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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中属人豁免规则的发展

   摘要:针对官员的刑事司法豁免权,虽然绝对豁免的地位依然巩固,但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限制性原则日益增长。针对官员的国际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不仅排除了属事豁免的适用,还排除了属人豁免的适用。国际习惯法表明,国家元首等高级官员在国内法庭中享有属人豁免的规则没有发生变化,在国际犯罪中也不例外。但是在国际法中,国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不明确的。作为条约法,《罗马规约》对属人豁免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国际习惯法规则,对国际刑法做出了发展。
  关键词:属人豁免 国内法庭 国际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豁免可以分为属事豁免与属人豁免,前者针对的是官员官方行为,后者针对的是高级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的个人与官方行为。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官员的国际犯罪行为能否享有管辖豁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该条款针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罪,完全排除了属人豁免的适用。
  在国际法、习惯法和条约法中,国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不同的。因此,本文从国内法庭以及国际法庭两个方面对属人豁免规则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再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是否对国际法有所突破和发展。
  一、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的关系
  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了属人豁免规则。但是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加强,属人豁免原则受到了影响。WwW.11665.cOM下文将以近年来国际法实践为基础,分析国际习惯法中,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是否发生了改变。
  (一)皮诺切特案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属人豁免仅适用于官员在任期间,皮诺切特已经卸任,因此没有必要对属人豁免进行分析。
  但是很多法官认为,如果皮诺切特现在仍然是国家元首,那么他就可以根据属人豁免排除英国的刑事管辖。因此可推断法官认为实施了国际犯罪的高级官员在外国法院享有属人豁免。
  (二)逮捕令案
  逮捕令案中,比利时某地方法院指控刚果在任的外交部长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向其发出了国际逮捕令,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比利时违反了外交部长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和绝对不受侵犯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要求比利时撤销逮捕令。
  法院最后支持了刚果的主张,法官以13比3的票数做出决定,认为该逮捕令反了国际法关于现任外交部长不可侵犯性以及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则;以10比6的票数得出结论,认为比利时需要自己选择方式取消逮捕令并正式通知那些逮捕令已经到达的国家的政府。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的管辖豁免权在国际法中已经明确的建立起来,他们享有民事和刑事的豁免,法院从习惯法角度分析了外交部长的豁免权。
  法院认为国际习惯法对外交部长豁免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他能够很好的履行国家政府职能,而不是保护其个人利益。基于外交部长职权的内容与性质,外交部长在国外应享有完全的豁免、具有不可侵性,这样才能防止外国政府阻碍其履行职能。同时,外交部长豁免权的适用不应该区分个人行为与官方行为、任职前的行为与任职期间的行为。
  关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是否能排除外交部长管辖豁免的问题,法院认为国家实践表明国际习惯法中不存在国际犯罪可以排除外交部长管辖豁免的例外规则。法院同时分析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法庭、卢旺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对官员豁免与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这些排除官员管辖豁免的规则仅适用于国际法庭,不能认定在国内法院中也存在类似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法院认为需要区分国内法院管辖权和管辖豁免两种规则,虽然一些以惩罚严重犯罪为目的的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施加了起诉和引渡的义务,但是这对外交部长享有外国国内法院管辖豁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没有任何影响。
  同时,法院认为外交部长卸任后就不能够在外国国内法院享有的豁免权会有所减少,但是没有明确到底有哪些减少,也没有明确是否外国法院可以对其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判决引起了个别法官的批评。vandenwyngaert法官认为国际法院没有认识到国际习惯法中个人责任的地位,忽略了当今国际法对重要犯罪的处罚问题与国家主权平等问题的平衡。
  本案中国际法院坚持了传统国家豁免理论,明确了国际习惯法中国际习惯法中属人豁免与国内法庭的关系,确认国际犯罪不能排除属人豁免在国内法庭的适用。
  (三)吉布提案
  在吉普提诉法国的“相关事项的相互协助的问题”案(2008)中,法国向吉普提的总统进行了证人传唤,期望他能够对法国法官bernardborrel死亡案出庭作证,因此,吉普提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法国的行为违反了不得损害吉布提总统的豁免、尊严、荣誉的国际习惯法义务。
  国际法院确认了自己在逮捕令案中对属人豁免尤其是国家元首豁免权的分析,即“国际法已经确立的规则是一些高级官员(如国家元首)在外国国内法院享有刑事、民事管辖豁免。国家元首尤其享有完全刑事管辖豁免、具有不可侵犯性,这样才能保证其他国家的政府行为不会阻碍他行使元首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职能。”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判断法国是否侵犯了吉布提总统管辖豁免权的关键是总统履行公务的行为能力有没有受到限制。
  国际法院最终以15比1的票数做出结论,认为法国向吉普提总统发出的证人传唤仅仅是一项出庭作证的请求,没有给他附加责任义务,总统可以自由的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因此法国的行为没有侵犯吉布提总统的刑事管辖豁免权,也没有损害元首的不可侵犯性。同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法国对吉布提总统证人传唤的保密信息进行了传播,因此不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规定的保护外交代表(同样适用于国家元首)尊严、荣誉的国际法义务,没有侵犯吉布提总统的尊严和荣誉。
  因此,国际法院关于国际犯罪能否排除属人豁免在国内法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保持了一致的看法。虽然吉布提案中没有涉及国际犯罪行为能否影响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但是它再次确定了国际习惯法对属人豁免的保护。因此,在国内法庭中,属人豁免权受到严格保护的地位在国际法中依然没有动摇。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在本案中认为部分刑事司法程序不会侵犯国家元首的管辖豁免权,认为吉布提总统的证人传唤不阻碍其履行职能。因此,似乎可以认为国际法院判断某司法程序是否阻碍国家元首履行其职能的标准比逮捕令案中有所降低。
  另外,证人传唤属于法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意味着法院意图对吉布提总统进行刑事管辖。如果吉布提总统选择出庭作证,可以被看做是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吉布提放弃管辖豁免与法国是否有权进行管辖是不同的。法院似乎对管辖豁免和管辖权的放弃进行了混淆。
  综上所述,针对国际犯罪行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确认了属人豁免在国内法庭的适用。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当一国在职官员实施了国际犯罪后,将丧失在外国国内法院以及国际法庭享有属事豁免权。特殊的高级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实施国际犯罪行为后,在外国国内法院依然享有属人豁免。
  二、属人豁免与国际法庭的关系

