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从举证时限制度解读司法公正观的转变研究
[摘要]证据的提出作为证据改革的核心内容,体现着司法理念的变化。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相适应的实体公正观,在程序公正的倡导下,转向了举证时限制度。但目前以证据失权制度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面临着种种困境,新证据的扩张解释,使人们对司法公正应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案件客观真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证据失权;新证据;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韩红俊,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杨付勇,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四川
  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0-0089-04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虽然公正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等社会主体从各自的立场,基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何为司法公正有着形态各异的见解。但将司法公正区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却是达成一致共识的。从我国古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法官调查取证、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到以追求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为目的而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直至现在举证时限制度的适度宽松、新证据的扩大解释、力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相统一,体现了我国从古至今司法公正观念的转变历程。
  
  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体现了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
  
  我国古代采取纠问式诉讼,赋予司法官员完全的主动权,他们几乎包办案件调查、取证在内的一切诉讼事务。WwW.11665.Com当事人只要将纠纷提交给为民做主的地方官,地方官就有义务也应该有能力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解决诉讼两造争议的舞台上,地方官是唯一的主角,因为有关诉讼的一切台上和幕后活动都由其导演并主演。这种诉讼不以体现普遍正义为价值目标和评判标准,并不遵循统一程序的法律,寻求的是个案的实体公正。
  清末在面临内外危机的情形下,修律变法,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数部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其中《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司法独立的方针,确立了形式理性法的开端。民国时期出现了行政兼理司法的回归,依然是行政权高于一切。1925~1927年国民政府以党治代替法治,党义党纲为实质上的根本法,回归了实质公正。
  新

序公正,而且改变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影响远远超出证据制度本身,对一审、二审和再审制度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确立举证时限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促进法院的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但举证时限是与证据失权联系在一起的,逾期举证将被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不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存在新证据。如果被排除的证据与纠纷的处理结果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就势必导致采用此证据后出现相反的诉讼结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会导致当事人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希望落空,也会使法院通过诉讼维护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标严重受挫,会对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证据失权与实体公正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举证时限的确立,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创设平等的诉讼机会。避免在法庭审理中出现一方突然袭击,而导致另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使其没有时间仔细地辨认、分析这些证据,针对这些证据来收集用于反驳的证据,因而也不能在质证和辩论中对突然袭击进行有效的防御,受到突袭的一方并很可能因此而败诉。同时,杜绝了因随时提出证据而引起再次开庭或者二审及再审程序的发生,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不再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从而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
  但在我国法律未规定相应的证据开示程序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法官却恪守中立的立场严格遵循举证时限制度的情形下,会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程序公正得到凸显的同时,实体公正却不可避免地失落了。
  
  3、举证时限的困境
  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序上使人们对司法的关注从实体公正转移到程序公正。但证据失权制度在积极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同时,也出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现状不相衔接的问题,引发了新的矛盾,使这一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第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举证意识淡漠。我国几千年的“父母官”文化及长期形成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使当事人认为调查取证是法院的事,案件起诉后就由法院处理,法官若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就会说“大家都知道,不信你去调查”,举证意识极其淡漠。第二,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多数当事人不懂法律,没有律师代理,不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不知该如何收集证据。即使当事人聘请了律师,由于法律上并没有为律师收集证据提供法定的方法和有效的途径,很难收集到涉及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相关证据。第三,实体公正仍占主导地位,不太遵循严格的程序,举证期限意识差。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即便法官告知了举证期限,大多数当事人仍然不太遵循举证期限,只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否逾期都会随时提交证据,并认为法官应该采纳,否则便不服从法院的判决,上诉、申诉甚至上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甚至有些法官也认为,当事人只是晚交了几天证据便导致其败诉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的,便设法为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第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要求,缓和了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维护社会稳定是首要任务,案件处理必须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处理案件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放宽法律标准,逾期证据只要能证明案件真相,必须采纳。第五,《证据规定》尚属司法解释,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统一,法律是否采纳尚在尝试阶段。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以上利弊情况下,法学理论界又出现了将其废止的呼声,认为这一制度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应缓用之。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缓和适用确立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司法公正观
  
  1、新的证据的扩张解释意味着举证时限制度的缓和适用
  《证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据内容体系,反映了民事诉讼观念的变化,有助于把法官从繁重的调查取证中解放出来,进一步确立法官中立的裁判地位,树立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从而产生了普遍的不满。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改变之前,司法实践中就采取了种种措施来加以应对:有的法院经常寻找各种理由让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进入诉讼,而不是按举证时限的要求将其拒之门外;在一些案件中,在一审法院以举证时限届满为由将逾期提出的证据予以排除,当事人对判决因此不服提出上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却让本该失权的证据进入诉讼,撤销原判后将案件发回重审;有的法院在贯彻落实《证据规定》时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如果是一般证据,可让其失权,如果是关系到诉讼胜败的关键证据,不采信该证据将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正的,则应当让其进入诉讼。
  在此种背景下,针对2001年的《证据规定》,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再审中新的证据进行了界定,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应当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或者当事人未能在有关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从对新的证据的不同解释中可以看出,对新的证据的界定范围在不断扩大,对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趋于缓和。
  
  2、举证时限缓和适用反映的司法理念
  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变革的主要趋向是在程序运行和案件真实的发现都依赖于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协力促进的影响下,对现有的司法理念进行了反思:一是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自治型法体现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它要求司法独立;追求程序正义;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则,对现实法律的批判必须通过政治秩序的渠道进行。但其以牺牲实质正义换取程序正义,以规则自足为重心而忽略社会现实关注的形式主义方法,致使法律思维与日常生活分离、法律公平与朴素的正义感有所背离、法律与社会现实割裂,因而不能解决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回应型法是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的法律秩序的探索,提倡法律多元主义和公民的积极参与,其实质是要使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其中蕴含的程序理念是其得以正当化、合理化的依据,程序也是在不破坏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以形成、维持秩序的理性化道路,因为“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二是协同主义观念的确立。协同主义是在克服传统辩论主义缺陷,考虑到民事诉讼公益性的背景下产生的。协同主义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前提下,针对因诉讼程度复杂化和专业化所造成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困难和不便以及因主体滥用程序权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高成本等弊端,为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必须协力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协同主义下当事人相互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是完全对立与消极中立的关系,而是相互协作促进诉讼,发现真实。三是正义观念的转变。正义是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定案件的真实并据此正确适用法律,是在反思实质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提出的。也就是说,实现正义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遵循正当程序在法庭面前获得他们按照法律应得的判决。从不论利用何种程序,只要能达到真实就是正确的实质正义观念,经历了只要遵循了正当程序得出的就是正确的结论的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意识到了二者都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实质正义观念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性,纯粹程序正义观念忽视了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个案之间的差异性,因此,我们追求的正义应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案件的客观真实。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整理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杨付勇 [标签: 制度 司法 公正 转变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举证时限如何“限”:论走出举证时限制度适…
    试析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浅析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试论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之分配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辨析
    当前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探究
    试论法律上推定与举证责任之关系
    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研究
    举证妨碍规则的实践及问题解决
    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
    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