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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审视

原文作者:王研

 摘 要: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可以作为一种规则、一种习惯,也可以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可以为人提供行为模式、为人的行为提供预期减少不确定性、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研究对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引和省示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构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但是以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研究来分析就会发现,该制度具有建构理性主义的色彩,存在制度价值无法得到发挥、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构建应当尊重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和演进理性主义的积极作用,并尽可能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正式制度 制度价值 演进理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45-09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合作社法,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该法实施的效果似乎并不十分尽如人意,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不断提高,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的意义和价值似乎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利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优惠政策的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之,乡镇领导为了完成任务或争取政策支持、刻意追求农民合作社建设分布范围上的广泛和数量的大幅度提升而强行组织“催生”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之;社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不高,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运行不规范,管理随意性大,民主参与程度低,资产管理混乱更是普遍现象;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忽视互助合作的本质,局限于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的现象也相当突出。WwW.11665.COM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治理结构、收益分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却被扭曲和虚化,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制度以外的问题,如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嵌入我国的农业生产领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既符合中国农村的经济风土,又吻合市场经济的时代脉搏,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经典阐释
  制度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政治学研究政治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制度,法学研究法律制度,伦理学研究伦理道德(非正式制度)。从宏观上讲,无论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在制度经济学①看来都属于制度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属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制度范畴。 [论文网]
   (一)制度及制度类型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这种分类主要来自于经济学家诺斯,他认为:“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这些规则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单个合同,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书。非正式制度包括行为准则、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惯例等,它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②正式制度一般是有形的、成文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得以施行,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是正式制度的典型代表;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是对正式制度的补充、拓展、修正、说明和支持。非正式制度的建立早于正式制度,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心理意义和文化意义,心理意义表现在对人的行为动机、理由、意图、态度具有引导性;文化的意义表现在对惯例、价值、规范的文化传承。
   (二)制度的生成与演进
  制度的生成与演进,在经济学上也称为制度的变迁,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对制度生成与演进的机制和理路进行研究,有助于发现和理解历史不断进步的路径和原因。在经济学的当代制度分析史上,对于制度生成与演进的进路,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特在其《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中进行了归纳,他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路:一种是亚当·斯密—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另一种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robert nozick )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一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martin shubik) 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③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分别概括为:一是演进理性主义,门格尔、哈耶克是其中的代表;二是建构理性主义,康芒斯、诺斯是其中的代表。演进理性主义认为,制度是不可人为设计的,制度只能产生于行为主体实现自我利益的过程中,而不能产生于某些人或组织的设计,如哈耶克认为,人类只具有有限理性,人类得以繁荣稳定就在于对于一种抽象规则的遵从,这种规则“恰恰是因人们的理性不足而人们又要把握错综复杂之现实的详尽细节渐渐学会而使用的一项工具”。④而建构理性主义传统所坚持的命题之一是: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种禀赋能够使人们根据审慎的思考而型构文明。诺斯传承了从笛卡尔、卢梭和马克思所遗传下来的建构理性主义路径取向,并提出:“制度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东西。制度演进着,亦为人们所改变” ,⑤“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型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⑥如此看来,建构理性主义带有强烈的人本主义色彩,演进理性主义则体现了强烈的自发秩序意识。

 (三)制度的价值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到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历史上经济增长的源泉来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不是传统上认为的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因素,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表现;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⑦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制度价值主要表现为:
   1.制度可以为人提供行为模式。制度可以约束人的行为,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

