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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由于婚姻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切实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利益。在此笔者拟针对解释三草案中的第二条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e探讨下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问题。
  关键词:法理分析 法律调整 道德调整

  一、对婚姻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一)婚姻法草案第二条概述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娴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们可以知道,婚娴法解释三是拟对第三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相关保护,最近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小三”这一热门话题进行规制。
  
  (二)对婚娴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本条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传统人士对“小三”恨之入骨,但是“小三”确实是普遍存在,目前是需要有相应法律进行规范,法律规范都旨在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平衡一定的利益关系,本条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善意的第三者在这种关系中损失了青春甚至金钱等却没有得到任何的保护,而且还要承受到道德谴责,舆论压力,所以对这一类第三者来说法律是不公平的,现在对于婚娴关系中没有出轨的一方和第三者利益相应的平衡在此条中得以体现。wwW.11665.cOm
  本条规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第三者没有区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恶意的第三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为贪慕钱财或为追求物质享受而与其建立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谐,败坏了善良风俗,应该予以制止,能够有效遏制此种不正之风。但对于善意的第三者,他们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或者受到欺骗才与对方建立不正当关系,这一切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他们为此付出了感情、青春,无意中也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第三者本身就是受害者,法律当然有救济的必要。但是本条规定却剥夺了无过错第三者的救济权,造成的结果是,即使玩弄女性者出于良心上拷问而与第三者约定了分手费,第三者在法律上也不能得到这笔分手费,这对无辜的第三者太无情,明显不公平。对于第三者的索偿行为要进行定性分析,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差别对待,既要遏制包养“小三”的不良社会现象,又要保护善意的受害第三者,方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调整
  
  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小三”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涉及到婚娴自由,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基本关系。“小三”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为人们所痛恨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在道德上受到人们的谴责,但是法律并不能完全的规范婚娴关系和第三者的问题。下面将简单探讨一下婚娴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问题。
  
  (一)婚娴家庭关系领域内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由于婚娴法调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法律调整的问题,而且道德在对于婚娴相应的调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的,在婚娴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些人主张通过道德来对婚娴关系进行相应的规范:也有人主张将更多的婚娴关系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并且进行相应的调整。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比较片面的,不能辩证分析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某种社会关系界定为或由道德调整或法律调整。道德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人类社会的调整方式,二者是相互重叠、相互渗透的。


  
  (二)我国婚娴家庭领域内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应有相应标准
  我国传统上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从古至今,道德的规范对于婚娴关系的调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婚娴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趋势极为明显。婚娴关系调整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也逐步有部分已经上升到法律规范。从普遍意义上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也应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是法律调整还是用道德调整。
  法律是对公认的道德规范的确认,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能上升为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不能奢望把一部分道德水准较高的人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否则制定出的法律会因多数人无法遵从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设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来确定那些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道德规范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关键在于它和所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相关联的程度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要取决于社会对该行为的否定和认可的程度。一种公认的道德观念要确立为法律,除了这种道德观念所指向的对象具有行为特征外,这种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度。而这个度就是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具体标准就是对违反义务者是否给予法律强制性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应是我们确定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道德规范还是由法律调整的原则和界限。法律不可能将所涉及的所有的道德问题都进行调整,但是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我国这次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推出,把握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调整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问的界限。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第二条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第三者的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为道德对婚娴家庭关系的调整保留了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娴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权利的科学[m],商务印书馆,1991.
  [5]于兵:《从修改婚姻法透视当代中国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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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行 [标签: 婚姻法 解释 草案 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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