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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

    [摘 要]法学基础理论离不开实践,立法、司法等重要环节也离不开实践。法学实践又是对法学理论的重要检验,有些法学理论的修正也来源于法学实践。只有法学教学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的。

审法院已经按法定程序做完各项诉讼工作,并且也不知道该案已经撤诉,故不可能退还诉讼费用,在此上诉人(一审被告)焦化厂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其次是上诉权和裁量权的问题。一审判决之后,因其是初审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服,必然按法定程序上诉于二审法院,它要写上诉状,要参加二审庭审,参加法庭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审发还一审重审之后,上诉权、辩论权等一系列权利随之消失,法律不能只维护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不顾,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被上诉人)的权益是得到保障了,但被告(上诉人)的权益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三种:一是维持原判;二是直接改判;三是发回重审。这三种结果的任何一种都是人民法院裁判权的体现,发回重审说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充分,二审法院有权责令一审法院把事实查清楚,证据收集得更加充分、确凿一些,这样就体现了二审终审的优越性,也体现了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裁判权。wWW.11665.com但是发还重审撤诉之后,二审法院的裁判权,对案件的基本意见、看法也全部随之而撤销了。所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撤诉之后,既撤销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及附属的权利,也撤销了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基本意见,深层次地说,就是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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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学 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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