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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考察其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显著的“传播”的本质性特征,其犯罪过程基本上可视为对淫秽信息的规模化复制、扩散、流动、辐射的传播过程。“传播”是这一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或终端目标。因此,从学理角度考量,这几种犯罪似可以归并为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刑法学研究和传播学研究的双重对象属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传播学的研究目前基本还是空白,还很少有人关注这类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并运用传播学理论加以分析。本文拟从传播学的视角,对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作出解析,试图能从学科交叉互动的角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照,并期望能够对传播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使其在注重常态大众传播现象的同时,也适当关注非正常传播现象特别是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及其传播规律。按照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本文将重点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传播效果和传播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分析
  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是信息从传播者流向接收者,实现信息扩散与共享的过程。WWW.11665.Com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等因素构成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并决定着传播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正是这些要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信息传播千变万化的景观。因此,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规律,应先从剖析其传播要素人手。
  (一)传播者分析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过程的控制者,在传播过程中它解决“谁来传播”的问题。“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过程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甚至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播者,同正常的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者相比,他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成分的多样化。从司法实践看,从事这类犯罪的人员成分极其复杂,职业身份、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特长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三教九流几乎都有。如“邵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人员12人,其中工人5人,公司职员2人,公务员1人,教师1人,在校大学生1人,无业人员2人。这类犯罪人员一般都不是专业的信息传播工作者,不具备专业的技术资质,甚至相当多的也不具有信息传播方面的专门技术。这和现代大众传媒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的特征迥然不同。近年来,由于网络成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主渠道,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情况大为增加。
  2.身份的隐匿性。慑于法律与道德压力,犯罪分子传播淫秽物品常常采用地下作业方式,其真实身份、姓名常常隐而不用,更多使用化名、网名、代号等。从已经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就有用网名“戏子”、“无不知”、“寻梦人”代号“老九”“jaryk”等等的。由于网络技术支持“隐身传播”,犯罪分子常利用网络虚拟空间来为自己制造匿名的面具。
