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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竞争情报 公共政策 理性决策模型
  【论文摘要】针对竞争情报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模型和方法,提出了一个竞争情报公共政策的理性决策模型,并根据该模型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政策目标以及政策主体的决策模式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竞争情报在中国发展已有10余年,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的传统贸易壁垒和资源优势正逐渐消失,用户需求变化加剧,在目前的形势下,政府通过竞争情报政策提升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规范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方面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将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行为的表现,旨在处理和解决正在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公共政策分析,从广义上可以看作是对整个政策过程(政策问题的确认、政策规划、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反馈、政策终结)的分析,也包括对政策环境的分析,如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政策制造者、参与者以及其他动态因素。狭义的政策分析可以认为是基于政策、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方案中确定一个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该目标的最优方案的过程。
    笔者认为,竞争情报公共政策是我国公共政策体系的一部分,是指政府部门或者竞争情报协会、社团针对竞争情报中的公共问题与公共矛盾所采取的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wWw.11665.coM
  1我国竞争情报相关公共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竞争情报的政策出台,因此我们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的分析是从与竞争情报发展有关联的,或能对竞争情报活动起到保护、限制和规范的,或对竞争情报发展起到政策导向作用的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入手进行分析的。
  1. 1法律层面
    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律还没有针对竞争情报而制定专门的条例,我国也没有制定竞争情报的专门法律或条款。从信息产品的角度看,竞争情报与商业秘密是包含关系,即商业秘密是竞争情报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其核心研究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法律上,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体现出对竞争情报活动起到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等。
    竞争情报行为本应是正当的、合法的,它本身就具有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使命。我国竞争情报活动涉及面广,需要运用多个领域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指导,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在竞争情报活动和行为规范上的不断完善。
  1. 2政策层面
    竞争情报公共政策,按级别划分,可分为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这里以广东省政策为例);按政策内容,分为综合性竞争情报政策、技术竞争情报政策和竞争情报人才政策。
  1. 2. 1综合性竞争情报政策
    目前,对我国竞争情报发展其综合性指导的政策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情报政策》,国家科委印发的《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国家科委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以及人大政协九届四次会议<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等等。
    《国家科学技术情报政策》和《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是我国较早的关于情报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竞争情报是信息咨询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尤其是《意见》中特别指出了“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是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之一”。《国家科委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运用经济手段,扶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并加强信息法制建设。
    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要求“抓住我国加入w下o、实施cepa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有利时机,按照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推动我省服务业全面发展”。针对科技信息服务业特别提出“按照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制度。”而《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则指出要从建立管理监控机构、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准确确定商业秘密、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积极推行契约管理和提高技术监控手段七个方面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1.2.2技术竞争情报的政策
    技术竞争情报是连接技术创新政策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桥梁,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要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相互支撑,共同构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信息支撑基础。《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提出竞争限制是保护技术秘密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争限制的期限内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提出将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健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各项鼓励措施的落实。
  1.2.3竞争情报人才的政策
    竞争情报人才政策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等等。这些政策促使竞争情报人才的培训和使用纳入职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管理的轨道,促进企业竞争情报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竞争情报人才的需求。

  2我国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模型
    理性决策模型最早用于经济学与军事防务方面,大约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后得到充分发展。这种模型通过设计出科学的决策过程,使决策者能制定出一个最佳的政策方案。最大产出原则、选择最优方案、追求最佳效果是理性决策模型的基本特征。在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中,运用理性决策模型,收集与政策问题相关的资料,确立明确的政策目标。以政策目标为基础,进行合理的竞争情报资源配置,建立若干政策备选方案,分别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按优劣次序选择其中最佳方案。理性决策模型有利于政策系统的协调统一,是适合竞争情报政策分析的重要模型,如图1所示。

    结合该模型,笔者对我国竞争情报政策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分析:
  2. 1竞争情报政策问题分析
    问题构成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在运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政策分析时首先需要对政策问题进行界定。政策问题是指一种由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感觉到的与人的利益、价值和要求相联系的,并由团体活动所界定的,以及为政府所认可,认为必须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synovate咨询公司的matt fish认为:“关注中国市场的竞争情报是迅速转化为世界最具竞争力市场的关键竞争优势”,可见竞争情报对一个国家和企业的重要性所在。
    目前我国竞争情报存在诸多问题。
  2.1.1普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情报情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了市场竞争加剧的因素外,人们对不正当行为的界定也还不清晰,许多人以借竞争情报为名,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实。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国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约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不得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20条、第25条对不正当竞争情报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分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37, 55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技术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39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同时,该法律还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责任予以明确等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劳动法》第3章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法第12章第102条同时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业内一些人士呼吁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共同约束下规范竞争情报行为。
  2.1.2高级竞争情报人才缺乏
  企业竞争情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情报利用水平。美国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总数在50万左右,而且美国的《竞争法》着重点在于对竞争情报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据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对竞争情报人才的需求在巧万人左右,但现有从业人员仅4-5万人,缺口已达10万人以上,而且这个缺口还在扩大。为培养更多的竞争情报人才,教育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高校是竞争情报人才培育的主要基地,但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也要加强同高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竞争情报人才的培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继续教育,使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2.1.3政府对竞争情报的支持力度尚不足
    与同处亚洲的日本相比,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灵活,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平的竞争环境尚未形成,政府在对竞争情报政策上的支持还远远不够。日本竞争情报主要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政府建立了十分完备的竞争情报体系,从政府、企业、团体、高校和民间机构各个层面对竞争情报活动进行市场调节,还建立了国家“产业安全学院”和“研究开发战略中心”加强对竞争情报活动的宏观指导以及高级人才培养。竞争情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市场资源配置,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和调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企业的市场化行为如企业获得专利,或与竞争情报机构合作也都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支持,并对竞争情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人才也都聚集在国有企业。加入wto后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政府需要在中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上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积极与各类型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同时,我国也急需实现市场自身调节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才能使竞争情报真正发挥作用。

