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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一、前言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出现,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在中国得到重视。隐私权就是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举措,也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现有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隐私权于我国而言,是属于舶来品,从国外传入中国的时间比较短暂,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在慢慢得到重视,但毫无疑问,尚处于这一领域的初级阶段。据笔者多年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而言,我国法律从理论上是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严格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广泛的存在民法,刑法,宪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中。刑法是最重要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之一,主要而言,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此可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最终目的,是宪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细致化和具体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保护力度不够,法律不够完善等。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立法
  虽然我国的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是,从刑法中对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这套法律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是比较零散,混乱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立法缺乏完整性,刑法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散落在刑法第245条、252条、253条、284条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衔接好,缺乏统一性。WWW.11665.CoM
  (二)隐私论文联盟http://权的混淆,界定不清晰
  在我国的司法界,很多情况下都将隐私权和名誉权混为一谈,二者都是公民最关键最重要的具体的人格权利,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而设置,既有区别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很多时候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权利,当名誉权发生侵害时候,多半也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的损害,如此,更加大了对两种权利的界定,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些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实质性的侵犯,比如一些非法的侵入计算机窃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构成了实质隐私侵权,却在刑法中无法进行刑事处罚。因为在我国的公民隐私刑法保护中,非法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个人信息系统,如此,当公民的个人隐私数据受到侵犯时候,难以从刑法中获得有利的保护。
  (四)惩罚犯罪的手段单一
  在我国刑法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规定中,除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罚金刑这种刑罚方式之外,很多方面都选择使用的是单一的自由刑,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种隐私权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损害的背景下,有必要改进这种单一的惩罚方式,比如可以剥夺某种资格,或者取消荣誉的形式进行具体的惩罚,提高处罚的效果。
  三、加强公民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方案和策略分析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因此,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要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力度,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一)采用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
  “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法律为主干、以部门法为保障的内部严谨、外部协调一致,相互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其实在2002年《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专家们就详尽地对隐私权规定进行了举荐,但直到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益,从而推动了将隐私权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步伐。即以刑法规范直接对侵害该法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脱离名誉权,独立地成为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也就是说,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却没有侵害其名誉权时.不必再借用侵犯名誉税来予以评价,彻底摆脱了挂靠名誉权的刑法地位。
  (二)重新建立犯罪既遂标准
  如前所述,大量的涉及隐私权的罪名几乎都具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导致既遂的标准过高.漏掉了生活中大量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储槐植教授在《议论刑法现代化》一文中提出“刑法立法模式南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是现代刑法发展的新倾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犯具有控制风险.使处罚早期化的特点。它是把某种惯常发生的不法行为直接拟制为一种危险状态。一旦该不法行为发生,就认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不以该行为的侵害结果出现与否作为归责要素。有鉴于此,将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犯罪既遂标准。可以将防线向前推置。当然。这并不是将所有的侵犯隐私权罪的既遂标准统一实行危险犯。而对极度侵害隐私权的犯罪应采用危险犯标准,对那些传统的对隐私权侵害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则依原来的标准对待。
  四、结束语
  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公民的生活工作学习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随着公民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被上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完善刑法立法体系,全面处罚方式,严格执行各种保护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利,不仅仅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更有助于公民的身心和谐,加快和谐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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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东 [标签: 刑法 刑法 公民 意识 刑法 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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