  3.动机的恶意性。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明显的恶意传播,即希望或放任淫秽物品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行为目的多受利益驱动,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群体的低龄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人员明显呈年轻化趋势。《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书共收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13个,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4个。这17个案例中涉及犯罪人员44人,其中35岁以上仅6人,大部分都在18-25岁之间。出现这种低龄化趋势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点可能与网络已成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主渠道有关。“从1997年开始的历次cnnc调查中,18-24岁的年龄人所占比例在各年龄段中都是最高的,与其他年龄段相比占据绝对优势。35岁以下的网民始终是互联网用户中的主力军”。年轻群体既是网民的主体,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接受人群和主要受害者,其中一些人就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加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群体中。
  (二)传播内容分析
  所谓淫秽物品,除少量淫药、淫具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以文字、图片、影像、声音为符号,以印刷品、音像电子制品、网页等为载体的信息化制品。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在于它的传播内容,即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具体措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因此,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从传播学角度看主要是对其是否传播了淫秽信息的质的审查和量的测定。对淫秽信息的判别与认定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曾几次调整标准而至今仍存争议。传播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拟取受众本位的视角,重点考量其对受众的综合影响和危害程度,从利益的平衡与价值的权衡中确定判断的尺度。从这个角度来看,淫秽物品大致有以下三个特征:

  1.内容的诲淫性。淫秽物品足以挑动、刺激一般人产生不健康的性欲,有可能导致普通人的腐化堕落。美国法学家把它表述为“意在刺激有关性的下流的、淫荡的、可耻的或病态的想法”。诲淫性是淫秽信息的本质特征。诲,即诱导、教唆,淫即淫荡、淫乱,诲淫,就是教唆他人去进行淫乱的性活动,诱导人们走向性放纵、出现性错误、产生性变态,甚至导致性犯罪。对诲淫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物品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认定。该规定表述为以下七种情况:(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了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2.道德的腐蚀性。淫秽物品扭曲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颠覆社会正常的价值标准,将“放纵”视为“自由”,把“堕落”看作“进步”,拿“丑陋”当成“美好”,是对社会文明和道德的严重践踏。一些淫秽作品中描写的诸如乱伦、群交、兽奸等变态性行为更直接挑战人类道德伦理的底线,导致人性的悖离和退化。对于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淫秽色情信息的腐蚀性更大,对他们道德观的树立和健康发展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3.价值的缺失性。淫秽物品缺乏科学的、艺术的价值,取缔它对社会无任何不良影响。确立价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鉴别和认定淫秽物品,又不致于伤害那些有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成果。按照《刑法》第367条规定,要注意区分淫秽物品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把那些有科学价值的有关性科学、性医学、性生理、性心理的著作,有一定审美价值的人体绘画、雕塑等艺术品及内容涉及色情但在文学史上有较高地位、有公认的社会认识价值及艺术欣赏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
  (三)媒介分析
  传播媒介是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具有实体性、中介性、负载性和还原性等特点。人类传播媒介的演变遵循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规律,大致上经历了口头传播媒介——手抄传播媒介——印刷传播媒介——电子传播媒介——网络传播媒介等5个阶段。“今天的情况是,新媒介不仅与老媒介结合,它们彼此也不断地相互渗透、融合,显现一体化的趋势。”这也正符合当前淫秽物品传播所借助的传播媒介的实际:大众传播媒介与一般媒介相互渗透,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相互结合,形成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对社会的信息污染。大体来说,呈现这样几个特点:
