表现为三个方面:(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www.11665.cOm(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样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法律追求社会秩序价值稳定,良好的秩序能保证法律贯彻实施。
  (二)正义和秩序的内在关系
  正义与秩序作为法的重要基本价值,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而秩序是正义得以实施的保障。秩序是正义存在的前提,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要求,“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 ”。
  1.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
  正义作为普通的社会价值标准。是衡量法律是否合法,是否为良法的主要标准。同时,对于秩序来说,正义也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 ”。当今,秩序的构建主要依靠法律,当法律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受到质疑的就是秩序合法性与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法必须符合正义原则。但当法律得以实施并付诸实践时,广大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是法秩序价值的终极体现。
  2.正义表征着秩序
  秩序是正义内涵之一。正义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础,因为它为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提供基本的道德法则,合理分配利益,维护正当权利。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正义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正义与秩序的相互作用下解决控制了生活中的许多无谓的冲突。可以看出,正义本质上追求的就是和谐稳定的秩序,所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要满足自由正义的内涵。但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秩序是正义的有效保障
  没有稳定的秩序,正义便无从谈起。我们从法的公平、自由和平等价值去洞察秩序是正义的有效保障。首先,正义与自由密不可分。人们在自然状态的无知之幕背后结成社会契约,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需要满足自由与平等原则,而自由与平等要由秩序来规范。抽象的法律原则,需要秩序去保障实施,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也需良好的秩序去保障法律规范适用的高效性和便捷性。稳定的秩序可以保证法在执行中的效率,在运用法律规则时,更倾向社会都是有序的社会。

  二、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秩序和正义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如上述案例中,公交司机救人是一种道德上倡导的高尚行为,没有法律的限制,这是他行使自由权利的体现。同时,也彰显了正义之风。但是公交车司机的所做所为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车上其他乘客的权利。这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正义和秩序的较量,在这个案件中,秩序让位了,正义促使车上的乘客愿意及时送晕倒乘客到医院。这是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个时候秩序让位于正义,针对司机送晕倒乘客到医院这一事实,我们觉得是值得的。但超速行使闯红灯这样的举措,很值得商榷。法律赋予公民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但履行义务时,尤其是在助人为乐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道德上会大加赞赏。于此同时,超速行使,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交通法规,应予以处罚的,这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如果每个特例都允许公民为了所谓的值得的开通绿色通道,那法律的权威何在,怎么能保障执行了。执行难的问题就愈演愈烈,法律的秩序得不到保障,没有相关的法律去规制它,那谁来保证正义可以得以实现。每个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那得处罚多少人,法律是没法规制的。所以法律也是自律的,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性警示人们自律遵守。司机为救人闯红灯,这一过错,如果造成交通事故,那还能说正义是首要的吗?交通事故责任由谁买单,谁有能力负责。这个责任究竟又在于谁。法律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一个助人为乐的司机去承担责任,这符合人情嘛,显然社会不允许。那以后就没人敢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了,因为利他行为还得自己承受不良的后果。这是在削弱人们的伦理道德理念。最终会导致秩序混乱,正义也尚失。没有秩序的社会,正义也无所谓存在的必要了。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当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想冲突时,如两国是缔约国,那遵守缔约国协议,如果两国不是缔约国,或者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一般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国际上人权的认定标准对一国人权的认定有借鉴的意义,但没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应尊重该国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协商解决。价值位阶让位,由于对象,特定的情形,环境所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追求法的价值时,得保证该法的自由秩序下的良法,可以为公民所用。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上述案例中,其他乘客如有不愿意一同陪晕倒乘客去医院的,司机无权强求乘客下车,又或者不顾其他乘客的意见,径直把车开往医院。司机应该明白作为一个公交司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救人的同时,不能与其他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如果个人自由权的行使,已经危及到其他人的健康安全,甚至是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则。这是司机无法预料到的,但是法律不能不去规制它,否则,秩序上的混乱将进一步导致社会生活的不稳定,因为没有一个强有利的秩序可以让人们信服的遵守。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的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分析实证主义主义法学派认为,程序优先,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正义优先,恶法非法。在古代,当某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那么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都要让其承认犯罪事实,此时,真正的犯人无法逃脱,表面上正义得到了维护,可是秩序何存,那些被屈打成招的人的正义谁伸张。然而当今却是相反的,如李某2011年3月份五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是每次金额不超过200元。根据以往的刑事立案的规定,a某因涉案金额不足500元被拘留后释放,这个是正义所不允许的,可是秩序上根据刑法规定又没达到立案标准,按照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有将a释放。此时正义又因为秩序而牺牲了。可喜的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刑法的修正案中有规定表明只要多次作案金额即使不够也可以批准逮捕,这样让正义得到维护也不违反秩序。所以秩序价值优先与正义价值保护。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兼顾各方利益。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无法查实责任在于谁,谁应该承担责任时,基于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决双方以公平责任原则,对其承担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稳定社会稳定,照顾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正、公平。有利于构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人人自律化,不触及法律的巅峰,给社会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从而对秩序的要求更高,不过前提是良好下的法律可以被很好的执行。如果本身就是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再完善,也没有遵循的必要性。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适合性原则指“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指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指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这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在不得不对不同的法律价值做出取舍之时,应当确认其风险比例来取舍,并且采取的手段是必要且影响最小的。如美国l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他在用刀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在证据确凿的最后以无罪获释,而辩方律师正是很好地利用了根据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所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一规则,从而胜诉。即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此案之所以会让辛普森无罪释放,就是根据了风险比例原则,一是虽然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犯了杀人罪,但是仍不能满足英美法系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二是警方取证的不合理。倘若法院采用了不完善的不合理的证据来判定辛普森有罪,那么之后的许多案件就会因为此案而得不到公证的裁判,法律的权威将受到莫大的打击,从法官到陪审团都是以长远来考虑,才做出如此让人惊讶不已的决定。
  在解决价值冲突问题时,不能一味牺牲社会秩序换取正义,秩序是在自由之下的秩序。良好的秩序能保证公平正义得以最大的实现。从而实现法律价值目的最高要求。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该允许被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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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冯琴 [标签: 红灯 大妈 红灯 红灯 红灯 原理 红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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