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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贿赂案件主要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相比一般案件容易出现恶意翻供的现象,如何应对恶意翻供已然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分析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从而提出侦查阶段应对恶意翻供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贿赂案件 恶意翻供 再生证据

  翻供翻证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证言的行为,包括无罪者的翻供、为无罪者的翻证和有罪者的翻供、为有罪者的翻证两种。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是保护正常权益的善意翻供;后者是不合法、非正当的,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恶意翻供。
  所谓贿赂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中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的案件,如行贿、受贿案件。 在贿赂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恶意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分析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如何防止其恶意翻供,是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

  (一)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恶意翻供
  常见的形式有:以礼尚往来或托人买东西为名,把行、受贿行为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辩称为托人买物品,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李某涉嫌行贿案,李某正是将其行贿行为辩解为受贿人买冬虫草,并称已然收到受贿人所购买的冬虫草;以公务消费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财物,本人不知悉情况”为由,推脱罪责等等。WWw.11665.cOm
  (二)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恶意翻供
  在贿赂案件中,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费尽心思,寻找借口,从而试图推翻证据获取形式的合法性。例如:辩称“我是在没有看清楚笔录的前提下才签字的”、“事情发生的时间太长,当时作笔录的时候记错了情况”、“当时我没有这么说的”、“笔录都没给我阅读就让我签名了”等等。甚至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方法获取证据,如诬陷侦查人员采取“不让睡觉,轮流审讯”、“只要配合好就让你回家”、“如果不配合就从重处罚”、“你就算不配合,也会定你罪”等方式获取证据。

  二、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主、客观原因

  (一)畏罪心理作祟
  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在侦查阶段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当接受突如其来的审讯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从而供认犯罪事实。但趋利避害本就是人的天性,当案件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这时受到的心理压迫感不如侦查阶段那么强,犯罪嫌疑人也进一步适应了环境,在思想冷静下来后想到以后将要迈入牢狱之门承受相应的刑罚,对即将失去的地位、名利、钱财感到痛心,便会孤注一掷地采用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罪行,企图以此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强制措施运用不当
  在侦查阶段,导致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对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检察机关考虑到在案件证据未够确凿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会有办案风险;以及顾虑适用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办案程序较为繁琐等因素,一般会对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因为能够与外界联系,在外界因素的干扰下,为了逃避刑法惩罚都试图对之前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否认,从而增加了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几率。此外,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虽然在侦查阶段以积极的态度配合侦查工作、供述稳定,但是在被采用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后,使得犯罪嫌疑人内心觉得配不配合都会得到严厉的处罚,不再认同法律倡导的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政策,从而费尽心思以恶意翻供的方式来逃避惩罚。
  (三)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方式不当,为犯罪嫌疑人留下恶意翻供的空间
  1.制作笔录方法不当,留下了空隙让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有机可乘。如只是单纯的记录基本犯罪情节,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动机等情况记录进去,给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留下了余地;如制作笔录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阶段的各种态度及心理变化记录进去,使笔录显得过于单调、缺乏可信性。
  2.过于依赖口供,取证不全或不及时,致使证据体系不够完善。贿赂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多是“一对一”现金秘密交易,在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大多数检察机关依旧保持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缺乏应有的证据意识,忽视对相关证据的取证工作。 而一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口供的重要性,甚至察觉出侦查人员对其口供存在依赖时,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自信心会更加膨胀。为了逃避法律惩罚,犯罪嫌疑人便会在口供上做文章,从而进行恶意翻供。
  3.缺乏保密意识,泄漏办案信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往往会刻意地通过一些社会渠道打听相关案情,而这时有些办案人员不注意保密工作,有意或无意地将案件情况泄露出去,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打听到有关的案情后对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便会作出恶意翻供的行为来躲避法律惩罚。
  (四)个别律师介入案件后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促使恶意翻供行为的发生
  辩护律师的职责本应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律师置律师职业道德于不顾,为了钱财以及自身的名誉,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通过暗示的语言、动作,诱使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

  三、防范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制作讯问笔录应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堵死可能会出现的“遁途”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使笔录内容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突出犯罪嫌疑人送出财物或收受财物后的心理变化。包括第一次送出财物或收受财物时的内心想法,以及选择处理财物手段时的心理变化。第二,必须详细记录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日后把收受财物情况翻供成“日常人情往来”;如记录行、受贿的原因、目的,受贿行贿的商谈经过,是主动行贿还是对方索要等。第三,必须突出受贿人收受财物前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况。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在笔录中,必须证明受贿人到底为行贿人允诺了、谋取了哪些利益,这是定罪的关键。

  (二)转变依赖口供的传统自侦模式,加大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力度
  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当是收集和运用证据。 检察机关应当改变以往依赖口供的办案方式,将侦查核心放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在侦查过程中,除了收集言词证据、原生证据和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重收集实物证据、再生证据和间接证据,通过实物证据、再生证据和间接证据来分析印证言词证据、原生证据和直接证据。 在形成系统证据体系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佐证犯罪嫌疑人犯罪与否、罪轻、罪重,从而防止恶意翻供现象的发生。此外,侦查人员应当站在全面性的角度去收集和分析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扎实做好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防止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利用证据漏洞进行恶意翻供。
  (三)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心理动态,针对性进行思想教导工作
  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较,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中的心理动态,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开导工作。如在犯罪嫌疑人刚接受审讯时,应适当营造一种压抑氛围,施予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心理压力;而当侦查人员察觉到犯罪嫌疑人有恶意翻供的想法时,则应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复杂矛盾的内心想法,采取灵活的审讯策略,运用言语教化以及出示有力证据的手段,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消灭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苗头。
  (四)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变化,有对策性地使用强制措施
  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查明,依法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果断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慎重变更、撤销强制措施,依法需要变更的,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释放后是否会出现串供、串证的可能,从而作出相应的变更措施;对态度良好、供述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不会出现供述变化的基础上,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同时应加强对其在外期间的思想监督力度;对因案情复杂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加大办案力量,争取早日侦查终结,减少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机会。
  (五)对于已经恶意翻供的案件,充分利用再生证据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
  面对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侦查人员除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内容所需要的证据之外,还应搜集犯罪嫌疑人在恶意翻供过程中的再生证据。再生证据虽然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通过运用再生证据来弥补原生证据,再生证据的出现亦可一进步强化原生证据。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商谈的过程中,会产生的电话录音、手机信息、纸条等再生证据,如果能收集这些再生证据,便可以利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原生证据形成一条较为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链条,从而堵住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出路。
  (六)重视职务犯罪办案工作的延伸,加大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力度
  1.注意与监管场所的沟通协调。对于被刑拘、逮捕后羁押在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注重与监管场所的沟通工作能够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通过监管民警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对有恶意翻供想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导,增强其面对现实的信心,打消其恶意翻供的想法。二是加强监管人员的人身搜查和信件检查工作,避免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与监房外涉案人员进行串供。三是灵活性运用更换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措施,对于由于羁押场所原因而产生恶意翻供想法的犯罪嫌疑人,可适时进行更换羁押场所。
  2.重视与律师协会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一些诱导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律师,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讲座等方式进一步与律师协会部门沟通,从而强化律师职业道德素养。
  3.加深与案发单位、证人的沟通联系。为了杜绝恶意翻供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进程,商请案发单位通过书信等方式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而对于证人,检察机关可采取劝导及惩戒的方式,使证人明晓帮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后果,避免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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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朱坚标 [标签: 贿赂案 网络 道德 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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