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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态度应对价格认证

原文作者:孙义亮

 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 “允许诉讼当事人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等内容写入法规。新法规要求从事价格认证人员应具备更强的能力才能胜任现实的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要提升出庭质证和法庭质询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对价格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诉讼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质询作了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价格鉴定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将来出庭作证或者是接受法庭质询的机会越来越多。
   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是毎一个价格鉴定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出庭质证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庭质询意识,随时做好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工作审查的思想准备。
   针对大多数价格鉴定人员缺乏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经历、经验的实际,模拟演练是快速提升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能力的较好途径,设置模拟法庭,采取模拟法庭人员、诉讼人员、律师或相关专家身份,对价格鉴定人员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审查要求提出相关问题,现场作答,从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应对质询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逐一进行演练,能够较快提升了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的工作能力。[论文网]
   价格鉴证人员要加强搜集证据材料能力
  价格鉴定证据材料是证明价格鉴定过程的客观事实载体,价格鉴定证据材料意识是价格鉴定程序意识的自然延伸,是在价格鉴定复议、行政诉讼中,举证价格鉴定行为合法性的最基础证明材料。wWW.11665.COm为此,价格鉴定人员要注重提高搜集价格鉴定证据材料能力,严格按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办事,明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重要性。
   对于价格鉴定人员,应紧紧抓住委托书审查这一基础环节,积极争取委托方尽最大可能提供相关资料。还应注重抓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这一有力时机,集中精力、想方设法搜集各项证据材料。充分利用现代技术、装备,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及时做好文字记录,争取当事人和参加人员现场签字。市场调查时,按照“货比三家”的基本要求,尽其所能,广泛收集价格数据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有关部门或商家编印的价格专业材料或宣传材料、报刊网络登载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尽最大能力占有第一手价格资料。
   提升价格鉴定人员要有风险防范和规避能
  价格鉴证程序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业务质量和价格鉴定服务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价格鉴定相关当事人正确评价价格鉴定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更是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因此,价格认证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不断提升价格鉴定人员风险防范和规避能力。
   价格鉴定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谁承办谁出庭、谁承办谁接受质询的原则,大力强化价格鉴定风险防范意识和规避风险意识。从各个环节价格鉴定人员应尽量亲力亲为、亲身感受、全程参与,时刻牢记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把握工作过程和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规避工作风险,提高价格鉴定意见的被采信率。
   新《刑事诉法》的贯彻实施,给价格鉴证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必须思想高度重视,认真面对,加强学习,做足准备,积极跟进,认真履行价格鉴定职责,为国家新刑事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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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对价 认证 江苏 认证 认证 江苏 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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