要求人们遵守,遵守制度的行为会受到制度的保护,反之会受到制度的惩罚,正如斯密所言:“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将能够给那些既有益于个人完善又有助于其他人幸福的品质提供培养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那些损人利己的恶劣品质和行径。”⑧“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社会或团体力图用这些行为模式去模塑其成员;而社会或团体的成员则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认识、验证、实践这些行为模式,当他们接受了这些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以至在任何同类场合都以这种模式行事时,这套行为模式即被制度化了。”⑨
   2.制度可以为人的行为提供预期、减少不确定性。诺斯认为,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指行为人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对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预期。不确定性的存在对人们的决策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稳定的制度承载和传递了确定已知的信息,使人们的社会活动和选择可以预期。不确定性是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信息不完全,二是人的有限理性。“在一个完全信息的世界里,制度是不必要的”。⑩因为一个完全信息的世界不会产生博弈问题,策略选择将具有唯一性。从逻辑上可以这样认为,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中,如果是在一个完全确定性的环境中进行,所有经济问题:大到宏观总量,小到个人交易等,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计算问题。不需要有一套复杂的制度系统来保障经济活动。之所以需要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人类( 无论是整体,还是个体)面对一个不确定性很强的世界被迫的一种选择。b11制度的建构可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b12
   3.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在经济学上,“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是由信息搜寻(在作出决策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产品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大量其他相关的方面)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须做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沉淀’的”。b13用科斯的话说,“为了要实现一项市场交易,必须弄清楚某人愿意与之交易者是谁,必须通知人们某人愿意交易,以及愿意在何种条件下交易,必须进行能导向签订契约、并实施为保证契约规定的条件能被遵行所必要的检查等等的诸谈判”。b14这些交易成本无所不在,影响了人们的预期,减少交易成本成为市场主体必然的要求。制度之所以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是因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行为框架,减少了不确定性。
   三、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是一种正式制度。如前所述,正式制度是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得以施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主要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行,在该法框架下所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行为起规范性的约束作用。但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型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置于制度经济学视野下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以下基本特色。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形成具有建构理性主义的色彩
  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主要的不同是对人的理性的假设不同,反映在制度变迁方面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强制力推行制度、变革制度的一种制度变迁方式,是由政府所主导的。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人或一群人为获取实施新制度的利益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是通过环境的自发力量产生的”。b15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这些规定明显地反映出国家在鼓励、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立场和作用。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形成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西方国家农业合作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的农业合作社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了提高自身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抵制中间商人的盘剥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但在我国,农民同样没有信息和资源优势,又缺乏必要的组织和谈判能力,农民在与地方政府、厂商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进行外部交易的成本较高,这必然会阻碍农村经济现代化的步伐,但是这种外在的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即市场化进程所引发的经济合理性,并不必然会导致自发的农民互助的诉求。
   这是因为:(1)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我国农村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农民合作意识较差,许多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十分了解,有研究人员对部分地区的农民调查,结果是“72.8%的受访农民不知道、也没听说过农民专业合作社”,b16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自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人理性尚未得到市场的培育,“经济人格”的不够独立和公民意识缺失,使农民自觉组织合作社的主动性不足,内心并没有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强烈愿望,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2)根据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b17在这种格局之下,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不重视理性化正式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合作社制度中“产权清晰”、“利益分明”、“民主监督”等正式的制度要求,与乡土社会注重“人情”、“关系”、“面子”的文化背景有一定的互斥性。b18这种互斥性增加了合作社形成和被认同的难度。(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合作化运动,使得农民对20世纪6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惊悸犹存,对于新时期国家倡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持有怀疑的态度,在农民眼中,“合作”或者“互助”已经蜕变为蚕食农民现有利益或权利的借口。“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和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的存在,是合作社组织行为赖以发生的主要因素”。b19应该承认,当前我国这些因素发展的并不充分,这样的环境基础或文化背景必然导致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不足。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是制度创新的结果,而这种制度创新在我国当下只能是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创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政府推动作为主要发展的动力,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学者调研发现,“75%的社员反映其是在政府、村委会的促进与合作社上门宣传下加入合作社的”。b20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制度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根据预期的成本收益的大小而采取行动,使人们避免有限理性下不确定性造

