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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
近些年来,中华文明作为一个学术主题得到广泛关注,以构成中华文明的各个文化学科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专门史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中华文明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在民族史、民族学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理论,并以区域和族别为线索进行了系统论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著述都侧重于汉族及其先民在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启和发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民族同样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缔造者和建设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汉族政权时期,少数民族的从属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数民族政权时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融入,为儒家思想一统天下的华夏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③。甚至有学者断言“尽管

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WWw.11665.cOm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

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① 《魏书·高祖记》。
② 《魏书·高祖记》。
③ 参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绪论部分,中华书局,1998年2月第一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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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中华 法律 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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