  2. 2竞争情报政策目标分析
    确立政策目标是政策分析的第二个逻辑过程,在弄清问题的实质后,确定政策目标,以便于对各政策方案进行选择比较。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所希望取得的结果或完成的任务,它是公共政策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竞争情报政策是支持改革与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政策,alain juille认为竞争情报政策能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传播竞争情报文化,避免国家在战略上的依属,指引未来减少不确定性。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竞争情报相关政策,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2. 2. 1完善竞争机制,规范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完善的竞争机制能够引导正确的竞争行为。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的历史短,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差,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竞争情报行为在企业市场竞争中广为盛行。2001年,人大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就提出了“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提案,提案指出“在政策上,应根据目前私营企业广泛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出台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改善私营企业所处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2. 2. 2实现信息和资源合理配置
    竞争情报作为一种信息资源,不论对国家还是对企业都是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条件。然而,这种情报资源的获得也存在种种障碍。政府掌握着80%的社会信息资源,而只有极少部分公开,因此,政府应以公开信息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企业竞争情报搜集方面给予支持。政府印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指出,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目的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同时《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信息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2. 2. 3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
    竞争情报是信息咨询业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包括科技情报、科技图书、出版、档案、专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管理信息等在内的科技信息服务业在我国已有悠久历史,并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社会对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需求必将日益强烈。《国家科委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指出,“科技信息服务业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尽快达到国际水平”。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努力开发信息资源,强化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拓信息市场,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依靠竞争情报高级人才,拓展多层次的竞争情报服务、咨询和评估分析系统,促进情报信息咨询业的不断发展。
  2. 3竞争情报政策主体的决策模式分析
    对竞争情报政策进行选择、比较、评价,最终产生最优政策的过程是政策分析的主体部分,也是政策分析的第三个逻辑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主要依靠政策主体的决策能力以及以何种模式进行决策。根据图1的理性决策模型,在确定了政策问题与目标后,就要确定政策指标,它是政策目标的具体化。目前,我国竞争情报政策的政策指标主要有经济指标、社会指标、政治指标以及三_者结合的综合指标。确立这些指标的目的在于分析与考察竞争情报政策是否能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稳速增长,能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能否保证法制、民主、自由和安定团结。竞争情报政策备选方案的产生,首先要完成搜集与发现的工作,即力求查明备选方案的广泛范围,其次对各备选方案加以提炼、修改、组合,最后对重构的备选方案加以初步的检验和评估。对竞争情报政策的备选方案进行效果预测,直接影响政策分析能否成功以及政策执行能否取得预期效果。预测的方法多种多样,依据竞争情报的特征,可以运用德尔菲法,通过竞争情报领域的专家和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专家共同进行分析和预测。理性决策意味着决策研究者负责决策方案的拟定,并在不同方案分析、评估、比较、优化的基础上,向各不同政策主体提出决策建议,政策主体选择最优方案来确定最终竞争情报政策方案的产生。理性决策模式较以往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来说,能够弥补其中交流不畅、难以协调的不足。政府在运用理性决策模式进行政策方案制定时,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决策,创新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地决策,努力构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完善的、高效规范的决策机制。同时,政策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非理性因素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努力做出准确、理性的判断,提高行政决策效率。
  3结论
    通过对我国竞争情报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就现有的与竞争情报有关联的政策来说,绝大多数是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保护,这两个概念与竞争情报有一定的交叉,但竞争情报的外延大于商业秘密,因此决不能将其等同起来。虽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法律和政策对竞争情报活动能起到一些指导作用,由于竞争情报本身具有信息源的公开性以及获取信息合法性的特点,政府制定的竞争情报政策更应注重如何保证信息资源获取的公平与便捷。
    第二,我国竞争情报已取得不小的成绩,但是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以及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和合法获取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无疑成为了竞争情报发展的障碍。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竞争情报政策,可以在立足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国外政策和模式,同时对已有的政策不合理之处不断调整,为竞争情报活动的进行和竞争情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政府在进行竞争情报政策制定时,传统的决策模式效率不高,并且使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制定的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运用理性决策模式,可以实现最大化产出,选择出最优方案。但考虑到在竞争情报政策分析中,政策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政策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充分考虑非理性因素并将两者结合,可以很好地控制盲目选择最优方案,在客观条件约束下的有限范围内选择最优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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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妍 [标签: 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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