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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试点

  论文摘要 构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员制度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需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需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WWw.11665.coM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起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起诉,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起诉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对暂缓起诉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起诉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一种制度创新,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队伍,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预防、帮教一体化,着力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提请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严格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起诉案件要进行全面说理,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机关、受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将办案工作向后延伸,利用社区和学校的辐射力,建立帮教回访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帮教。我院在办理某中学学生王某盗窃一案时,了解到王某一贯表现良好,只因看到有些同学使用手机,自己觉得好奇,趁老师办公室无人之际,顺手将老师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130元的手机偷走。王某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构罪标准,但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初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决定对其不起诉。我院向王某所在学校说明了情况,建议学校将对王某开除处理变为留校察看,并与其班主任老师订立了监督、帮教计划,共同对王某实行思想上、经济上的帮助,王某对此非常感激,学习更加勤奋,一年后,在全市综合竞赛中一举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现已被某重点大学录取。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由承办人进行相关调查,调查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等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调查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社会调查员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由其出具的调查报告较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更容易为嫌疑人方和被害人方所接受。如苗某强奸一案,初步审查认为:苗某在与受害人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双方是自愿。但因为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我们及时委托社会调查组织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两名社会调查员走访了苗某的家庭、学校、邻居和村委等,对期的家庭社会关系、成长历程等进行了调查,并根据案情走访受害人家庭,认为苗某的家庭教育并不缺失、主要是无法治观念、自我约束能力弱,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并积极调处两家的矛盾,最终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苗某予以谅解,不愿意追究其责任。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查,我院依法对苗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这起案件以不起诉结案,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给苗某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增强了我们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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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家川 王光辉 [标签: 市场调查 制度 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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