  1.载体的多样性。各种传播媒介虽然经历了阶段性的发展,但新老媒介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兼容、互补、并存,各种媒介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特性被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所认识和利用,他们广泛地开发和使用各种载体作为传播淫秽信息的物质实体和扩散通道。纸质媒介如各种淫秽书刊、画册、图片、扑克牌、手抄本等;电子媒介包括影片、录像带、唱片、唱盘、视盘、电视片、幻灯片等;新媒介包括网页、视频、博客、qq、网络游戏等,只要是能够负载淫秽信息的物质材料和手段,都被纳入淫秽物品传播媒介的范围。就连人体也被用来当做传播淫秽信息的载体。刑法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所谓淫秽表演就是以人的身体为媒介,以形体动作来展示淫秽、裸露色相,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2.资源的整合性。受媒介物理属性的限制,单一媒介的传播都有其明显的局性限,因此媒介的互补和整合就成为信息传播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就是人类社会将众多媒介资源整合为多媒体信息平台的一次传播革命。网络的发展也为犯罪分子传播淫秽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淫秽色情文学、图片、图像、影像、视频等在网上汇聚,不但显现出信息污染的高度扩散与合流,而且实现了信息污染的实时性与现场化(如网上各种淫秽表演、裸聊的在线直播)。
  3.形式的微缩化和在线化。早期的淫秽物品多为纸质的书籍、报刊、画册、手抄本等,体积大、重量重,目标明显,不便携带,易被追查封堵。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体积小、容量大、重量轻,便于流通与传播的新媒体成为淫秽信息传播的新载体。由于新媒体是以数字代码方式将信息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因而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微缩化的信息保存,特别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传播,给犯罪分子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规模化传播淫秽信息带来了便利,也为公安机关围截查堵淫秽物品带来了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四)受众分析
  受众是信息产品的接收者与消费者,是传播活动中信息流通的目的地。受众就是市场,不管是合法的交易市场还是地下的非法交易市场,只有供方没有需方买方的市场是无法形成和交易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如此。受众接受信息的动机,从正常情况讲,主要是:(1)了解环境信息,为适应环境与改造环境寻求决策依据;(2)满足合群需要,实现心理健康;(3)娱乐消遣,获得精神享受;(4)获取科学文化知识,满足求知欲。淫秽信息的受众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淫秽信息传播是一种被社会主流价值完全排斥、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信息污染活动,信息的接收同样也处于地下的、非公开的状态,因此,对受众的状况就很难作出明晰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我们目前只能从一些刑事案件的情况和一些调查分析的数据,大致归纳出以下特点:
  1.接收的主动性。淫秽物品的非法性使得这种传播只能在法网的堵截下非常隐蔽、秘密地进行,如果受众缺乏主动性、不愿冒着道德风险去自觉搜寻、查找、购买,就无法获得这种信息。按照传播学“使用一满足”理论,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源自于其需求与偏好。“不是传播媒介在使用人,而是人在使用媒介,而人使用媒介说到底只是为了满足其需要而已。”对相当多的受众来说,他们选择淫秽信息的心理动因主要还是出于猎奇和窥私的欲望。
  2.数量的规模化。淫秽信息的受众或者说受害人数量有多少,恐怕是一个很难统计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绝对是一个数量很大的群体,否则就很难解释众多犯罪分子何以通过传播淫秽信息以牟取暴利。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淫秽信息的传播逐渐泛滥,接触过淫秽色情信息的网民日见增多。以2009年破获的“性吧sex8”网站为例,该网站仅注册会员就达332万人之多。受众数量虽多,但接受淫秽信息的程度却差别很大,一般黄色网站将访问者分为游客、会员和vip会员三种,vip会员是其核心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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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动机的深层性。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受众的接收动机有深层和浅层之别。浅层动机往往是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予以认同的,这类动机常常可以公开承认和明示。深层动机是受众藏而不露,秘而不宣的接受倾向和意念,一般具有不能说、不想说、说不清的特征。这是因为“深层动机中的一些东西往往有损阅听者的形象和为正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道德规范所不容。因此当传播学者试图要受众说出他们的深层动机时,他们往往加以回避或予以隐瞒,否认有损形象的动机,或者以良好的动机来代替深层动机,从而让人无法全部洞悉他们的深层动机。”对淫秽信息的接受就来自于受众的深层动机。犯罪学的一些调查资料显示,一些人接触淫秽信息的深层动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好奇型”,通过淫秽色情信息窥探性的秘密,了解他人的私生活号性经验;另一种是“代偿型”,即“替代性”地满足自己对性的病态甚至是变态的欲望。后一种很容易发展为色情成瘾。
