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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浅析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当前跨国犯罪活动增多,罪犯可能在一国犯罪逃亡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增加了,单靠一国国家的力量难以遏制犯罪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十分必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刑事诉讼法应借鉴国际条约,以便更加有效的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相关内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新签订的国际条约,新的国内立法和国际间的实践中。在国际条约方面,《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已生效。同时,也根据条约开展了一系列司法协助的活动。这些新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司法协助方式,改变了原来协助制度中的适用条件或方式等。这对国家间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协助形式。联合国两公约基本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采用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形式,只是更加注重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的协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针对财物的协助活动划分为“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者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和“根据本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辨认、冻结和追查犯罪所得”及“根据本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追回资产”。
   (二)协助原则。两公约在协助原则的适用上更加灵活和具有开创性。如公约对双重犯罪这一国际基本原则采取了变通的态度。www.11665.COm《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第9款在确认被请求国有权以不符合双重犯罪条件为理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同时, 又要求被请求国尽可能酌情考虑变通此条件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传统观念的突破,对此有不同意见。黄风教授认为,“双重犯罪原则对于被请求国也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保护功能, 起着‘安全阀’的作用” “双重犯罪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有存在必要的, 完全取消该原则的条件现在远未成熟。”笔者赞同此观点,公约用了“考虑变通”这个表述,说明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有利于条约的通过,也有利于各国对国内的管辖权,虽然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导致成员国间、不同案件之间差别对待的情况。主权国家有是否做出提供司法协助的决定的权力。
   (三)高新科学技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运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通信技术的发展,跨国间的信息通信十分便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也开始并逐渐大范围运用了先进的形式。如利用视频传输系统来询问证人、获取证据。这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提高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成功率。另外,《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对远程视频听证方式的采用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我国也在《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首次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引进了远程视频听证的制度。在保证真实客观、内容及程序合法和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电视会议方式以及其他科技手段一定会在更多范围内大量采用。
   (四)联合调查制度。联合国两公约都规定了联合调查制度,对联合调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及原则作了规定。但联合调查的性质显然不是单纯的司法合作,也包含行政合作。鉴于此,公约没有将联合调查列入司法协助条款中。无论其性质如何,联合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实现。
   二、对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启示
   (一)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很多国际条约,但对条约尤

其是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缔结条约的具体程序。因此可以由此推断在中国国内,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并无同等效力。尽管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做出了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等问题没有法律规定,这导致虽然有国际条约存在,却无法直接适用的问题。这样必然损害我国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应该尽快在立法上对国际条约的地位予以明确地位。要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宪法和部门法等全面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二)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立法
   目前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统一的、完整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如德国、英国、瑞士、奥地利等。但是我国至今在这方面的立法上呈空白,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希望采用国际司法协助手段达到刑事诉讼目的时,因为缺少可以具体适用的国内规范而面临难以逾越的程序性障碍。所有可以依据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但是前者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后者只规定了引渡这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尽管引渡是目前为止适用最频繁、最具重要性的一种司法协助方式,但是当实践中需要请求其他国家给予其他方面的司法协助,如调查取证、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在押人员移交等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的职能部门通过制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协助事项作出规定,造成法规体系的混乱。在立法中应当结合国际实践的发展,尤其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新发展。但可以肯定的说单靠这一部法很难解决日益增长的国际间的司法协助问题。当前我国我国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机制,对内继续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对外积极参与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实践,与各国通力协作,这样才能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效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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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翊 [标签: 司法协助 国际条约 马关 条约 司法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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