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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刑法是论文联盟http://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纵观世界司法界的发展历史,刑事法律体系是出现最早、体例最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更是早在远古文明时期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制度的雏形。作为国家强制约束力的重要象征,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中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对《刑法》做了若干次的修订和完善,以《刑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见雏形。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我国《刑法》修正案修订基本情况。在近期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共先后七次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我国多次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陆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行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社会发展实际的原有罪行、罪名及处罚方式。例如200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等等。WWw.11665.CoM同时调整的罪行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四)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第2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等等。
  2.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许多法学专家对于我国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笔者在综合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历次《刑法》修订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是修订充分体现出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罪行相适应是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衡量立法水平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罪行、罪名和处罚措施已经不能做到完全适应,其中许多罪行所指的犯罪行为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还有一些罪行的处罚措施和刑期刑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许多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之前的《刑法》没有给予相应力度的惩戒,不能起到严厉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罪行相适应的重要原则。通过对《刑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罪行和罪名,同时调整了部分罪行的范围及其处罚方式,有效地保护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在根本上提高了《刑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是《刑法》修订具有横向的连贯性。应当说,近十年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加速发展的时期,司法机关陆续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制度,许多法律法规制度都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了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以及应付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和后果都应当在《刑法》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历次修订的《刑法》都兼顾到了这个特点,在修订的过程中及时增加和完善了许多同时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保持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是《刑法》修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刑法》的历次修订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进行的,例如1997年《刑法》在增加惩治证券犯罪的同时,并没有同时规定期货犯罪,这是由于当时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有很多不尽完善和成熟之处,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还不够明确,还无法在《刑法》中体现详细的罪名和处罚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内期货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场秩序急需要规范,市场管理急需加强,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对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性质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认定,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性质认定为犯罪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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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相应的处罚。基于这个原因,1999年12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期货犯罪等相关的内容。此外,我们还能够在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找到反映社会发展实际的一些内容,如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网络安全等等,都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增加的。
  第四是《刑法》修订过程能够体现出立法原则的转变。历次《刑法》修正案背后都能够清晰地折射出我国立法原则的重要转变。纵观历次《刑法》修订的过程,都能够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指导原则,特别是立法原则的转变。从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到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立法原则逐步实现了转化和完善,这些转化和完善都与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体现,是统治阶级将其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上升为全社会意志和行为规范的体现,这种现象在新近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我党经过几十年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对于科学社会主义本质规律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工作中,便促进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和实施。许多专家和学者指出,此次修订后的《刑法》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的更加充分,从形式到内容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从根本上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对死刑罪名及死刑判决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代价的刑事处罚措施,是刑事法律体系中最为严格的处罚措施。此次在对《刑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对死刑罪名和判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最为引人关注,而《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出的“慎用死刑”原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直接体现。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许多死刑罪名,如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等,累计达到了13项。这些罪名大都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或已经脱离了当前社会发展实际的内容,此次修订将这些内容进行了取消,进一步清除了《刑法》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提高了法律的规范效力和严肃性。其次,对于死刑的适用年龄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规定“审论文联盟http://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再次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高度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是鉴于死刑具有较强的法律震慑力和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需要,对于严重犯罪行为也并没有一味地给予迁就和放纵,在慎用死刑的基础上同时对死缓减刑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样就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刑事法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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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和刑罚执行上实施了人性化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做出了一些调整,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并对减轻处罚和累犯的认定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放宽了一些限制和要求。在量刑制度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判处缓刑的要件要求。在刑罚执行方面,分别调整了减刑和假释的相关规定,既相应地放宽了部分罪行的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同时又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并首次提出了对犯罪分子假释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其对社区的影响,充分体现出宽严相济的立法思想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的精神。
  3.增加了一批现阶段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新罪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民财产安全。近年来,有许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或惩治力度不足,严重影响到了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这些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之中,如酒后驾驶、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发票犯罪、侵害劳动者权益等等,都视为犯罪行为,并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如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论文联盟http://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等等。
  与历次《刑法》修正案相比,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关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内容数量最多,将这些现阶段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列入到刑事法律体系之中,有效地打击了这些犯罪行为,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的限度,也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其高度的“以人为本”原则和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和进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依法治国根本国策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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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成思 [标签: 刑法 人为 人为 人为 人为 人为 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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