  二、危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效果分析
  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受众个体的行为模式,它影响受众的机制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大众传播效果研究中颇受关注又颇有争议的问题。
  1967年,美国国会在林登·约翰逊总统的领导下,成立了国家淫秽与色情问题委员会,对涉性作品的传播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重点研究淫秽色情作品对大众的影响。1970年,该委员会向国会及总统(时任总统为尼克松)提交了研究报告。报告对色情作品对受众的影响的主要结论是:委员会认为,政府没有理由继续干涉成人阅读、获取或者观看他们所需的任何这类作品的自由。据委员会和其他研究者的广泛观察和调查,没有证据表明,接触有明显性内容的作品会导致危害社会或个人,比如犯罪、少年犯罪、性或非性方面的异常或者严重的情感忧虑。
  委员会报告的结论遭到尼克松总统的拒绝,也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从那时开始,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从多方面对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多尔夫-齐尔曼和詹宁斯·布赖恩特采用实验的方法让志愿者每周观看1小时的过滤掉暴力的主流色情影像,一段时间后,研究者佯装开始做另一研究,询问志愿者与女人的关系以及对她们的感觉。研究结果确切表明,色情作品绝非没有危害效果,观看过色情作品后,人更容易感到强奸不算严重罪行,性行为比比皆是,自己的性生活不够令人满意,不该过于信任自己的伴侣。埃德·唐纳斯坦等人的研究表明,受众观看强奸场景和性暴力的描述会在性问题上导致对女人的无情和对强奸犯态度的温和。
  客观地说,淫秽作品的传播效果的研究还存在巨大的困难,因为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谁是受众,没有多少人愿意配合调查坦陈自己就是淫秽物品的受众甚至受害者;其次,受众接触淫秽信息与其产生畸形性行为、性罪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很难进行定量分析。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犯罪学的一些资料和西方传播学者的一些实证研究、特别是对媒介暴力危害后果的研究,对淫秽作品可能会产生的负面效应,试着从发生机制上提出以下的分析。
  (一)模仿效应
  这是应用心理学家艾伯特·班杜拉在20世纪60年代就观察学习理论的一种应用性研究。班杜拉认为,由于人有通过语言和非语言形式获得信息以及自我调节的能力,使得人可以通过观察模仿他人的行为及结果,而不必事事亲身体验就能学到复杂的行为反应。这种观察既可以是对周围的人的行为及后果的直接观察,也可以通过阅读、视听各种媒体中人的行为完成。按照班杜拉的理论,媒体中所表现的行为,除了可以作为示范行为而使人们通过观察学到新的行为模式,还可以影响已学到行为的实施,即除了教会人们如何做之外,还对人们从事这种行为起激励或抑制等作用。总体上来讲,模仿媒介行为方式主要经历3个阶段:1.受众注意到媒介内容所描述人物的行为模式;2.受众认为这种行为模式是有吸引力的或是有效的,认同甚至欣赏这种行为模式;3.受众自己的活动中如遇到类似的情境时,他会模仿从媒介内容中习得的行为方式;如果能够成功,他可能会不断重复模仿。解释这一理论的最好的例子就是1774年德国作家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面世后,曾引发整个欧洲出现了大量的仿效维特自杀的现象,被称为“维特效应”。
  模仿理论提供了微观地考察媒介内容对社会成员产生长期影响、对人的社会化过程产生作用的方法。这方面实证研究最多的是媒介中的暴力行为对人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影响。研究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观看暴力行为和观看者自身从事暴力行为有关的例子。比较直观的因而也容易引起注意的情况是:罪犯供认其在犯罪前看了某个暴力电视节目,在犯罪中采用了和节目中同样或类似的手段,或受到节目的鼓励认为杀人很容易,等等。
  受研究暴力行为的启发,观察学习理论(模仿理论)对于解释媒介淫秽信息对受众行为的影响也提供了一种视角。由于淫秽信息涉及的是人们一般难以获知的关于他人性活动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行为方面的内容,出于对他人高度私密的性活动的“窥视”的欲望,淫秽作品中那种细致化的性行为描绘和官能刺激性的性心理渲染就极易产生示范作用,引发受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的关注,并有可能成为受众社会化过程中学习性行为模式的“信息窗口”。又由于它所展露的是淫亵的、变态的、以动物性消解人l生的性行为模式,因此它很可能导致受众性观念的扭曲和性行为的异常,甚至诱发性犯罪。
