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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论文要 沉默权的出现展示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无罪推定的一种崭新的法律观念,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 沉默权 合理性 重要意义

  所谓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具备沉默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备一定的沉默权,与此同时,沉默权也是受刑事追诉者进行自卫的一种非常关键的刑事诉讼权利。香港电影中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接的认识。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于被告人有沉默权进行相关的规定,然而,沉默权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搜集证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这是非常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收集。因此,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近的一段时期,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通过论著等形式来建议推行沉默权制度。基于此,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现状,来深入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一、沉默权规则的起源

  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在资产阶级政权开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权逐渐在法律中获得了认定。在众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权主要涵盖了“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两种。其中,所谓“默示沉默权”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默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Www.11665.CoM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

  沉默权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沉默权,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尤其是控诉方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权给予明确的说明,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有沉默权,而绝对不能够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实体沉默权,也就是说,被告人不具备向控诉一方或法庭提出会导致他们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的一种沉默权。控诉方绝对不应该通过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径来逼迫被告人进行供述或提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也能够体现出被告人的自由。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沉默权是一种“不说话”的权利,这是涵盖在言论自由之中的。我国宪法对于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拓展到刑事诉讼中,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够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也可以保持沉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对于他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能够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能够敢于坦白,不然的话,就是拒绝认罪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能会被强迫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而不具备沉默权,使其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毋庸置疑,如果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那么刑讯逼供问题就会层出不穷,从而导致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在现阶段,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现象时常发生,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沉默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真的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吗?答案有待于论证。
  中国目前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众所周知,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一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必须给予最大限度地阻止。然而,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由于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导致的刑讯逼供以及冤假错案现象时常发生,虽然如此他们也会认为这是他们工作的手段之一,不以为然。在司法实践中实行沉默权制度,能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产生。

  四、现阶段我国建立沉默权的不利因素

  (一)历史环境的影响
  沉默权的核心思想是“反对自我归罪”,对于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很难接受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一方面是要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则要求犯有罪过的人“知错必改”、“认罪伏法”。这就是中华文明经过数千年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由此可见,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形成的价值观念是大不相同的。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下,要使中国的老百姓接受西方以个人本位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和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二)中国公民对沉默权的整体认知度不高
  曾经有法学界人士对中国普通民众关于沉默权的认知程度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96%以上)被调查者对沉默权“知道”或“了解一点”,只有少数的(4%)被访者对其一无所知。对于“沉默权就是一句话不说吗?”大多数被访者(90%以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实行沉默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真的一句话不说。可见虽然民众对“沉默权”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涉及具体内容时,仍有大多数人不知情,这说明对沉默权具体知识的普及尚未深入。
  (三)特殊犯罪存在并呈上升趋势
  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示案情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例如行贿、受贿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三缄其口,约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么司法机关就很难找到突破口,无法定案。
  另外,雇佣杀人案、洗钱罪、流窜作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也会遇到双方当事人约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么司法机关就很难找到突破口,无法定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于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适用情况给予适当的规定。

  (四)侦查技术不够先进,资金投入力度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司法资源、刑事侦察方面的资金是严重不足的,这就导致我国的警力不充分,侦查设备不够完善,侦查技术有待改善,办案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社会经济日益进步的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犯罪、智能型犯罪、跨国犯罪等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这对于侦查刑事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社会稳定的要求也变得更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然是侦查人员破案的关键证据。为追求程序公正而不惜耗巨资,在中国现阶段是困难的。

  五、不适用沉默权的几种形式

  第一,保证我们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乃是我国刑事法律最为关键的任务,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好我们国家的安全稳定,促进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必要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法律之中规定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沉默权。
  第二,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重大复杂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他们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因此,笔者认为他们都应该不具备沉默权。
  第三,明案都是涉及职务的犯罪,对于这样的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都应该不具备沉默权,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防止这种职务犯罪行为的泛滥,也有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以及保持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六、沉默权的发展

  总之,沉默权是一种新制度,其出现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举证证明带来巨大影响,我们一定要慎重采纳,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仍然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来进一步探索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变得更加规范化、更加健全,更加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征集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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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秀琳 [标签: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 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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