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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墨子处理国家关系的国际法思想

摘要:国家之间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遵守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墨予的兼爱、非攻、交相利、以及强不执弱、富不侮贫的国与国关系处理准则,与上述国际法原则有明显暗合之处。墨予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来说仍下失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思想 国际法 和平共处 平等互利


  墨子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其他先秦渚子百家思想一样,是适应了当时时代的社会需要。无论是道家、儒家,还是法家等主要思想流派,其根本的治学目的都是为了治理国家,从而以某种方式提出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正如《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言:。易大传日;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墨子所提出的处理国家关系准则的国际法思想,也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
  一般认为,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存在时期。这一时期,周王室的名存实亡而诸侯国经济与军事实力不断强大。因此,各诸侯国越来越独立,分封制下的附属关系也就失去了意义,而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发展起来。彼此之间交往的需要,使得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些规则、惯例也就应运而生。第一个将这些处理国家关系的规则、惯例同近代国家规则进行比较,并向世界宣布的是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1881年,他访问欧洲时提出了一篇名为。古代中国国际法遗迹(trace$ofinternationallaw inancient china)的报告。WwW.11665.COM在这篇报告中,丁韪良指出,。中国政治家们曾经指出该时期他们的国家与近代欧洲的政治分野有类似之处。在他们的记载中,他们找到了与我们近代国际法的词语相等同的惯例、字句和概念。-[z3当然,对于丁韪良的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这些规则和惯例,它们显然还不能算是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为,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陈顾远先生指出这时期只有。际”而无。国。但是,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与近代国际法有类似之处,它们所构成的总体可以说成初步的国际法,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遗迹。,墨子关于国家关系的处理准则,可以说是这个初步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春秋战国时期,各大渚侯国之间兼并与争霸战争频繁,社会动荡。
 这些攻伐掠夺战争,贻误农时,破坏农业生产,使百姓饥寒冻馁而亡:残杀无辜、掠民为奴,使国家失去了劳动力:老百姓不能从事本业,被迫参与征伐,由此导致死亡不可胜数。所以,这种兼并争霸战争,对交战双方的百姓来说是巨大灾难。墨子作为“农与工肆之人,即小生产者阶级的思想代表,其思想当然要反映这一阶层的迫切渴望:稳定和平的生存境。因此,墨子从。今天下无大小之国,皆天之邑也这一基认识出发,提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准则:相爱、平等、互利。
  一、基于。兼相爱而产生的国与国应和平共处、睦邻好的思想。
  古今中外,各国之间只有存在对等的。爱,才能消除此之间的敌视、掠夺和侵略之意,从而实现睦邻友好、和平处。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世界各国鉴于第二次世人战给人民带来的惨重灾难,为避免类似灾难重演,故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载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不堪言之灾祸,各国必须。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相处。这就十分明确的要求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武力、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干涉彼此内部事务,在此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和平容忍关系。墨子在论述国与国之间关系准则时,其起点和落脚点所反映的思想也止是。容恕和。善邻之道的内容。
  首先,墨子认为国与国之间攻伐掠夺战争的根源在于。不相爱。墨子日: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查乱何自起?起不相爱。…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利:弟自爱而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f臣自爱而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盗爱其室而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而利其国。
  从墨子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社会混乱的根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不相爱,之所以。不相爱完全是出于个人。自私自利和国家狭隘的。爱国主义。因此,这显然是与。力行容恕、。善邻之道绝不相容的。
  其次,墨子认为。兼相爱是解决国与国。不野战的根本。
  要消除社会混乱状况,实现国与国不相攻,那么就应当。兼相爱,即有对等的。爱。墨子日:“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
  以攻人之国。…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然则兼相
  爱、交相利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国,若视其国。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
  “视人之国若其国,谁攻?…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这样,人人只固守自己狭隘的“爱国论”,则必然要从自己一国之利出发而侵略他国。人人如果都像爱自己的国家那样去爱别人的国家,像爱护自己的家庭一样,去爱护别人的家庭,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家与家之间就会相互友好,相互爱护。谁还会去攻打别的国家?国与国之间和睦相处,各施“善邻之道”,天下不就实现大治吗?
  二、互利——承认和尊重彼此利益
  从墨子所处的时代看,诸侯国之间的争霸兼并战争十分频繁,“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阳这种“巨害”导致国库空虚,百姓流离失所,田地荒芜:国家灭亡,百姓死亡。这些情况无论是对交战双方,还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即“所攻者不利,而攻者亦不利,是两不利也。b]因此,墨子依据“天志”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
  “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l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是以知天之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入从而害之。”
  “今天下之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l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巩““有力相营,有道相救,有财相分。“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今若夫兼相爱,交相利,此其有利且易为也,不可胜计也。我以为则无有上说之者而已矣。” 
  墨子的这些主张表明,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其厉害关系都是相互的和相等的。作为当时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直接对象一诸侯国君主应当认识到,要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就必须承认利尊重其他诸侯国的利益。并且“交相利”是对人类、对国家有利,当时这样的事例也是不可胜数的。基于这种相互对等关系,如果国君实行“交相贼”,别国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并遭到损害,那么自己国家的利益也不会被他国所保护,而且也会遭到损害。诚如墨子所言,不仅不能得到“天”的“福与赏”,而且还会遭到“天”的“祸与罚”。因此,先爱他人、利他人,对方才会给予对等的回报}如果先恶对方、害对方,那么别人也会采用对等手段报复。故此,要想真正维护国家利益,必须承认并尊重他国利益。“国都不相攻,人家不相乱贼