  一些研究成果似乎也验证了模仿理论。日本一项持续23年的研究结论证明,接触色情作品绝对与强奸和性攻击增加相关。美国丽贝卡·科林斯等人调查了1800名青少年对有性内容的节目的收视情况,1年以后又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结果发现,1年前调查中观看性内容最多的青少年,在调查后的一年里开始性接触的可能性最大;观看性内容最多的前10%的性接触的可能性,是观看性内容最少的后10%的青论文联盟http://少年的两倍。
  (二)脱敏效应
  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接触淫秽作品使人对性及性道德感觉逐渐钝化,从而对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及其他有伤风化的性异常现象感觉麻木、反应迟钝,甚至习以为常。如果要让受众重新恢复“有感觉”或将感觉敏锐程度维持在常态,则必须不断提高淫秽作品的暴露程度,加大对受众的刺激强度。显而易见,如果这种理论成立,将意味着淫秽色情作品在内容和数量上的不断升级,也意味着受众对淫秽色情作品乃至于生活中的色情现象的容忍程度会越来越高。

  这一理论最早是由研究媒介暴力的学者提出来的。研究好莱坞电影的研究者注意到,当一些具有暴力内容的电影获得成功,制片人为其制作续集时,一般都要在续集中加入更多暴力,几乎无一例外。如仅从暴力行为杀害人的数量来看,《铁甲威龙》第一部死者32人,第二部激增至81人;《第一滴血》第一部兰博杀了62人,至第三部就增加到111人;《教父》第一部12人被杀,第二部18人被杀,至第三部就上升为53人。对于好莱坞电影这种暴力升级的现象,“有一个解释是,好莱坞试图满足已看过系列片的第一部电影的观众。或许,制作者本能地以为,电影系列若保持同样等级的暴力,观众得到的情感刺激便不如他们最初看第一部影片时大,于是便提供更多的血腥与屠杀。倘若这一直觉正确,它其实在暗示,我们的娱乐会越来越趋于暴力。脱敏概念暗示,退回原位其实已不可能,整个势头朝越来越高的暴力等级发展。”不仅如此,一些学者的实验还得出了观看媒介暴力会让人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脱敏的结论。美国的罗纳德·德拉布曼和玛格丽特·托马斯在一项旨在对儿童观看电视中暴力内容的节目的研究中发现,观看过媒介暴力的儿童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现象的敏感程度明显降低。
  暴力与色情是一对并蒂的恶之花,二者在很多方面都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关于脱敏效应在有关媒介性内容的研究中也得到印证。2001年2月,美国凯塞家庭基金会对电视节目的性内容做了一项调查。研究者从1999到2000年的电视节目中随机选取1100个节目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68%的节目包含有程度不等的性内容,比该机构两年前的同样性质调查提高了12个百分点,当时的调查显示只有56%的节目含有性内容。与之相对应,研究者还发现,电视黄金时段节目中的性内容比例也越来越高,许多电视观众包括少年儿童对电视节目中的性内容已经变得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美国abc·tv资助的一项课题,对12-16岁的青少年对黄金时段电视节目中的性暗示是否理解做了调查,结果表明,即使最年少的观众也明白节目中性暗示的内容,且谈论时不觉尴尬。
  (三)引动效应
  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接触负面信息会激发或引发与之相关的思想和评价,从而导致人们在现实环境中更倾向于运用比较负面的行为模式。“引动”不同于模仿,它不是单纯的借鉴、学习,而是举一反三、由此及彼的联想和联系过程,由某一点联想到与之相关的某些点。比如,在看到拳击比赛时先产生拳击的概念,再引发产生想去踢东西、扔东西的想法,短时间内表现出暴力倾向。
  美国的伦纳德·伯科威茨等人在威斯康星一麦迪逊大学所做的一系列实验表明,引动效应在接触媒介暴力的人群中有明显的表现,他们的完整结论是:首先,人们观看媒介暴力可能会引动与敌意相关的思想,这些思想至少短时间内会影响我们看待别人、解释别人行为的方式。其次,媒介暴力会让人们相信某个情况下的攻击行为是正当有益的。再次,媒介暴力会引动人们的行为倾向,促使人们的行动更加暴力,愤怒的人观看媒介暴力更容易产生攻击行为。伯科威茨提出,大众媒介是引动我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像源泉或思想源泉。
  引动效应在接触淫秽作品的相关实验中也得到了验证。美国的肯尼斯·伦纳德和斯图尔特·泰勒在实验室采用“电击范例”的方法对40位男大学生和一位女士一同观看中性或情欲幻灯片的现场反应作了记录,并加以分析。该研究表明,由于色情电影中通常突出的是性欲和男人征服女人的勇猛,并持续不断地把女人描绘成性方面的乱交与顺从的形象,因而男性观众若不断看到各种容忍甚至渴望介人畸形性行为的荡妇形象时,常会激发出无情行为,该行为可能会导致男性在挑衅之下更为野蛮地虐待妇女。该实验证明,接触淫秽作品有引发和促进对女性的攻击性的行为的后果。
  三、生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环境分析
  近几年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现象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特别是网络和手机淫秽信息的传播非常猖獗,致使公安、司法机关一再展开专项治理行动予以打击。2009年,公安机关“亮剑”行动破获违法犯罪案件325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94人。2009年1-10月,全国法院受理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案件1414件,审结1273件。严峻的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犯罪的成因问题。除了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等多种因素外,从传播学角度来考察,媒介生态环境的变化乃至于恶化的趋势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观测点。
