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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浅议

摘要:我国目前采用“逐个立法”的方式来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处理方式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在吸取“逐个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在宪法中增设“国际条约之效力”的规定;对于国际人权公约中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而言,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来实施;对于不具有直接适用可能性的国际人权公约规范来说,只能采取“转换模式”将其具体要求体现和渗透在立法中。
关键词:国际人权b公约;刑事立法;实施路径
    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人权b公约”),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予以批准,但毫无疑问,签署的必然逻辑结果是批准,只不过是需要时间罢了。一旦批准,该公约的要求就必须在我国国内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基于批准实施这一公约的客观需要。本文拟就我国刑事法律如何实施国际人权b公约提出我们的设想,以期为这一公约的批准提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之立法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而且多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但迄今为止,没有哪部宪法或者哪次宪法修正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有所涉及,更没有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编辑:www.11665.com 。
我国学界曾寄希望于《立法法》对此作出规定,这样,即使在宪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立法法》的规定也能部分地消除因有关宪法条款欠缺而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影响。WWw.11665.cOM但《立法法》最终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于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不得不采取“逐个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总体而言,这类立法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此外,我国《商标法》、《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教育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着作权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2)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该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通过立法行为,使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内法中得以实施。这里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在批准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之前先行国内立法,以便于实施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例如,我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该条约的条件,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二是先行批准或加人,然后再制定、补充或修改立法。例如,我国于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该公约第3条中,用5款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及其处置作了规定。为了落实这些规定,切实履行国际义务,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通过“转换模式”将国际条约的有关规范补充到国内法律体系中。
    二、我国“逐个立法”之处理方式存在的弊端
    显而易见。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人权享有者的角度来看。国内法律制度均依然是实施和执行国际人权法,使之获得时效性的最主要的方式和场所。因此。这就要求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恪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明确人权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在国内适用已批准或加入的人权公约(朱晓青等编:《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没有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作出规定,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只能在一[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criminallaw/201209/13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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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国公 的政治 权利 公民 政治 权利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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