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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特点、原因的分析,阐述了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论文关键词 村官 职务犯罪 干群关系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引发村民群体性上访,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窝、串案多、共同犯罪比例高
  在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窝、串案多,共同犯罪、共同作案的较多,一旦查处即涉及到整个基层领导班子,一般表现为村支书或村主任与会计共谋作案或是由一人主谋,其他村干部有意或无意的帮助下作案。由于村干部大多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利益趋动下很容易达成犯罪共识。
  (二)贪污、受贿居多、涉案金额较大
  随着村级经济的加快发展,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履行职责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和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已不是几千、几万,而是达到数十万之巨。
  (三)作案手段直接、简单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集中表现为:截留侵吞、虚报冒领或是收受他人贿赂。
  (四)案件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由于基层干部和群众朝夕相处、零距离接触,而且村干部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当这种水乳交融的关系,演变成变水火不相容时,必然会引起民情激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甚至于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WWw.11665.CoM

  二、“村官”职务犯罪滋生的原因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
  1.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化,宗旨意识不强,部分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化,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享乐主义作祟,工作时不从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仅仅从个人利益考虑,把群众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发财致富的筹码,并不惜以身拭法,走向犯罪。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查办的所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在悔过书中无不谈到忽略了思想改造,淡化了宗旨意识。
  2.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许多干部对于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对什么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了解,甚至脑中根本就没有职务犯罪的概念。因此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恣意妄为。
  3.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特权思想较重。由于基层干部知识层次局限、法律意识的欠缺,必然决定了他们的民主意识淡化,因而特权意识极度膨胀,我掌权了,就得什么都听我的,我既然是代表集体的,我的意志就是集体的意志,集体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
  4.有些农村基层干部的为官动机不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干部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就是为了光耀门庭,家人有面子;有的则是图个吃喝,落个嘴肥;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能多弄几个钱”;有的甚至认为我是领导,集体的钱就是我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这些人思想上认定“当官”=“发财”,一心只想着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在这些不良动机的驱动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外在原因
  1.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不够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干部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选举,但是在现实中贿选、宗族势力操纵选举、行政干预等干扰选举,一些地方在任用村干部时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使一些知识水平低、政治素质低的人被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而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却落选,因此埋下了滋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隐患。
  2.农村基层干部任职长期不轮换是引发犯罪的诱因。基层往往条件艰苦,待遇不高,很多干部不愿下基层任职,又因为大多村干部均是本村任职,长期不轮换,有的逐渐滋生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自己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基础建设都做出过贡献,自己付出那么多,因此吃点、喝点、拿点也是应该的,有的则产生侥幸思想,认为自己能长期干下去,没谁来管我、查我、监督我,因此贪一点、占一点也没人知道,因而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3.对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的管理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体系。一是对他们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系民主选举产生,其行使权力理应形成民主决策机制,但是现实中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严重脱节,许多干部的权力不受监督制约,以个人意志代替全体村民、社区居民的意志;二是对这些干部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实践中地方政府和党委忽略了对村委会、社区干部的管理,使一些干部仅靠自己的道德良知进行自我约束,使得部分干部因缺乏自控而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对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选举产生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现实中许多村干部、社区干部的选举程序混乱无序,没有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秩序并非井然有序,有些混乱摸鱼的人一旦当选后极可能捞取回报。

  4.缺乏对财务的有效监督给职务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村级财政越来越富足,村干部的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他们往往对财务干预过多,全凭一人说了算,使得会计难司其职。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村级财务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部分村级财务普遍存在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自批自支现支现象,这些都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5.村务、政务不公开,村级管理不民主是村干部犯罪的重要根源。由于部分村干部竞选动机不纯,为谋取私利方便,而不想让广大村民了解村务、政务,往往在村级管理中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特别是在财务公开过程中,普遍存在假公开或不公开现象,一般性的收支公开,不合理收支不公开,村民已经知道的公开,不知道或迫切想知道的却不公开,导致村民无法监督,为自己谋取私利大开方便之门。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教育机制,强化基层干部的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针对部分基层干部理想信念的动摇,宗旨意识的淡化,因此要不断加强政治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提高政治修养,从源头上和根本上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权力观、利益观的教育。针对部分基层干部当选动机不纯,要加强权力观、利益观的教育,杜绝拜金主义的不良风气,强化个人素质和道德意识,明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理性认识,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三是加强法制教育。针对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要强化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自觉遵纪守法。
  (二)完善基层“村干部”的民主选拔任用机制
  一是严把选举关。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村干部选举,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使选民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选举出自己信得过的干部;二是严格考查、考核制度。对任期内的基层干部要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考查、考核,对于那些不胜任工作岗位,村民不信任、反响强烈的村干部要及时依法撤换;三是注重基层干部队伍的梯次培养。当前农村干部普遍呈老龄化、低水平化倾向,所以要以发展的眼光,注重基层青年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提高知识结构,提升整体素养,使更多德才兼备的年轻人走上基层干部的岗位。
  (三)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村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向村民不断灌输民主意识,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激发村民监督村干部的积极性;二是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将村务公开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指标,一方面促使村干部对“村务公开”不得不为,另一方面由于激励机制刺激,也促进村干部“公开村务”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村务公开后,村民如果对村务有疑问或者有意见的,通过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映给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使得村干部各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处置村民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消除与村民隔阂,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
  (四)完善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制度管好钱、管好人,使村干部的行为受到财务制度的制约,在制度范围内规范行使权力,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不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及财会制度,存在财务帐目混乱、白条入账等现象,不论是村干部故意或过失都应明确责任,进行追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法律制裁;三是建立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在任和离任时的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起到防微杜渐作用,谨防基层干部的经济问题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起到及时监督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制约制度的贯彻落实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使村民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监督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二是充分发挥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针对基层组织实际工作状况,真正做到经常检查、经常督促、经常监督,使革层干部的行为沿着法制轨道正确行使;三是充分发挥纪检、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于涉及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及时督促整改,并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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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刚 [标签: 中国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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