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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钓鱼岛主权争端

国际法视野下的钓鱼岛主权争端

  一、 钓鱼岛主权争端的来龙去脉
  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非法窃取了钓鱼岛,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开罗宣言》,明确了钓鱼岛归还给中国。1951年美国在排除中俄的情况下,与日本私下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又于1970年把钓鱼岛“施政权”交还给了日本。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逐渐放弃此前的“模糊中立”的立场,转而积极地“小心介入”。
  (一) “埃默里报告”①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在近海海底的石油勘探和开发进入新阶段。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的地质学教授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一文中确认在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上有可能埋藏丰富的石油资源。
  (二) 美国在中日关系中打了个“死结”。冷战开始后,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琉球群岛占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时的琉球群岛作为美国西太平洋攻击力量的中心,已成为美国远东战略防线中的关键环节。基于上述考虑,美国在制定对日政策时,既没有将琉球归还中国,也没有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归还日本”,而是将这些岛屿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1971年美国与日本在所谓归还冲绳的协议中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划在“归还”范围内,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WWW.11665.cOM
  二、中日双方在钓鱼钓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一)中国主张的证据
  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其理由大致有四点: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钓鱼岛群岛和琉球群岛中间隔着深度逾1000米的冲绳海槽,从这种地型来看,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毫无争议。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中国有关钓鱼岛的最早文献是明朝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此海域捕鱼,上岛捡鸟蛋拾鸟粪,利用岛屿避风。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二)日本主张的“证据”
  日本认为钓鱼岛是自己的领土的理由主要也有四点:(1)先占先得。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1885年以后,通过实地调查和确认,于1895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不是包含于《马关条约》中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日本认为钓鱼岛群岛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②
  三、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
  针对以上三个纠纷,我们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澄清相关问题。
  (一)从时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世纪已发现这些岛屿且获得其主权。我国明朝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约500年。(二)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从明朝起,钓鱼岛群岛已经正式列入中国版图内,已由中国政府作为海防区域确立了统怡权。日本某些人故意将“无主地”与“无人居住岛屿”概念加以混淆。在传统国际法中,“无主地”是指未经他国占领或经占领但已放弃的、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是先占的对象;“无人居住岛屿”,是指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无人居住”并非“无主”。“无主地先占”的五个因素包括:领有企图;无主地确认;占领宣告;占领行动;实效管辖。它要满足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日本对钓鱼岛有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也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关于占领的宣告,日本采取“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关于占领的行动,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实效管辖,日本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足够证据。
  (三)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这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首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其次,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的地位。最后,美国政府并没有因条约和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群岛拥有主权。
  在涉及与钓鱼岛有关的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分歧则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6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③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己有。2、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3、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中国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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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冰 [标签: 国际法 钓鱼岛 钓鱼岛 发酵 国际法 钓鱼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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