成的损失,限制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交易风险的产生。合作社制度也不例外,其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主要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规模经济效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1.规范价值难以奏效。西方经济学对制度的理解有多种表述,诺斯、t.w.舒尔茨、马克思·韦伯,甚至罗尔斯都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诺斯认为,“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b21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j.r.commons)认为,制度是一种组织,“制度是控制、解放和扩大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b22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b23无论将制度理解成是一种规则还是一种组织,其潜在的含义无非是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功能,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制度之中,受制度约束。制度通过规范人的行动而形成合乎效率的秩序,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制度的价值之一。但是,我国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在其应有的规范价值体现上却不尽如人意。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提供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一切行为或行动都以走过场的方式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然后自行其事,典型的表现就是民主决策机制形同虚设、法定的分配规则被巧妙变通、章程被认为无意义而形同虚设,其结果是制度所具有的型塑功能被无情地消解。
   2.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实现。农民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联合解决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通过合作社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体现得相当充分。但是,我国农业现状的特殊性决定合作社的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其原因是:(1)土地细碎化影响了农民通过合作社追求规模经济收益的冲动和可能,“目前中国农业人均劳动力耕地面积是0.43公顷,这个数值不但远低于美国的59.4公顷和法国的21.5公顷,也低于日本的1.7公顷和韩国的0.7公顷”。b24(2)农民现有的资金极其有限,无法组织大规模合作社。(3)多种经营以及复合发展路径使农村社区成员的异质性增强,具有共同需求的农民人数有限。这些原因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局限在一定程度内,“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9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样本调查结果显示,2/3组织的正式成员数少于50户”。b25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
   3.不确定性及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在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都是通过建立或多或少固定化的人类行为范式,或设定人类行为的界限,或订立人类行为的规则,来约束人类的行为。它们实际上都是在提供这样一种信息:即告诫每个人,其他人可能的行为,以及他可以采取的相应的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斯认为,制度的功用在于告诉人们关于行为约束的信息。b26但是,“在任何交易和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人为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b27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参加者人为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也不可避免,除了普遍意义上的经济人本性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成员对合作社宗旨的理解和认识无法达到应有的水准。众所周知,大多数农民加入合作社要么是想通过合作社解决“卖难”问题,要么是想通过合作社享受国家的种种优惠,真正能够领会合作精神和理念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外部交易的收益大于内部交易,其内心固有的经济人本性就会激发其机会主义倾向,用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做法的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运行成本较高
  1937年经济学家科斯曾在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既然市场价格机制可以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生产和供求,为什么会存在企业组织?科斯的研究结论是,企业组织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存在交易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组织内部的交易和资源配置比起市场价格机制来更有效率。合作社存在的机理与企业组织大体相似,在合作社内部,成员可以以组织内部分工的形式获得服务供给,即以合作社组织替代市场。按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合作社对于市场的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那么,当合作社将外部市场内部化时,其内部的交易和资源配置比起市场价格机制就一定应该更有效率。换句话说,其内部的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合作社的存在才会有价值。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尽然,因为毕竟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组织。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这样的一种定位就使合作社的运行机理和治理方式无法像企业那样以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合作社的自助性决定了其大部分交易行为都是为了满足社员之间的相互需要,营利并不是其所要考虑的唯一要素,互助性和非营利性使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民主性决定了合作社的决策者、管理者大多是合作社的社员,高素质的外部人员难以进入,商业判断能力普遍较低,决策质量和管理质量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致使决策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除此之外,合作社较高的监管成本也一直备受理论界的诟病,为防范机会主义行为,各国合作社法都设计了复杂的监督制度,监管成本的增加无形中又提高了合作社的运行成本。
   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运行成本高的问题更加突出。首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缺乏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不高,导致违约现象严重。“合作社主体知识文化程度以及对合作精神和合作理念的了解、理解程度是合作社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b28传统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意识,加之由于农民自身具有经济人本性,同时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缺乏信任约束,农民大多是将自己与合作社的关系定位成买卖关系,而不是交易和分配关系。所以,当市场出现波动时,受既得利益驱使,合作社成员及相关主体都有极高的违约倾向。其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根据国外学者对不同产业合作社的多年研究结果的总结,合作社的效率水平随着合作社运营规模的增加而增加。b29但是,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区域范围为依据组建的,很多是以村为基础,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地域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合作社规模的有限性。同时,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合作社形式化或提供的服务单一,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4%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空壳,23%的组织仅提供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b30仅有的服务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的供给和产品销售方面,农民加入合作社大多是为了解决“卖难”等问题或获取国家的优惠、补贴等,合作社应有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服务无法得到实现,这些都影响到了合作社发展的效率。再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成本较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

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依据这一规定,那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合作社的成员,甚至是主要成员,这些成员的自身性质决定他们和农民成员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其入社的动机或目的可能会偏离合作社的宗旨,其追求目标和根本利益很难一致,很难与农民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这无疑会增加合作社的监管成本。