  (一)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对性道德的销蚀及性观念的蜕变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也刺激了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流行。法国著名消费主义思想家波德里亚曾经分析过“物”的性质在消费时代发生的变化,提出作为消费对象的“物”被赋予了超出其物质属性之外的意义。它不仅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的必需而被消费,还作为一种符号同人们的各种认同联系在一起,它在作为一种满足各种欲望的刺激物的同时,又超出了刺激物的功能,为人们的地位、身份、品位以及与此相关的群体、亚群体提供证明。而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在伦理上把对欲望、财富和快乐的无节制的、非理性的追求,看成是合理的、正当的甚至是人生目的本身。它对民众的巨大影响就是如波德里亚所说:“关于消费的一切意识形态都想让我们相信,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一场规定性的人文‘革命’把痛苦而英雄的生产年代与舒适的消费年代划分开来了,这个年代终于能够正视人及其欲望。”在民众心目中,满足个人欲望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天经地义的,那种曾经被禁锢的欲望全部被释放了出来,消费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感官刺激和欲望满足的行为而被理所当然地认定为人生价值和终极意义的所在。人们开始遵循享乐主义的原则,追逐眼前的快感,满足不断被刺激和制造出来的欲望,培养和发展自恋、自私和永远不知魇足的人格类型。在消费主义观念影响下,“消费被确定为社会的主宰力量和主导逻辑,人类的力量不再体现于其对象化的劳动中,不再体现于其生产成果中,而是体现在‘支出’、‘耗费’、‘奉献’、‘挥霍’、‘宴乐’这些更能展示人类本性的活动中”,也就是人的官能化消费中,而“性”及与“性”相关的消费理所当然地成了官能化消费的主题之一。“性欲是消费社会的‘头等大事’……一切给人看和给人听的东西,都公然被谱上性的颤音,一切给人消费的东西都染上了性暴露癖。”这一点在作为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传单的广告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学者王儒年先生曾经系统研究过1920—1930年代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盛行背景下的旧上海的消费文化。他指出,“遍观《申报》上的消费类出版物的广告,我们发现,80%以上的内容同性有关。”“当我们翻阅《申报》上有关书籍、刊物的出版广告时,当我们注意到那时各大影剧院的演出广告时,我们会吃惊地发现色情的无所不在”。“1920-1930年代的上海,‘性’享乐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享乐于他们的娱乐休闲中。普通市民的日常谈话,‘性’是经常的话题。”1920-1930年代的上海市民社会与我们今天的时代当然有着本质的差异,但仅就全球化背景下消费主义意识形态思潮侵蚀下的人的精神虚无及精神生态的失衡而言却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是精神世界的颓败,另一方面是肉身欲望的膨胀。“现代性理性在纯粹肉身欲望的冲击下,已经成为理性的碎片,并遭遇到非理性意志的全面侵占。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成为整个世界的生存法则……随着这种身体空间感和生命时间感的进一步加固,由身体状态的膨胀引申出这样的当代文化意识形态:个体对异化社会的反抗是没有意义的,坚持理想精神同样是凌空蹈虚而无实际利益的,个人无限制地获取欲望满足是正当的,所以无论怎样沉醉在消费中都不过分。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凡是满足欲望的消费就具有终极合法性,凡是个体身体的欲望就只能释放出来。这样一来,社会意识形态整体上转化为消费意识形态,并不断被消费意识话语所控制。于是人类的道德体系和心智原则有限性终于让位于个体消费欲望的无限性,消费神话在价值失范和道德滑坡中变得漠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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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加剧了人类本能的放纵,肉身欲望的诱惑和享乐主义的刺激对传统的婚恋观起到了极大的消融、瓦解和腐蚀作用,“海誓山盟”式的爱情神话日见褪色,“性解放”、“性开放”观念成为一些人的时尚话题,甚至商业性性行为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也不再遭遇阻抗。据新浪网、纽约国际、e周刊联合推出的三岸四地华人爱情观(2001)调查显示,对于许多挑战道德与传统的禁忌话题,包括一夜情、婚外情、网络交友和虚拟性交等问题都有比较高的持肯定和赞成态度的比例。