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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论文摘要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论文关键词 虚假诉讼 检察职能 证据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借助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增多,行为人通常采取虚构主体身份、重要事实和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对8宗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受理立案,并对其中2宗提出、提请抗诉,对一宗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产生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举措。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1.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目前,检察机关发现的易高发的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等。wwW.11665.coM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案件的60%左右。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主要以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转移财产,涉及的财产标的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2.案件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近亲属或者是朋友、同学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等特殊关系,因而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当事人往往利用特殊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案件事实,双方利益一致,配合默契,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是虚假对抗,通过“表演”来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
  3.作案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多样、隐蔽,通常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如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当事人与关系人合谋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使配偶另一方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也有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为减少损失,伪造借款协议、对账单、催收函等债务凭证虚构债务,以期从法院对其财产份额的分配中获得补偿。

  二、虚假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自主处分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官不能主动介入,进行干预。这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当事人事先串通,配合默契,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很难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或由于双方相互承认而认可其主张。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2.各级法院、异地法院之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民事案件的一些审判信息和证据没有在法院之间共享,法官无法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案件的证据情况和裁判情况,一旦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只能认可,导致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能轻易达成目标。
  3.虚假诉讼者获得的非法利益通常远远超出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违法成本低廉助长了虚假诉讼当事人违法犯罪,虚假诉讼者往往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他们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只需交纳较低的诉讼费,胜诉就能得到巨额利益。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这也客观上助长了一些虚假诉讼者胆大妄为实施法律欺诈。
  4.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由于民事法律只规定了证据的形式特征,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必须是真实的,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5.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通过诉讼过程,赢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法官如果法律素养不高或者责任性不强,将难以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或即使发现了虚假诉讼行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虚假诉讼当事人得逞。因而,法官综合素质的不高与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有着直接联系。也有个别法官收受贿赂或玩忽职守,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究其根源,也是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的体现。

  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1.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应重视对当事人自认和互认事实的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诉讼利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加大对诉讼主体、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力度。根据当事人有否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作为判断虚假诉讼的标准,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经济往来等事项,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收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及债权人经济状况等,着力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准确认定虚假诉讼。
  2.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确保误判案件顺利改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根据虚假诉讼案件多为民间借贷案件,而法院又多以借据等书证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主要证据的特点,十分重视对证据真伪的鉴定,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书证进行鉴定,综合运用测谎、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制作询问笔录等手段,使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成功改判发挥决定性作用。
  3.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构建民事案件基本信息查询的共享平台。各级、各地法院之间应建立统一和定期更新的民事案件查询系统,实现民事案件信息联网和共享,使法官掌握相关案件的信息,防止当事人利用执法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不畅顺钻法律空子。
  4.建议法院建立法律文书公示和案情通报制度。检察机关要建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组织召开债权人联席会议,动员债权人互相提供证据和线索,当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或诉讼参加人且有损该当事人利益可能时,法院应当将案情通报给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检察机关还应当建议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要求张贴开庭公告,让利害关系人得以知晓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案情。对于生效的民商类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同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对于第三人认为相关诉讼虚假而法院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协助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有效保护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立法机关应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虚假诉讼当事人索赔的权利,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进行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应向相关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主动介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使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与查处职务犯罪无缝衔接,全方位围堵各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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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俊杰 [标签: 带头 作用 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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