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这些法庭都明确的规定要追究高级官员的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首先确立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排除了官员对国际犯罪的管辖豁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也都有属人豁免规则的规定,都明确表示针对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罪行为,属人豁免不能适用。
  这两个法庭是安理会设立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与安理会是垂直关系。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需要积极配合并协助两个法庭的工作,即使协助的工作会违反对第三国的国际法义务。因此,当两个法庭要求联合国成员国执行法庭逮捕令、引渡或移交犯罪嫌疑人会违背该国家对第三国的属人豁免义务时,被要求的国家只能违反它对第三国的国际法义务。虽然针对国际犯罪行为,国际习惯法保护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但是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属人豁免的排除影响了属人豁免在国内法庭的适用。
  在这两个法庭面前,国际法中的属人豁免规则被完全排除。但是,由于两个法庭的特殊性,不能因此证明国际习惯法属人豁免在国内法庭适用的规则已经发生变化。不能认为针对国际犯罪行为,所有的国际法庭都可以排除属人豁免的适用。
  在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案中,塞拉利昂法庭作出裁决,塞拉利昂是国际法庭,并非国内法庭,面对国际犯罪行为,泰勒不享有管辖豁免,应该接受法庭的审判。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是联合国根据安理会1315号决议,与塞拉利昂协商建立的法庭,不同于安理会建立的国际法庭,也不同于塞拉利昂国内的法庭。它是独立的,与安理会没有隶属关系,不涉及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享有的权力。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依据条约建立的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相似。虽然不是安理会建立的,但是这不影响法庭能够排除属人豁免的适用。
  在国际刑事法院中,《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属人豁免不适用于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是基于条约建立的;因此法院不能够要求非缔约国必须与法院进行合作,只有缔约国才有于法院合作的义务。然而规约却试图排除了所有国家的属人豁免,没有区分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作为条约法,国际刑事法院的属人豁免应该被看做是缔约国对本国属人豁免的主动放弃。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不同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与安理会的关系,它不涉及《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的权力,不能够排除所有国家的属人豁免权。因此,对于非缔约国来说,应该依然在国际刑事法院享有属人豁免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没有法庭实践表明国际犯罪行为可以排除属人豁免在所有国际法庭的适用,《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却试图排除所有国家的属人豁免,不仅包括缔约国还包括非缔约国,这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突破,违反了国际法庭中属人豁免规则。
  三、结论
  以上国际法实践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明确规定属人豁免仅仅在国家和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官在职期间实施的国际犯罪时阻碍外国国内法庭的起诉。
  另一方面,属人豁免能否适用于国际法庭的习惯法规则还是比较模糊和有争议的,没有习惯法规则表明属人豁免在国际法庭一定不能适用。国际法庭对属人豁免有严格约束,往往高级官员实施国际犯罪后在国际法庭不再享有豁免,但是这必须不能违反国际习惯法关于国内法庭的属人豁免规则。由于上文提到的几个国际法庭的建立有特殊性,不能认为国际习惯法已经完全放弃国际法庭中的属人豁免。因此,作为条约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与国际习惯法规则是不一致的,从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
  
  注释:
  arrestwarrantof11april2000(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v.belgium),judgment,i.c.j,2002,para.51.seealso,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8 aprial 1961, art. 29.
  the speeches of lord of goff of chieveley, hope of craighea,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browne- wilkinson, 199 ilr 139.154,174,196.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judgment, i.c.j,2002, para.11.
  see ibid, para.78,51,52,60,61,18,205.
  see ibid, paras.53-55,56-58,171-173.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dissenting opinion judge van den wyngaert, 153, 27.
   case concerning questions of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djibouti v. france), judgment, i.c.j, 2008/6/4, paras.20-26.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case, judgment, i.c.j, paras. 51,54.
  case concerning questions of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djibouti v. france), judgment, i.c.j, 2008/6/4, para.170.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4 aprial 1961), art.29.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rt.7;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 january 1946), art 6.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25 may 1993), art.7(2);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art. 6(2).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rosanne van alebeek, the immunity of states and their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rights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80.
  antonio cassese, paola gaeta, john r.w.d. jones,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989. (paola gaeta, “officail capacity and immunities”)
   prosecutor v. charles ghankay taylor (scsl,2004), paras.37-51.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of sierra leon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 un doc.s/2000/915, 4 octorber 2000.
   rosanne van alebeek, the immunity of states and their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rights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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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许培 [标签: 法院 国际法 豁免 规则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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