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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窥我国刑法的基本价值

浅窥我国刑法的基本价值

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论文联盟http://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推而论之,刑法价值可表述为:是刑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刑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刑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进一步分析,刑法价值当具有如下特征:1.刑法价值的主体是人。在这里,作为刑法价值主体的人,是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范称。2.刑法价值的客体是刑法。刑法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其以刑法典、修正案、单行刑法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存在整个于法律体系中。3.刑法价值的内容是刑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刑法价值是以满足主体需要为其存在的客观基础的”,[2]而且,满足需要的程度决定其价值的大小。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价值的内涵逐渐丰富,其所囊括的理念与思想不断增多;因而,刑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变化性。以笔者的知识积累不能尽解其要义,在搜集与阅读了相关文献资料后,选择刑法价值中相对抽象与稳定的内容进行论述:秩序、正义、自由、平等、人道等,且谓之以刑法的基本价值。
  二、秩序
  秩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本质“是一个社会的社会存在,是由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有序的、稳定的结构。”[3]而作为刑法基本价值的秩序,是刑法所力图建立、维护并促进的社会秩序,是被刑法特定化了的社会秩序。其特点如下:基础性,即秩序价值是刑法的直接追求,而其他价值的存在均以秩序价值为基础;广泛性,是指刑法所要建立、维护并促进的社会秩序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均衡性,秩序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其不但要求社会成员“各归各位”,有序活动,也表明刑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间应相互牵制与约束;稳定性,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必须明确且稳定,因其一经确立,便成为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同时也能使人们据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WWw.11665.COm
  就内容上讲,秩序可划分为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与军事秩序,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所采纳的大致分类标准。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其任务的规定,可看做是对秩序价值的一般体现,表明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维护各种秩序,保障社会正常发展。
  三、正义
  “正义是刑法的精神实质和灵魂,刑法只有在正义中才能找到其存在的价值和应有的地位。[4]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再到马克思,直至庞德、罗尔斯,均对正义之概念给出不同的解释,故而对正义之统一理解不可能也无必要。笔者以为如此理解正义之含义是较合理的:正义首先应是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其次还包括分配正义与结果正义。如果刑法离开了正义,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机能,甚至可能成为“恶法”,有害国家和人民。我国刑法的正义价值贯透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的过程;
  (一)刑事立法的公正
  刑事立法的公正是刑法正义的基础,因为刑事立法是刑事活动的起点,刑事活动的其他环节都不能脱离立法环节而独立存在。而刑事立法的公正则主要表现在刑事禁止性规范设立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上。所谓正当性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考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刑事立法的内容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利益的调整方面不至于显得过分悬殊。所谓必要性则是说,只有对那些确有必要禁止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处罚。所谓合理性,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侧面进行解读:宏观上,对某种犯罪的设置应与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微观上,对某种犯罪的设置还应充分注意个罪之间的罪质轻重和刑事责任轻重的协调。
  (二)刑事审判的公正
  公正的立法必须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彻底实现,要做到审判公正则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保持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在行使司法职能时不能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做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等。而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则可以看做是审判中量刑公正的一条法律准则。
  (三)行刑的公正
  刑罚的执行是对刑事审判结果的落实,是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主要途径。行刑的公正,主要体现在犯罪人的行刑处遇上;在行刑过程中,有谓之行刑的人道化、个别化、社会化等要求。如行刑的公正得不到维护,那么,罪犯的人身权利便难以有所保障,对罪犯的改造与感化也不可能很好地实现。
  四、自由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也说:“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而“处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5]刑法的终极价值便是追求人的自由,就我国刑法而言,自由思想的印迹是比较明显的,笔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我国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体现其谦抑性上
  罪刑法定原则无疑是最好的例证,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规定为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装上了安全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刑法,并非仅仅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也是出于实现自由价值的目的。
  (二)我国刑法设立了对各种自由的明确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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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分则对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犯罪予以详细的规定,其范围囊括了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等。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地享受自由,但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对于侵犯公民各种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会论文联盟http://予以坚决打击,努力维护公民自由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实现。
  (三)自由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对侦查过程中的拘留制度,严格限制其时间范围便是一种表现;从前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说也逐渐被淡化,因为犯罪嫌疑人有表达或不表达自己是否犯罪或如何犯罪的自由;在刑罚方面,社区矫正等更灵活、更有利于不损害罪犯自由权利的刑罚方法也被引入刑法典。
  五、平等
  霍布斯曾有言: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而所谓平等,是指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力。[6]平等精神在我国《刑法》上被明确规定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刑法的视域,平等作为一个具有多形的概念,其表征意义是多面的,具体展开如下:
  (一)平等应指“人皆平等”
  在刑法面前,每个人均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二)平等意味着反对特权
  特权是平等的对立物,特权存在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任何人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得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予以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三)平等还要求尊重他人
  以己度人,把别人看成与自己一样的人,并充分尊重他人所享有的权利。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刑法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也包含每个社会成员间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的意思。
  (四)平等与差别对待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有些差别是平等所能容纳的,有些差别则是平等所不能容纳的;平等只能容纳理性上合理的差异,即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分析做出的差异”。差别对待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日本亦有学者认为“即使有差别的对待,如果这个差别对待有合理依据的话,那么,就可以视为合理的差别对待,并不违反平等的原则。”[7]只有根据普遍正义的标准作出合理的差别对待才不会导致平等的僵化,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
  对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之实现,我国学者们一般认为可分为定罪一律平等、量刑一律平等、行刑一律平等,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逐一完成;有学者则认为其首先应指平等地保护法益。
  六、人道
  刑法中的人道思想是人本主义的实质体现,“人本身是最高价值”;贝卡里亚早在三百多年前就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8]时代的发展,促使刑法的人道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刑法的人道性,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道待遇都是应该被谴责和被禁止的。我国刑法中所体现的人道价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刑罚制定上
  在刑罚制定上,人道表现为逐步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大量运用自由刑的替代措施等。刚出台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废止了13个罪名的死刑规定,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提高了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对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前文中提到社区矫正则是对自由刑改进与替代的尝试。
  (二)刑事审判上
  在刑事审判上,坚持刑法规范的适用采“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禁止旧法溯及既往。另外,时效制度也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怀柔之策,使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真正结合,也是一种宽恕态度的体现。
  (三)特殊规定
  针对特殊的犯罪人、特殊的犯罪情形,提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规定。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还在第49条新增了一款,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除法定的从轻、减轻事由外,还存在酌定的从轻、减轻事由。
  结语
  曾有人将刑法喻为一张脸,一张严厉而慈爱的父亲的脸;严厉,因为刑法不容蔑视,它是国家法治的后盾,是人们在社会中规范自己行为的底线;慈爱,因为它承载着人类法律文明的精髓,表达和维护着人们渴求的诉愿,拥有着一种挥洒于铁血之中的柔情。刑法的魅力,就在于其基本价值的完美展现——秩序、正义、自由、平等、人道等。我国刑法的基本价值,为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学研究的更加繁荣,其将继续得到充实、提升和完善。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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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江 [标签: 刑法 刑法 刑法 刑法 刑法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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