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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王某涉嫌强奸(奸淫幼女)罪辩护侧记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强奸案辩护相关问题,提出办理案件及相关随想,以期对同类案件以借鉴。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坚持律师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平衡,才是辩护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文关键词 强奸罪 辩护 证据

  一、案情概述:

  2007年2月5日,a市b区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的举报,以嫌疑强奸(奸淫幼女)犯罪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刑事拘留。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在其经营的小吃部内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女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王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案发时,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
  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年龄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张某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等,律师代理后认为指控有罪证据不充分并存在疑点,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但是侦查机关没有认真聆听律师的建议,继续补充有罪证据,两次提请检察机关对赵某批捕,由于检察机关对于律师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视,经过进一步审查,作出了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王某被释放。但是由于被害人亲属多次上访,检察机关最后决定对王某批准了逮捕。
  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当时是否不满14周岁?如果没有足够地辩驳证据,王某被科刑已是早晚的事。出于职业操守,律师冒着很大职业风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认真艰苦地调查证据线索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真相最后终于大白,律师将对于王某有利的证据线索提供给两家司法机关核实后,a市b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wWw.11665.cOm嫌疑人王某随即被无罪释放。

  二、办案侧记

  2007年某月某日,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指派我作为王某的法律服务律师,依法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诉讼活动。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服务律师(当时还没有称为辩护人),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中的法定权利是有限的,特别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将委托手续交给侦查机关,并经过该机关同意和派侦查人员陪同后在a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经向其仔细询问案发经过及被害人的有关情况,掌握了如下信息:
  王某,男,35岁,系个体小吃部业主。在2006年某月至某月末期间,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女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王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王某“供认不讳”。被害人张某体型发育丰满,来小吃部打工时自报年龄是十八周岁,由于王某未核实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就将其作为成年人雇佣,并给其安排了住处,被害人的吃住都在王某的小吃部里。时间久了,王某与张某便产生了感情,两人就发生了两性关系,而后继续发生过多次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后被害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为此遭受了身心创伤。张某的身体变化终于被其亲属发觉,经一再追问,张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张某的亲属知道实情后,对赵某气愤不已,认为张某年龄很小,作为30多岁的王某糟蹋了不懂事的孩子,毁了她的人生,赵某为此应付出代价。之后,被害人的亲属在向王某索要高额赔偿费不成后,便去侦查机关举报了王某涉嫌强奸犯罪,王某入狱。
  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得知,证明被害人与嫌疑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张某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上面均写明张某是1993年出生的。张某与王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06年9月,也就是说,张某当时的年龄仅为13周岁,不满14周岁。张某怀孕后做了人工流产,经省公安厅司法鉴定胎儿的血型与王某的一致。
  虽然王某觉得张某当时长得不像幼女,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当时已满14周岁,无疑他将面临着刑事处罚的灾难。表象上看,案件定性的走势难变,木近成舟山穷水尽。
  侦查机关的第二次报捕,意味着如果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话,嫌疑人将面临着牢狱之灾的极大可能性;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话,嫌疑人将会被立即无罪释放。两者之间真是天壤之别。一边是委托人对律师期盼的目光,一边是被害人亲属咄咄逼人的气势,因为被害人近亲属们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愤怒已经游离为对委托律师的愤恨,这种仇恨的目光我已经接收到了。我此时的信念就是收集证据线索,相信法律,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在此阶段没有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复核的话,侦查机关的第二次报捕就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批准。如果律师在此阶段按兵不动,而准备案件达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再收集证据的话,律师的风险可以会降低,但是嫌疑人坐牢的风险将会大大地被提升。即使将来调查后得到了无罪的证据,法院也可能判决王某无罪的话,王某也不愿意被多羁押一天。从公而论,可能要产生国家赔偿的风险,有损司法声誉;以私而论,律师失去了最佳效果,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也将大打折扣。
  我决定“提前介入”收集证据线索。我再次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本人和其亲属的意见。他们一致认为,从年龄上看张某在案生时的实际年龄要远远大于14周岁。张某在应聘服务员时介绍自己的年龄是18岁;从张某身体发育的程度上看,不可能是未成年人,至少当时能有16-17岁左右。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到底是多少?直接决定本案的性质。也成为我收集证据线索的重中之重。
  经过我到被害人张某出生地缜密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系a市b区近郊农村居民,其不是在正规医院出生的,而是在本村卫生所接生的。其准生证及出生证并不规范。张某系张家第2个孩子,其户口簿是在其出生几年以后才办理的。我多次去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张某几岁后便迁出原址,现在的户籍所在地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与办理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基本一致。我又去张某出生地的户籍所在地侦查机关了解张某的生育指标和出生证明,结果令人大喜过望:张某的原始准生证和出生证上均写明张某是1992年出生,这就意味着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张某已满14周岁,王某则不构成犯罪。
  我的要务是尽快拨云驱雾,使真相显现在办案机关面前。我带着在被害人原出生地侦查机关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张某准生证和出生证两份材料,连夜分别给侦查机关和负责批捕的检察机关起草《律师建议书》,请求核实该证据线索,依法重新确认张某的实际出生时间。侦查机关收到建议后又补充了张某的母亲、邻居、学校和当时负责接生的医生等一些证据材料,仍然认定被害人张某是1993年出生的,仍然进行了第二次报捕。相反,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认为认定被害人年龄的证据相互矛盾,疑点不能排除,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故作出对嫌疑人王某不予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不得已在嫌疑人王某被刑拘40天后2007年某月某日,将其释放。
  案件本该到此结束,但是由于被害人亲属到处上访,检察机关于2007年某月某日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的决定。因赵某释放后去外地打工一时找不到本人,侦查机关将其定为网上在逃人员。2008年某月某日,c市警方将在当地打工的王某抓获,2008年某月某日,王某被押回a市b区侦查机关执行逮捕,王某就这样不明不白的第二次入狱。