例如,一夜情和敢于外遇的比例,除了中国香港外,三地都超过了30%以上,有43.66%的网民表示如有机会外遇绝不白白放过,对虚拟性交的期待,中国大陆、北美和中国台北三地的比例也高达近40%。中国大陆的网民中有高达50%的人认为没有性满足的婚姻无法持久,而且他们对似有若无,只能神交不能性交的婚外情的接受程度也远高于其他地区,达33.65%,在四地中,中国大陆的婚姻的坚持度也最低。湖南湘雅二医院艾滋病实验室2003年对长沙地区高校825名本、专科学生开展的一次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对象中,超过一半的人同意婚前性行为,超过30%的人认可多个性伙伴或婚外情,17%的人认可商业性的性行为,约10%的人认可同性间的性行为。北京大学“大学生健康面对面”活动对近两千名北京大学的学生随机调查的结果显示:81%的学生认可在校性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悄然流行并通过影视剧、广告等媒介形式传播逐渐弥漫全社会的性观念的嬗变为孳生淫秽信息提供了“温床”。
  (二)娱乐化狂潮中的大众传媒“性话语”对现实的误读及对受众的误导
  20世纪40年代,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研究大众传媒时,就提出了大众传媒具有隐性而负面的功能——精神麻醉功能,指出“大众传媒可以算是最高尚、最有力的一种社会麻醉品”。从那时起到现在,毫无疑问,我们已进入了一个大众传媒更为强势的时代,当代社会每一种现象的生成,都不可避免地联系着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作为当代消费社会的话语系统已经被打上了功利化、娱乐化和商品化的烙印。市场与商业对于媒体的渗透乃至控制使得媒介越来越重视“欲望”的生产与再生产,“性”与“暴力”成了大众传媒话语系统的两大关键词,媒体的人文价值日益减退,人的精神家园俨然成了大众的娱乐场。西方有学者一直坚持认为,现代大众传媒对消融道德标准、颠覆社会普遍的行为规则和败坏年轻人的思想方面负有责任,“传媒机构不断增强的商业化特征造成了经过检验和证明了的刻板套路,它具有娱乐偏见,瞄准那些很容易分辨出来的作为广告商潜在目标的处于‘最小公分母’地位的受众”。在“娱乐是传媒永远的风景线”的观念影响下,性往往成了一种特殊的“娱乐”,而性与暴力的结合更使其“娱乐”价值倍增,并源源不断地被媒介生产制造出来,在大众传媒的屏幕、版面和网页上充斥着性词语暴力、肉欲词语暴力和“床”词语暴力,这在迎合受众寻求刺激、满足窥私欲这样的不良需求的同时,也容易误导受众对现实产生误读。
  这种误导的一个方面是通过对涉性内容数量的放大化来完成的。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个地区涉及性和暴力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2.4%,但在报纸的报道中的量却占了报纸版面内容的45.8%。在传媒的报道中,有关“性”的内容比比皆是,性紊乱、性罪错现象司空见惯,这种由媒体制造的“拟态环境”很容易让受众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作出错误的判断。
  误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刻板印象”的形成。所谓刻板印象,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某个社会群体或某种性别角色形成的一种概括而固定,有时带有偏见的看法。“刻板印象本身包含了一定的社会真实,所以,它通常成为人们简化认识过程,迅速适应环境的手段。但是,这种固定的、高度概括的方式不但有可能是非常片面的,而且很难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它往往阻碍人们看到新的现实,接收新的观点,结果导致人们对某类群体的成见。”
  大众传媒在社会话语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刻板印象具有固化和强化的作用。“大众传媒所塑造的性别角色极易内化为受众的社会期待,最终影响受众的社会性别认知和行动指南。”国外曾有学者对体育报道中的女性形象进行解析,发现传媒总是有意强化女性形象的性感化、幼稚化、琐碎化和家庭化的特征,引导受众对女性形象的误读。传媒报道中渲染的女性形象常常是“丰满而性感的身体,迷离而挑逗的眼神,暖昧而诱惑的表情”,广告中的女性形象则更是保留着传媒制造的明显印记,诸如“丰胸化疾”、“一戴添娇”、“从小到大的关怀”、“做女人‘挺’好”、“不要让男人一手掌握”等等,都充满着从男性欲望出发对女性美扭曲性的界定和塑造。至于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文学作品则更是充斥着欲望泛滥及下半身写作的现象。人体成了大众娱乐的看台,性欲成了传媒“卖点”的生产线,这种氛围显然对阻遏淫秽色情信息的泛滥是极端不利的。
  (三)网络空间的理性缺失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了传播平台
  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开放性与兼容性。它集大众传播、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于一体,引起了人类传播方式实质性的革命。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淡化了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差异,消解了媒介“把关人”的作用,形成了多元文化并存、多种思想观念交集和多种信息形态融合的“海量信息世界”。凡事皆利弊相伴相生相克。互联网的巨大优势换一个角度看则可能变成它的软肋,它的无可匹敌的传播力在给人类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又有可能带来麻烦。
