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理学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浅析职务犯罪的坦白与自首

摘要: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建议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本文对坦白和自首进行对比,阐述了在职务犯罪中坦白与自首的具体认定标准 


关键词:职务犯罪 坦白 自首 
   
  一、我国法律对坦白、自首的认定条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坦白”一词。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坦白首次作了解释:“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下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将原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自首的一些情形纳入了坦白的范围。 
  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坦白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因办案机关谈话、询问、讯问、或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动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已被发觉、怀疑的罪行(包括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或是对上述被发觉、怀疑的属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供述;三是如实供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一词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WWw.11665.COM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的要件有:(1)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也可视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二、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如何区分自首与坦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坦白与自首之间虽然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但通常情况下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有时是被动的;自首所交待的罪行既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一般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三、现行坦白、自首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有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宽、严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对掌握了较多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因职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拒不交代的受贿罪犯,往往最后认定的犯罪数额不会太大,即使法院从重判决,也只能根据认定的数额判决,实际的量刑不会太大。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了少量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对其讯问,经过法律教育,真心悔悟,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重大的犯罪事实,有的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因根据现有的刑事法律不能视为自首,即使从轻处理,也只能判处较重的刑罚,结果是该宽不宽,当严不严。 
  (二)坦白从宽政策有时得不到体现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讯问时,一般并不知道办案机关掌握了什么线索,掌握了哪些情况,在办案人员的政策、法律的教育下,在对罪行悔悟的自省下,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外力促进下,内心对自身罪行的反省,是走向悔悟的第一步。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固定犯罪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和鼓励。 
  而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只要办案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线索,哪怕只是极少的线索,只要这个线索最终构成犯罪的一部分,那么犯罪分子怎么交待,交待多少,都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则可以认定自首。可见认定自首主要是取决于

这掌握的线索是否构成犯罪的一部分,而不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改程度。这于情于理都难容,另外,有的情况下掌握的线索是否属犯罪事实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佐证,这不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对抗比合作能够得到更大的利益吗?如果这样的结果反复出现,必然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这种观念,最终会使办案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对查办职务犯罪造成多方面不利影响。
  (三)坦白从宽的政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未有较好的衔接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承认部分事实但以种种理由为自己狡辩开脱,认罪态度恶劣。而进入公诉、审判阶段后,通过律师会见,他对司法机关认定的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情况有了整体的了解,对难于抵赖的,才予以承认。有的甚至等到法庭开庭时才对难于抵赖的予以认罪。对这些罪犯,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认罪态度恶劣,只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在法庭上的态度作出判决。 
  对这种在无法抵赖的情况下为获得从宽处理而假意承认的,严格讲只能算作供认而非坦白了,这种交代属于一种被动交代,即使算作坦白,也是“恶意坦白”。这种坦白,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罪行的真心悔悟和改过自新,而实质是在规避法律。这种对象在侦查阶段,不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还以种种理由狡辩,司法机关为查清案情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我国大量的司法资源,对这种在刑事诉讼的后阶段才认罪的与在侦查阶段就坦白交代的,其主观的认罪、悔罪心态明显不一,对其量刑的亦应有明显的区别,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无明显区别对待。 
  四、结语 
  (一)适当放宽以自首论的范围 
  1.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建议认定为自首。办案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通常说明立案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涉嫌犯罪,或不足于对其定罪处罚,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职务犯罪中对成立犯罪有重要作用,立案前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其交代确实是出于内心的悔悟,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或是称之为自证其罪,这种情形就与自首无本质区别,应当视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最后主动交代的数额与掌握的线索相比,要大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显然不构成自首,这样犯罪分子交待得越多,处罚肯定越重,因此形成了态度越好,交待越多,最后刑期越长的情形。对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犯罪,如果涉及的数额比司法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超过一个量刑档次,对超过量刑档次的部分应该认定为自首,对没有超过量刑档次的数额认定为坦白,但在量刑上应体现从轻的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 
  (二)对不愿交代的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也应让其付出更高昂的代价,这些代价应该明确并具体,这样才能对犯罪分子本身有威慑作用及对他人有教育作用 
  对在侦查机关未坦白、拒不认罪的但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假意认罪或“恶意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及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轻缓的法律处理方式应有禁止性的规定,并将从重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不同的情形进行细化,在刑事法律上的明确抗拒从严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判机关之间对于坦白的衔接联系机制 
  侦查机关首先应当告知嫌疑人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将依法得到减轻、从轻处理,告知情况应作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坦白的动机、时间及坦白程度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有书面的材料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移送起诉时亦应将上述情况及相应的量刑建议送交法庭。法庭因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法庭的坦白、认罪情况结合认定的犯罪事实等情形依法定罪量刑。

论文网在线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自首 职务犯罪 中国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小人物”职务犯罪渐成公害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司法和民意的冲突与平衡
    浅析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浅析《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
    浅析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
    浅析欧盟劳动者自由流动制度
    浅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基于法理学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设立
    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浅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