”,[1才能“兴天下之大利”、“中国家百姓万民之利”。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交相利”这一原则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方面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无不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之所以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作为相互依存的全球经济的重要一员,越来越需要世贸组织体系的支持,以满足其日益增长和发展的巨大潜力}而世界也越来越需要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广泛市场的国家参与。正是由于为追求各自利益的需要,中国与美国等世贸组织成员国才能进行长达十三年之久的谈判。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谈判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在经贸往来中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受到损害。如果经贸往来中,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那么对方必然会采用同等措施进行报复。
 这样,自己也就不可能获得利益,并且自身利益也将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进行国际贸易,还是从事国内贸易,双方都必须承认和尊重彼此利益。
  三、国家地位一律平等的思想
  在墨子看来,“天”兼有万物,而且对天下万物都是一视同仁,施于同样的爱。墨子日:“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下之邑也。”
  “以磨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为四时春夏秋冬,以纪纲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长遂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因此,既然不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是“天”的城邑,并且施与他们恩惠、待遇也不因其国土大小不同而有所差别,那么可以说他们在“天”的眼中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作为大国也当然不能因为自己实力强大而欺侮小国。故而墨子日:
  “天之意不欲大国之攻小国也…强者不劫弱。”[阳“处大国不攻小国,…此必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
  “兼者,处大国不攻小国,出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观其事,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者无所不利,是谓天德。
  墨子不仅认为作为大国与小国之间地位平等,不能相攻,而且还要做到礼尚往来,及“外有以为环珠玉,以聘挠四邻。诸侯之冤不兴矣,边境甲兵不作矣。
  从现行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来看,平等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其第二条是规定会员国应遵行的联合国的原则。这里首先就提出了这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47年拟定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大会于1949年12月6日通过。该<宣言草案》中规定了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平等权为其中之一:“各国又与他国在法律上平等之权利。”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一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了七项原则。其第六条为:“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从现行国际关系来看,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国家之间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墨子这种“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下之邑”、“强不执弱,富不侮贫”的平等思想,当然是很有时代价值的。
  四、“非攻”——反对非正义战争与集体协助的思想
  墨子的法律思想中,“非攻”是其反对战争的主要学说。但是他并不是反对一切战争的“非暴力主义者”或所谓“和平主义者”。墨子“非攻”的指向是“好战大国”所发动的攻伐掠夺战争,即非正义的战争。这些战争不仅使农业生产荒废、人民陷于饥寒交迫之中,而且残害百姓,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墨子日:
  “入其沟境,刈其禾稼,斩其树木,残其城郭,以御其沟池,焚烧其祖庙,攘杀其牲辁。…民之格者则尽拔之,不格者则操系以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25]a若使中兴师,君子庶人也,必且数千,徒倍十万,然后足以师而动矣。久者数岁,速者数月,是上不暇听治,士不暇治其官府,农夫不暇稼穑,妇人不暇纺绩织妊。则是国家失卒,而百姓易务也。然而又与其车马罢弊也,慢幕帷盖,三军之用,甲兵之备,五分而得其一,则犹为序疏矣。…此其为不利于人也,天下之害厚矣。”墨子历数好战大国发动战争的罪状,足以说明墨子是坚决反对这种非正义的战争。对于这种不义的战争,墨子除予以严厉谴责的同时,还将这种思想付诸于实际行动,即率领弟子参加小国的自卫战争。“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鲁,行十日十夜至于郢。”以亲自来阻止这场战争。当用言词仍无法阻止这场战争,且已了解公输盘意图之后,墨子明确告知,“然臣之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御之器,在宋城而待楚寇矣。虽杀臣,不能绝也。”
  墨子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的祸患之一,就是“边国至境四邻莫救”。[28]因此,小国要“外有以为环珠玉,以聘挠四邻,“豪杰之外多交诸侯”。[2妇这样,在对付大国发动的不义战争中,小国之间才能相互救助,联合起来共同进行抵抗。
  “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小国城郭之不全也,必使修之}布粟之绝,则委之:币帛不足,则共之。”
  “得四邻诸侯之救。”
  因此,对待非正义战争,墨子的反对态度不仅表现在口头上,而且还以实际行动进行阻止。同时还积极宣传小国要保卫自己就必须相互协作,这样才能有实力打败大国的侵略。而对于正义的战争,墨子是极力主张使用武力:“禹之所以征有苗,…汤之所以诛桀’..·武王之所以诛纣’..-贝4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
  从当代国际法看,“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集体协助”,是联合国及会员国行动的两项原则。《联合国宪章》明文宣告,“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尽管没有直接提及战争,但是把一切非法使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视为非法而被禁止。因此,当然也就包括对战争和侵略战争的禁止。但是‘联合国宪章>并非是禁止所有武力的使用,对危急和平安全的侵略行为,国家则有单独或集体采取自卫的权利。也就是说,现代国际法是赋予正义战争以合法地位。对于正义战争,国家在自卫同时,也可以与他国协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除规定自卫权之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事合法的。如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同年l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伊拉克准许使用武力的678号决议。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第一次海湾战争。
  结语
  墨子处理国家关系的这些准则,虽然按照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思想对于我们现代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仍不失其借鉴意义。更何况从思想精髓上看,不能说与近现代国际法思想没有类比之处。因此,笔者在此转引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著作中的一段话作为结语:“今天,回忆及哈希(hershey)在二十年代的一段话还是有意义的。他在评论印度学者维斯万纳塔(s.vis

wanatha)的《古代印度国际法>一书(internationallawinancientindia)时写道,这本书‘使我们西方人接触到相当大量的知识,足以扩大我们的眼界,并使我们认识到,世界上有许多东两并不是新的,或者说,并不是只属于欧洲或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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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墨子 国际法 墨子 国际法 墨子 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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