  首先,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使得对它的传播控制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完全做到。“由于网络传播容量的无限性,物质载体的无形性,仅从技术上来看,要想控制网络传播都是比较困难的。每天,互联网上都会有成百成千的新网站出现,要想控制住每一个网站对信息的传播完全是空想。国家无法对所有网站都进行审批登记,也无法用经济力量对其进行控制,甚至想要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的传播,都不可能完全做到。……权力在向受众倾斜,所有这一切都将使社会控制趋向弱化。”网络开放式结构因其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约束控制而导致在保障言论自由和阻遏有害信息传播方面常常进退失据,增添了无序失范的非理性色彩,这给犯罪分子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无疑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网络传播虚拟性的特征可能引发传播主体道德意识的偏离和淡化。社会规范在虚拟世界里被搁置,人性的弱点逃避了现实道德规范的牵制和社会关系的羁绊而得以张扬和放大。“网络彰显的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个人的自由被推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能够发挥的作用,有时显得微乎其微。”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匿名状态下容易摆脱角色关系的束缚,降低社会控制力,从而容易诱发产生与现实角色行为不符的社会行为。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认为,社会就是一个大舞台,人人都在以游戏的态度在剧场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从而戏剧化的生存着。“网络是一个巨型的化装舞会,在这里人们隐去了真实的身份特征,其行为也可能变得无所顾忌。”从一定程度上说,匿名是默许恶意传播的通行证,是遮蔽网民道德感、消解其道德压力的减压阀。
  再次,网络传播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在网络媒体中,任何一条信息的发布都变得十分简单,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只要有一台能够上网的计算机轻点几下鼠标即可完成,一切都在悄无声息中进行,这有可能使得网络犯罪实现低成本和低风险的同时并存。一是心理成本低,传播过程几乎是在“了无痕迹”的状态下进行的,犯罪人没有心理压力,受众同样没有多大精神负担;二是经济成本低,无需多少投入而产出却相对丰厚,获利空间极大;三是法律成本低,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执法上也有一定难度。据悉,在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只有5-10%被发现,而真正能够被侦破的还不到1%。从这个角度说,网络为犯罪分子传播淫秽信息提供了“避风港”,也为沉溺于色情淫秽信息的受众提供了“防空洞”。
  四、结语
  1.传播淫秽物品罪通过扩散淫秽色情信息的途径,冒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颠覆社会正常的价值标准,给社会大众的性心理和性行为模式施加了负面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构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传播学的分析进一步印证和支持了刑法学的研究结论。
  2.传播学的研究揭示了传播淫秽物品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是通过模仿效应、脱敏效应和引动效应这样一些传播机制来实现的。这一研究结论初步解释了淫秽色情信息怎样对受众产生负面作用以及这些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对刑法学研究是一种很好的对接和互动。
  3.传播学的研究还揭示了传播淫秽物品现象产生和蔓延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是社会传播生态环境的失调与失范,是对刑法学研究路径的一种拓展和深化。这方面既有大众传媒在商业化侵蚀下对低俗的过度宽容和妥协,还有社会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对欲望的过分沉溺与追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的兴起给人类言论自由与媒介控制的博弈出了一道特殊的难题,让我们有时不得不在得与失的困惑与抉择中踌躇不前。破解难题,治理环境,恢复生态,当是一个极为艰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的法治手段,需要媒介的自律机制,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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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刑法 传播 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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