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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摘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的同时,汲取了中国文化的丰富滋养,并由此而塑造出他心目中的中国形象,在他最有影响力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更是使用了大量的文字来评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虽然有必不可免的“误释”、“误读”,使得孟德斯鸠所设想的中国和所观照的中国文化呈现出自相矛盾的现象。但是其对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由于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这种偏见与卓识并存、想象与智慧同在的互为矛盾的文化观及构成这种文化观的否定思维和哲学价值,从而也决定了这位西方巨子在中法文化关系史上所占据的历史地位。

  论文关键词 孟德斯鸠 法的精神 中西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大批的传教士和一些商人涌入中华繁茂之地,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与此同时,一股“中国热”在西方文化界掀起。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位极具代表性并且也比较理性看待中国的启蒙思想家,较之伏尔泰、莱布尼兹等人有意回避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负面内容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和传统文化的认识和评价大多都有能据已查证的事实,还是比较能令人信服的。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一大批的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wwW.11665.cOm虽然从《论法的精神》整本书的分量来看,其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不算很多,但是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不仅打破了外国人曾经对中国的陈旧观念,而且也影响了中国人自己对本国文化的观感。

  一、《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描述

  《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的内容涉及到中国,例如,第8章第21节“中华帝国”,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第17节“中国政体的特殊性”、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等。从整书的论点分布来看,孟德斯鸠关注中国最多的地方就在中国政体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恰恰又最能体现出他作为一位西方哲人的中国观的特点。该著中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论述简要表达如下几点:
  其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古代中国一直以来是实行君主专制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孟的这一论断是合实际的。《论法的精神》第2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开篇就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分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是孟德斯鸠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三分法,这是孟氏通过经验事实观察得出的结论。在他看来,共和政体是指历史上的罗马或雅典,君主政体是指罗马帝国溃亡后的各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指东方诸国,包括当时“康乾盛世”中的大清帝国。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在具体描述上更是不假辞色,例如:“东方的君主们也是这样。在牢狱般的深宫里,太监把王子们侍候得胸无大志,精神萎靡,几乎与世隔绝。当他们被拽出来登上王位时惊愕不已。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举叠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中国盛行的“连坐”以及“大逆罪”都是专制暴政的典型性表现。孟德斯鸠在书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针对以往欧洲早期一些来华的传教士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即认为中国的政体将畏惧、美德和荣宠杂糅在一起,他坚决地予以反对:“对于一个如果不使用棍棒,人民便什么也不干的国家而言,我不明白他们所说的荣宠是什么”。他的这种观点与之前伏尔泰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大相径庭,因此孟德斯鸠被称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为新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作为中国人的我们,当然希望外国人对我们的称赞是越多越好,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论法的精神》中的许多逆耳之言更加地贴近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
  严复曾在翻译《论法的精神》时驳斥孟德斯鸠对于中国如此激烈的批判,他不同意孟德斯鸠在中国的形象上打上“专制样板”的标签,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认清中国政体的本质。严复指出中国传统的“礼制”就相当于孟德斯鸠所说的“荣誉“原则,在中国始终表现为“待君子以礼”,而“威小人以刑”,所以这两种原则在中国的政治之中是同时存在的,对恐怖手段和对礼制的依赖程度也因统治者的意志和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严复还是比较承认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中国政治的批评的,不过,严复认为中国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不是因为中国比其他国家更专断更残忍,而是因为它的无能和消极,宗法——君主制的中国一直否认中国人民在德、智、体方面的活力,这个政体的特征不是凶残的、恶魔似的权力,而是怯懦地思慕高于一切的太平和宁静。
  其二,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4章第8节“中国的良好风尚”,第16章第10节“东方的道德原则”,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以及该章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章节的论述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其三,对中国的一些法律的具体实施方面作了评价,如“连坐”、“大逆罪”等。他认为,既然已经确定了中国的政体就是专制主义,那么其刑罚的制定必然应是残酷的、血腥的,但是孟德斯鸠也相对地肯定中国某些法律具有其存在并制定出来的合理性。比如,他认为为了公共安全考虑,刑罚一定要区别不同的级别,拿中国与俄罗斯举例来说,“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而“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此外,该书还对中国古代嫡生与妾生的子女地位有所提及,如“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用于法定的母亲的。”在中国封建统治的几千年来,一直遵循“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准则,“长”亦即明媒正娶的账房妻子所生的男子。
  孟德斯鸠为什么会在《论法的精神》中用大量篇幅来论述中国法律呢?我认为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和当时欧洲的大环境有关,即当时正处于欧洲启蒙动乱时期,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关注中国的精神文化,以期借鉴他国的历史文化。第二,孟德斯鸠未曾到过中国(也即当时的大清帝国),他几乎全部的观点都来自于阅读大量有关中国的书籍,或者是询问到过中国的人,可见有些观点还是比较主观和有待考证的。第三,孟德斯鸠著此书的目的在于探讨法的精神,他需要考察和熟悉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在当时已被欧洲许多知识分子所熟知,他们并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当时已有许多描写中国的书籍问世,并认为中国是专制政体的样板,所以,中国必然会成为他研究并批判的对象。

  二、孟德斯鸠地理环境决定论框架下的中国法律文化差异

  《论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指出,气候等地理环境因素会通过影响人类的精神感情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比如,依据孟德斯鸠的地理观点,居住在较寒地区的北方人体格健壮,但不大活泼,通常比较迟笨,对快乐的感受程度也比较低;而居住在较热地区的南方人则体格纤细,对快乐的感受性却比较敏感。总体说来就是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强,能够吃苦耐劳,也热爱自由,性格直爽,较少互相猜忌,而南方人则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懦弱、懒惰,丝毫没有进取心,可以忍受奴役,大多认为懒惰就是幸福。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也就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进而影响整个地区所遵循的秩序的制定,即“热带民族的怠惰几乎总使他们成为奴隶、寒带民族的勇敢则使他们保持自由。”
  再比如,在适用政体方面,小国较适宜共和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则较适宜由君主统治,而大国则较适宜专制的君主统治。从占地范围上看,亚洲有较大较宽广的平原,所以在亚洲的国家中专制制度是最常见的,如果不实行极端严酷的专制统治,国家会很快被割据,由多个统治者划分区域分别占领;在欧洲存在着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这些国家最适合法治,如果不实行法治,国家将会慢慢没落。中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繁多的大国,思想难以统一,只有把所有百姓的行为整齐划一,由一个最有威严的人(君主)来统治,制定严苛的惩罚制度,才能使整个国家的运转处于平稳状态。那么,自然而然地,中国就成为了一个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

  三、结语

  一定程度上说,西方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再次认识是在《论法的精神》问世以后,之前是一味地称赞,而后慢慢一部分西方人开始认识到中国政体的性质,开始知道和接受中国的“恐怖”专制主义,出现这两种认知并存的现象。纵观中西方学者在研究传统文化领域内的各种观点和认知,批评中国的观点也不在少数,而孟德斯鸠开辟了从负面影响着手阐述中国传统文化的先例,他也向西方国家展示了一个与以往形象截然不同的中国。他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发现儒家的礼制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魅力,这也为其法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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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芳 [标签: 孟德斯鸠 法律文化 中国 法律文化 孟德斯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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