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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与路径分析

  论文摘要 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与西方各国社会发展进程不同,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转型,建立了市场经济,推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化,为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各种社会利益团体应运而生,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公民社会对我国社会的建设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公民社会的内涵和建设基础、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历程、现阶段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促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 公民社会 多元性 路径分析 

  一、公民社会的概述

  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公民社会既被认为是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被看作是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用以描述与散居的村落状态不同的城邦生活的特性,即民主议事的、自治的政治生活共同体。康德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博兰尼的“自发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奥斯特洛姆所说“多中心秩序”等,都是把“公民社会”和城邦、政治共同体、文明社会作为一回事。在黑格尔的《法哲学》里,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志愿结社、警察和独立的司法。
  笔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含义是指在政治的民主自治程序及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个人权利空间,通过细化的制度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的前提下所组织的志愿组织、并能保障公民的生活权利、休闲权利等。现代的公民社会观是基于现代公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和政治领域中政府的对应物。WWW.11665.COM由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和群体需求的增多,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也趋向多元化,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办公民和社会的所有事务,正如丹尼尔·贝尔说的,全球化使得国家不仅因太小而无法解决大问题,而且也因太大而无法解决小问题。

  二、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

  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兴起的。随着经济市场的建立,社会现状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随着而来的有公民社会的建设,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建立,对我国民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初期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科学的现代化的经验来推动自己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价和对概念移植问题的讨论上。
  (二)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制度创新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因与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符合而更加兴盛。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特别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自主空间的建构以及第三部门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切实的论证。其代表人物有俞可平、何增科等人。

  三、我国公民社会的现状

  我国公民社会现在可以说发展到这样一种阶段,即有了一定的社会组织数量的累积,有了一定的公民意识发展,现在正处于社会需求广泛增长,社会组织出现向多层次结构化发展的需求和发展基础,公民意识寻求生长点的阶段,社会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制度变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关系,是互促互辅的,制度变革给社会容留出创新空间,当社会创新累积到一定阶段,又产生新的变革需求和为变革累积基础。没有经济社会文化的渐进式发展,公民社会不足以支持制度变革后的运作,反过来当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没有制度性的变革,也会压抑社会发展,积累社会矛盾,引发广泛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可以说是制度变革不足,社会发展受到压抑和矛盾被累积。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所谓的“发展”、“进步”就是单纯gdp的量变,其它如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等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自动得到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经济增长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利益分化与协调问题,公民和政府因为传统的思维定式而产生的冲突等,只有经济、政治、社会都得到良好发展,特别是社会发展、并造成一个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并时时付诸实践的时候,才可能更好地、在一个规范有序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四、我国公民社会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公民社会对我国社会的建设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社会中出现一系列新情况和新变化,促进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公民社会的发展还很落后,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民间组织缺乏独立性
  我国民间组织从产生起就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它们中的一部分是由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有的则是从这些机构直接转变为其附属的民间组织,使得民间组织不能独立行事,也不能在国家与社会间的中间地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有些官员对民间组织还抱着旧有的认识,对民间组织的内部事务发号施令、指手画脚,同时有些官员错误地认为公民社会是一支政府的异己力量,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势必影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削弱党的执政能力。
  (二)公民社会的不成熟
  我国公民意识比较淡薄。我国没有经历像西方国家那样以自由和契约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是建立在君权至尊、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这种传统等级关系和道德观念并未完全消除;况且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认同和正常行使,侵害个人权利的现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并存,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意识的淡薄。

  (三)公民社会存在制度缺陷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就呈蓬勃发展之势,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领域,但其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着“真空”状况。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间组织的法律,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现行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大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同时,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众多条例、规定、细则、办法、意见存在着大量交叉、繁琐、多变、滞后的现象,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制度非但没能起到规范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反而存在限制公民社会发展之嫌。
  (四)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并承担了政府下放的部分职能,但部分民间组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由于没有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社会监督力度薄弱,组织自律缺少持续性等因素,常常使民间组织因缺少监督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背其组织宗旨的事件。同时民间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自我治理有待提升。许多民间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自我治理无章可依。
  (五)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缺乏人才和资金
  民间组织高素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当前许多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特点仍体现为非专业性、兼职性、低素质和老化现象,民间组织管理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短缺。资金短缺影响机构运转,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会员会费、服务性收入及经营性收入,但不能形成可靠保障,资金注入的不持续性常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设公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一)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和权限
  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下决心大力扶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政府要从促进市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职能,为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让渡空间。
  (二)积极培育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础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民教育,努力培养现代公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资,更要转变教育方式,是传统的书本教育、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真正让公民从真实的生活体验中来感悟“公民”的内涵。同时立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措施,使法律上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司法部门雅瑶更加注重司法的严格性、公正性。只有当民主和法制不断完善,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才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
  (三)完善民间组织的各项制度
  各个民间组织内部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成员的行为,维持正常的秩序,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严厉处罚失职行为。每个组织要提高自治能力,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首先,我国应建立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间组织的法律和制度。其次主要是将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众多条例、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建立统一性、系统性,在实际执行中,使这些制度起到规范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
  (四)注重民间组织的人才建设及扩大其资金来源,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要注重人才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合理人才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组织建设,制定积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政府要在经费、税收方面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对公共事业和民间组织在税收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政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从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还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发包给资质较好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
  总之,公民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政府的重新定位,公民社会的建设和民间组织的健全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更需政府来做的事情,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各民间组织通过人大、政协等方式把相关利益诉求反映给有关部门,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从而达成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目的;有利于弥补国家财政对社会公共事务投入的不足,民间组织通过其社会号召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公民通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组织等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因此我们应从理论上和实际行动上推动和完善我国公民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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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喜亨 [标签: 国公 路径 公民 公民 中国 公民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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