 四、启示与对策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应当互补
  季卫东先生曾指出:“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b31同样,诺斯也指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占决定人们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b32不能否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施过程中,过分倚重正式制度,而忽视非正式制度,甚至遗忘了非正式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
   事实上,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发现,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制度也只占整个制度很少的一部分,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长期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实践已经无数次证明背离非正式制度基本品性的人定法或正式制度不会收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b33同样,“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规范”。b34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式制度是外部导入的,虽然有国家法律的支撑,却无法脱离社会文化背景而独立发挥作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所立足的环境是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国农村社会固有的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蕴涵的理念及规范有一定的影响。农村社会固有的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及农民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认知水平对合作社发展和生存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法律制度对合作社的影响。b35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村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无论是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还是民主管理机制的设计,每一个环节都应当考虑农村社会的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从法理学角度出发就是应当把握好国家强制与合作社自治的关系。国家强制依靠的是类似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类的正式制度,合作社自治凭借的是合作社组织生存环境所决定的非正式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应当为合作社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只有这样,作为正式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能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应当并行不悖
  关于制度的生成与演进,“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有着各自的立场和对社会主体不同的假设,“演进理性主义”遵从的是“自发社会秩序”,依据的是“人类知识有限论”,认为人的“理性”尚不足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构建社会制度,制度的生成是从习惯到习俗到惯例再到制度的过程,坚持制度产生于“人类的行为而非人类的设计”的理念;相反,“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制度的形成主要在于人基于理性的设计,而非自生自发形成。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由于高度现代性、“后物质主义价值观”以及生态的、女性主义的各种“新社会运动”,使制度安排具有了浓郁的“建构理性主义”色彩。“在近现代以及当代社会的现实中,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时,许许多多的法律都是由立法者的理性刻意设计而来”,b36 这种大量的具有功利主义色彩的制度建构,常常会破坏法律与所根植的传统之间的联系,破坏与“自然”的和谐。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思想较为保守、受到新事物冲击较小、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创建者供给短缺、农民对合作社制度缺少认识,因而,在现阶段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影响是必不可少的”。b37外生力量,如涉农企业、供销社、政府部门等,几乎是合作社创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内生力量,如农民及农民的合作意识是无法替代的。仅有政府的撮合,没有农民发自内心的响应和需求,合作社就会沦为“半官化”的“伪农民合作组织”,仅有涉农企业或龙头企业的带动,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合作社就会演变成龙头企业摄取市场利润的工具。“合作社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自组织和被组织两种方式,自组织的合作社往往具有更强的生命力,被组织的合作社往往发生变异和走向衰败”。b38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中国“政府的政治企业家们、经济学家们的任务似应是不再‘建构’什么,‘改革’什么,或者‘创新’什么,而是在于注重(研究)培育和保护市场内部各种‘自发’和‘内生’力量以及秩序的型构与成长”。b39对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要求予以充分地表达和尊重,才是现代法律制度生成的必由之路。
   (三)制度的运行收益应当大于运行成本
  “实践中,并不是有了法律,甚至有了理论上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就必然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b40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主要包括制度的制定成本、制度的运行成本和制度的遵守成本。制度的运行成本是指为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行所必须投入的全部资源总和,既包括保证制度运行的必要成本投入,也包括防范和纠正制度“故障”的监督与治理成本。法律制度运行成本的高低不但是判断法律优劣的重要依据,而且是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选择遵守法律、规避法律或者违反法律的主要考量因素。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b41也就是说,进行成本收益的评估以权衡利弊得失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初动力。因此,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设计时,应该考虑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如果法律制度运行成本较高,那么,该制度需要改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决于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心理预期、参与合作社决策及监督活动的难易及便利程度。如前所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运行成本较高,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应有的社会经济效果,甚至消解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科斯早已指出,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时,所涉及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b42因

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在尊重合作社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尽可能符合农村社会固有的传统和农民对待经济活动的惯性习俗,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方面应尽可能方便或便捷,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应尽可能直接、简洁,民主监督等方面应尽可能调动农民的自发和自觉意识,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只有在各项制度都方便可行、制度的运行收益应当大于运行成本的基础之上,才能得到农民的积极响应。

  结 语
  在法律社会学看来,法律制度可分为“纸面上”的法律制度与“行动中的”法律制度,前者主要是立法活动的产物,后者则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复杂有机体”。b43不能否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设计在整体结构和基本思路上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合作社的基本理念及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界定,还是关于其治理结构的安排,都有其合理之处和积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至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行动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纸面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去甚远,农民从合作社中获得的直接好处并不十分明显。“新制度主义”理论有以下两个基本命题:(1)“制度有作用”,它们影响规则、信念和行为,因此,它们塑造了结果;(2)“制度是内生的”,它们的形成及其功能的发挥依赖它们产生和发展的环境。b44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首要因素在于其与现实生活的契合和人们心理的认同。古语云:“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所以为法者,与化推移者也。”b45其次,应该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应当认真对待这一制度。
   review on the institution of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wang yan
  abstract:an institution can be a rule, a routine or an organization from the view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n human social life, an institution can offer a pattern of behavior, a prediction for people’s conduct so as to mitigate uncertainty and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therefore,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an offer guidelines and enlightenment for legal systems. in china, the institution of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is regulated by the law of prc on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from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it reveals that this institution is constructed on rationalism resulting in such problems a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values cannot play fully and the operational cost is rather high. therefore, it is held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of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should respect the effect of informal institutions and promote evolutionary rationalism to play its active role as well as manage to reduce the operational costs.
   key words:specialized farmers’cooperatives formal institution value of institution evolutionary ra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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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专业合作社 制度 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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