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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测谎要求,你有权拒绝吗?

原文作者:邵劭

测谎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几千年以来,人类一直在努力探索识别谎言的方法。从早期的“水审”、“火审”等神明裁判方法,到运用简单心理生理学原理的“把脉识别谎言”、“嚼米识别谎言”等谎言识别方法,再到运用专门测谎仪识别谎言的方法,谎言识别逐步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自189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lombrso)首次成功运用测谎仪侦破案件以来,测谎方法和测谎仪器均已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测谎技术被广泛用于诉讼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雇员筛查工作以及各种私人事务。
   测谎主要用在刑事侦查中,它的官方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由于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必然引起一些生理参数(如脉搏、血压、呼吸等)的变化,通过测谎仪测定的这些变化就可以分析判断“真实”和“谎言”。
   常用测谎仪是多导生理记录仪,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被测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故俗称为“测谎”。准确地讲,“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
   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引入测谎技术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测谎技术的运用已经突破了最初的刑事诉讼领域,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在北大法宝、万律中国等数据库中以“测谎”为关键词搜索到的裁判文书逐年增多,且增长趋势明显。Www.11665.com
   美国司法界、企业界经常使用测谎检查
  美国是科技大国,测谎技术也名列前茅。美国从六十年代开始把测谎用于商业领域。在人员录用时使用测谎来判断应聘人员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到七十年代大约有25%的公司在挑选雇员时例行使用测谎仪。虽然美国1988年通过的《雇员测谎保护法案》禁止私营雇主要求或请求雇员、应聘者参加谎言测试,只有当雇员受到怀疑时,雇主才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谎言测试,但由于该法案并不禁止政府部门使用测谎仪,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测谎仪的应用可以说是家常便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人接受这样或那样的测谎检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时不时地使用测谎仪,像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防部等部门是使用测谎仪的大户。
   据报道,美国企业界使用测谎仪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因内部盗窃,各企业每年损失总额高达几百亿美元。为了减少这笔损失,美国经营管理协会估计,每年私人企业用测谎仪进行检测的次数高达数十万次。
   至于测谎用于司法实践,美国则是从1923年的弗莱伊案件开始的。但也不是想用就用,测谎只能用于刑事案件,而且很多州要求以双方事先签订了测谎协议为前提。到目前为止,有20多个州承认测谎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也有20多个州不承认测谎的法律有效性。
   我国公众对测谎应用相当陌生
  随着科学的发展,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取证手段越来越趋于准确和科学。指纹鉴定、气味鉴定、dna鉴定中科学仪器的使用大大增强了侦查人员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采性。与测谎被侦查、审判等实务部门热捧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公众对测谎还相当陌生。如果在诉讼中,你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你接受测谎以自证清白,你能拒绝吗?一旦你接受测谎,还能反悔吗?让我们来看案例。
   案例:2009年8月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自愿接受测谎,并同意法院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但测谎结论不利于原告。庭审时,原告以不知道后果、不懂法律为由,不认可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在这起案件中,被测人事后以接受测谎不是自愿为由对测谎结论提出异议。被测人称自己是因不懂法律而接受测谎。这种同意又反悔的现象与他们不了解测谎及相关法律、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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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我国运用广泛,但无论是测谎的实施还是测谎结论的运用,都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支持测谎的观点一般认为测谎属于技术侦查的一种,可以从有关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中获得正当性。但实际上,测谎不属于技术侦查。测谎并不具备技术侦查的秘密性特征,而且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把测谎纳入技术侦查的范畴。测谎只是一种证据调查方式,与鉴定具有同质性,测谎的实施可以以有关鉴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然而,测谎与传统鉴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测谎的实施可能侵犯被测人的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等权利,被测人同意测谎系基本权抛弃行为,只有被测人同意测谎才能赋予测谎以正当性。其次,测谎的实施依赖于被测人的配合,只有被测人同意测谎才能保障测谎结论的准确性。故在承认测谎结论证据资格的国家,均以被测人同意测谎作为测谎结论具备证据资格的前提条件。既然测谎需经被测人同意才具有正当性,经被测人同意实施的测谎结论才具有证据资格,被测人当然有拒绝测谎的权利。而且,为保障被测人拒绝测谎的权利,当被测人做出拒绝测谎的表示时,不得据此作出不利于被测人的推定。此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禁止反言规则,一旦被测人自愿做出了同意测谎的决定,被测人就不能对不利于己的测谎结论提出异议。
   因此,当公民在诉讼过程中被要求测谎时,必须权衡利弊,在正确了解测谎的原理、准确率、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情形下,审慎做出是否同意测谎的决定。目前测谎已经达到相当高的准确率,无辜的人可以利用它作为我们证明我们主张的有力工具,但抱着侥幸心理的撒谎者却难以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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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测谎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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