  2008年某月某日,我们律师事务所重新接受嫌疑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根据委托人的请求,继续指派我作为王某的法律服务律师和辩护人,依法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我在继续担任王某的代理律师和辩护人后,为了进一步寻找张某实际年龄的新线索,我分别前往被害人张某出生地的村委会、小学、中学、教委、妇幼保健站、乡、区计生委等单位走访调查,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大量王某无罪的证据线索。
  对于被害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存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互相矛盾。被害人的准生证和出生证上证明其是1992年出生;而其本人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和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其是1993年出生,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张某所在的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的1992年出生审批表原始卷宗中的《生育二胎指标审批表》证明,被害人的生育指标是在1990年2月审批通过的,只是由于1990年和1991年没有生育,其准生证才于1992年2月28日换发的,这是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审批表上明确标明被害人的实际出生时间是“92年4月”,这是有关被害人出生时间方面所有书面证据中时间最早的一份原始书证。请求检察机关复核无误后予以采信。因为原始书证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其他传来证据和证人证言的。
  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92年4月,意味着案发时被害人张某的实际年龄已经超过14周岁。因此,无罪证据不能合理排除时,指控的有罪证据是不足的,本案是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的,被告人王某依法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是道德范畴问题,而不是法律范畴,更不是犯罪问题。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为了及时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认定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涉嫌强奸(幼女)犯罪的被告人王某依法不起诉,无罪释放。
  我一边请求公检两家司法机关复核上述证据,一边向检察机关上书《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对涉嫌强奸(幼女)嫌疑人王某依法不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复核证据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08年某月某日,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的第二次被羁押终于在其入狱的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至此,案件划上了句号。

  三、办案随想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因为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大就不调查取证;也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盲目取证。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自己取证的自己去做;有些是需要自己先了解证据线索后再建议办案部门来复核证据的。还有复核的证据应当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不能充当第二控告人角色。本案中被害人的出生证、准生证、计生委二胎生育指标审批表等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都是我事先了解线索后再申请办案部门复核后确定的。但是对于被害人在学校学籍卡上记载的年龄等不利于当事人的线索是没有必要让办案部门复核的。另外有些证据,律师是不能直接收集的,只能申请办案部门调取,例如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应当尽可能地与办案部门配合,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免受伤害。
  2.律师代理案件时不要盲目定论。有些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随着事实的逐渐还原,会得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对于本案而言,律师刚刚接手案件时对嫌疑人可能定罪视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主攻方向可能在量刑上多多考虑。但是,随着律师收集证据线索的深入,影响定罪的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即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否不满14周岁?确定年龄的证据,控方提供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和被害人母亲、邻居、学校和当时负责接生的医生等一些言词证据是否穷尽全部证据?还缺少哪些证据需要收集?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律师的收集方位,最终用收集到的被害人的出生证、准生证和生育指标审批材料推翻了控方的有罪指控,使被告人无罪释放。
  3.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什么阶段上提供效果最佳?有人认为在法庭上出示效果最佳。应当讲,如果我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提供,庭审效果一定能够不错,法院最终也能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作为身陷囹圄,特别是被冤枉的被告人,他们是多么企盼能够早一天出狱啊。我想,这应当是辩护律师的首选吧。律师的辩护效果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之间的平衡点,才是辩护律师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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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金百彦 [标签: 奸淫 幼女 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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