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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思表示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认定,不允许以票据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即使当事人由于疏忽而作了错误记载仍按照错误记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票据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或抗辩票据权利。

第一,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第二,票据的付款日期先于其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届满。WWW.11665.cOm这种情况即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仍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因为票据有提示日期,如不及时行使权利,有可能造成权利上的损失,此时持票人是质权人,其应依票据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利。但是我国《担保法》第77条规定,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三,票据的付款日后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笔者认为,质权人可以留置票据到票据到期日以实现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提存,或要求出质人另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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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票据 质押 法律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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