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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摘要:假释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行刑制度。近些年,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假释制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介绍了当代我国假释制度中适用率低下,立法缺陷,执行困难等几个问题,这些因素使假释制度应有的独特效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笔者对假释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大胆设想,力求找到解决我国假释制度中缺陷与不足的途径。
  关键词:假释 行刑制度假释机关
  
  1 假释制度概述
  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假释作为刑罚执行方法的一种,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又如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假释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在收容期满之前,将被收容者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假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一定程序对合乎法定条件的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给予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中的奖励制度。
  这些对于假释的概念虽然表述不一,但都把握了假释的基本内涵。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假释一词可作以下理解: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予以释放。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其实质就是行刑机关在行刑过程中视受刑人的在监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改造连续性等诸多因素而改变其服刑方式的一种司法活动,也可以称之为司法制度。WWW.11665.cOM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79年公布、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都对假释制度做了或粗略或详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假释制度在

3 改革我国假释制度的设想
  根据我国假释制度的缺陷与不足,笔者对假释制度的改革进行大胆设想,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3.1 树立正确行刑观 观念的正确与否会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改变现有的假释观念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再犯率会给假释机关在批准假释当中带来无形的枷锁,致使其在对待犯罪人员有可以假释情节的情况下,不批准或者说不敢批准犯罪人员获得假释。所有的行刑方式都不可能保证犯罪人员在接受改造后不再犯罪,假释来说也一样,并不能排除再犯的可能。如果因为假释的再犯率而排除假释,就拒绝适用假释,完全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假释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的优越之处所掩盖,而且大部分的人员还是可以顺利的通过假释考验期回归社会的。
  3.2 立法修改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前瞻性条件太原则、抽象,不便于实际的操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了作案能力。”但是,由于该解释中的“不致违法,重新犯罪”仍为前瞻性条件和无法预测性,很难在实际中运用。笔者认为对于假释的实质条件应该进行科学的归纳,而非用一些抽象的原则性的东西或者考核的一个分数来评价应否给予犯罪人假释。笔者建议,对于假释的标准,其为一个复杂个体,应该从多方面综合考察。
  假释再犯的预测不应过于原则也不应过于灵活,同时要考虑多个复杂层面,最后再把所有的结论相综合予以评定。笔者认为,这种再犯预测因素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预测某些方面时值得借鉴,但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应该更为详细化,更为人道化。毕竟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如果依赖某些因素对服刑人员是否再次犯罪做出预测,应该是最为详尽的综合评价,同时也应是动态的评估结果,这是对服刑人员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假释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笔。
  对于假释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是太过偏激,“一刀切”,没有真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各类犯罪,确实存在着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因素。但是,并不能排除这类犯罪人员可以在监狱当中改过自新,并不能因为犯罪人曾经的错误就抹杀其想重新做人的希望,这种把这几类犯罪人员完全排除在外的法律条文,完全是忽视了事物是发展的这个道理,把犯罪人员静止化。
  最后,假释权涉及到服刑人员自身的切身利益,又与社会的重大利益相牵连。所以,假释权作为服刑人员的一种权利应该涵盖很多个方面,如应当赋予假释人员寻求司法帮助权、知情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维护假释人员权利的救济防火墙。
  4 结语
  假释制度是近代民主与法治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行刑制度。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当代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第2版.
  [2]于志刚著.《刑罚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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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邢颖嘉 [标签: 假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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