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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上对于刑法一直处于缺位的态度,而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一直停留在道德伦理的层面,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才有所改善。从法的本意上来说,国际刑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权,对那些大规模以及严重的侵犯人权、严重违背国际人权法人道法的行为来进行惩治,从而实现国际上的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平和正义。国际上人们一直将实现正义、恢复和平并持久和平作为一个长期追求的目标,而国际刑法和国家人权法为此目的不懈努力,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不仅仅是一个宏观上的概念,同时也具体到各个层面,包括程序法、实体法、具体规则和原则等等,具体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国际刑法合法性问题的影响
  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相比而言,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就其渊源而言,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所提到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就最后融入到国际刑法渊源的范畴当中。所以就国际刑法合理性问题,如果对国内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进行借鉴和移植,这样也可以很好的解决国际刑法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就其价值和宗旨而言重点突出的是保护人权,但由于国际刑法同样属于部门法的范畴,也应该具备例如可预期性、规范性等一般规律,而这些一般规律的具备在很大程度下都可以提高法律本身的正当性。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国际刑法的正当性,可以看到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在很多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将公正审判、无罪推定以及罪行法定等这些原本属于国内刑法中的一般刑法原则移植了过来;同时很多国家,尤其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为了更好的实现对国际人权的保护,他们同时也开始对自身的国内刑法进行修改,从而更为有效的体现国际人权法的本意和宗旨,这也可以看出是国际人权法依靠国际刑法的相关原则耳宗旨,对国内刑法的一种影响效应。WwW.11665.COm
  二、国家人权法对国际刑法在原则上的一种突破和逾越
  在国际法的分支上,包括但不仅仅包括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对象并不一致,很多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了国际刑法,即不属于国家刑法所应该调整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法律原则上出现了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那么当然是国际人权法要优先于国家刑法。以具体的人权条约为例。联合国在1966年所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就有相关规定:任何人的行为,如果在发生的时候依照国际法或者是国内法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也不能重于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对该类犯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应该对该犯罪者予以减刑。
  深层次的对内容进行分析,虽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这种行为按照国内法或者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则被认为不是犯罪的情况下,就不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就这一点衍生开,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护,有些侵害人权的行为虽然没有现行的法律条文内容来进行定罪,但也可以从各国自身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寻求定罪量刑方式,这也是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说的。
  三、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影响
  国际刑法中存在普遍管辖权的概念,同时受到国际人权法的影响,这种实行管辖权国家的数目越来越多,德国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其内容适用于国际上的各类刑事犯罪,即使这些犯罪跟德国没有关系并在国外实施,也同样适用。针对这一条文内容,有些学者认为属于国际关系中的司法干涉,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体现出的是一种普遍管辖权的扩大,属于在这一领域内实践理论的对国际法治的实在贡献和积极影响。
  四、国际刑法中人道主义的体现
  这里简单的以各国死刑适用为例。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其价值观念还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地位。体现在国家刑法法的价值方面也是一样,司法机关在相关原则和规则的制定上目前也是由西方国家起到主导地位。而就死刑的存废问题上来说,细究而言,涉及到十分复杂的刑法哲学方面的问题,如“刑法的功能”和“刑罚的目的”和“刑法的价值取向”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均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死刑均已被废除,最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24条第(1)、(2)款规定:“审判分庭判处的刑罚只限于监禁。审判分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应查考比照前南斯拉夫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审判分庭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像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这样的因素。”《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7条规定对被告人最高可判处30年徒刑,如果罪行特别严重或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可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如此,仍有西方学者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无期徒刑这种刑罚提出质疑,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无法获得释放,他们证明自己已经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剥夺了,因而丧失了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特别是在伴随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下,国际刑法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积极推动,已经实现了非常长足的进步。但是一部法律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国际刑法在司法实践以及自身的局限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目前刑法内容受到政治因素的制约体现的十分严重,同时涉及到政治主权管辖侵害上的考虑,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给予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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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姝 [标签: 国际人权法 刑法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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