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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涉众经济犯罪的思考
内容摘要: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本文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涉众 经济犯罪 原因 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类对国家、社会和公众具有严重危害的经济犯罪类型。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不仅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充分警觉和重视,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概况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2006年公安部首次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型因素存在。从2006年至今,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有了较大增长。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显示,200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12件,审结482件;2008年受理827件,审结783件,同比分别上升了61.52%和62.45%,2009年前6个月与2008年同期相比,收结案数的增幅明显。WwW.11665.CoM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具有的巨大破坏性、发生隐蔽性、复杂性、组织的严密性、受害人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困难性等特征,使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最为严重和危险的犯罪之一,成为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多发性严重经济犯罪,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以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和研究的重大经济犯罪。2008年12月1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指出要从实体、程序、时效等方面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更加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的工作重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公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进行了界定,并首次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2009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件。分别是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在最高法院公布的4起典型案件中,骗取300余人1.67亿余元集资款(至案发尚有1.42亿余元不能归还)的斯茶仙和非法集资7.0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的杜益敏,经核准,分别于2009年8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主体复杂。

  从涉案人员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表现在涉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广泛性上。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案件自身特点,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运行,这类案件往往以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为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彼此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及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从受害对象看,特别是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犯罪中,多采用金字塔结构吸收参加者,形成由上至下的利益分配链,金字塔的基础越大,受害者就越多。从涉案人员身份看,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和学历较高的 
“白领”等,涉及人数少则几十人,几百人,多则几十万人。如山东省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化妆品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余万人。南京市破获的一起传销大案中传销头目之一竟是放弃本硕连读也要“搞事业”的高校学生,而834名受害者中,几乎清一色是在校大学生,涉及33所高校。
  (二)涉及行业多、地域广。
  从涉及行业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从地域看,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涵盖了我国多个省份,内外共同作案和跨地跨省甚至跨国犯罪情况突出,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如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赵运鹏等人以亿霖集团委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四川、江西、湖北等11个省、市、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面积52万余亩,销售金额近20亿。
  (三)涉案金额大。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因此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尤其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非法传销案等犯罪中,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上亿不等。从全国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案值千万以上的案件占到大多数。如前期震动全国的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案,辽宁营口蚂蚁非法集资30亿元案和安徽亳州 
  “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涉案嫌疑人多达40人,全国27省、市、区4万余名群众被诈骗,金额高达38.86亿余元。近日开庭审理的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案涉及本金总额达168亿元、集资群众更是高达6.2万余人。据报道,当地政府网站的统计,即使连带乡镇一起算,吉首全市人口一共才28.9万人,以每户3人计,相当于90%的家庭都参与其中。以案发的2008年计,168亿集资额接近湘西当年gdp的75%。
  (四)社会危害严重。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被害人众多,必然导致案发后形成庞大的受害群体。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巨额赃款大多被挥霍或去向不明,即便是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因此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传销案件为例,整个传销网络基本上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钱维系运作,他们的兄弟姐妹、老乡、同学、邻居、同事等亲朋好友都成为其发展下线的重要头目。一旦投资失败,损失惨重,这些参与者内部的各种矛盾被激化,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引发大量家庭乃至社会问题,伴生出杀人、抢劫、斗殴等恶性刑事和治安案件,给维稳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五) 犯罪隐蔽性强。
  
  涉众型经济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欺骗手段日益“高明”和手法的不断变换。犯罪分子为蒙骗群众,绞尽心思自我进行“包装”。有的通过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一定的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有的不惜重金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打着政府机构、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请名人作广告、在知名媒体上大肆宣传,制造假象,使群众难以识别,受骗上当。以亿霖木业非法传销林木案为例。亿霖集团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齐全,公司在互联网上建有网站,选择北京高档写字楼作为其营业场所,并找演艺界名人作形象代言人。每一个到过亿霖公司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家骗人公司,这些伪装对群众具有相当得迷惑性。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一家港资科技公司,讹称“小超人”李泽楷持有30%股份,并以此虚假噱头,在深圳涉嫌进行网络传销,吸引境内外人员入会,会员达60余万人,获利总计近30亿元人民币。 
  (六)犯罪组织性强。

  涉众型经济犯罪单人作案往往难以得逞,它需要多人分工合作方可进行,因而多为共同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相互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日趋职业化。比如在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集资总量的最大化,先发展出一定数量的“骨干中介分子”,以高额提成为激励手段,鼓励中介分子自觉自愿地帮助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以亿霖案件为例。亿霖集团在京成立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又下设29个销售部。集团规定,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能取得“入门上岗”资格,销售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业务员、主管、经理、部长。各级销售人员均无固定工资,收入全部来源于购林款提成,并采取团队计酬发放奖金的方式,上级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取报酬(如业务员每销售出一亩林地,可得100元,其上面三级主管、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主管每销售一亩地,可得200元,经理、部长每人各分得100元;经理销售一亩林地可得300元,部长分得100元),部长一般不谈业务,基本靠“扒皮”(从下级销售人员的业绩中提成)牟利。据案发后查证,亿霖集团个人提成最高纪录竟达5300余万元。上述集资手段,已具备了典型的传销特征,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附,使得犯罪组织结构愈发严密,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七)犯罪智能化凸显。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犯罪手法走向了高科技犯罪领域,出现了利用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网络传销”等犯罪新形式。比如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或以“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通常这类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因而使这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更具破坏力和隐密性,使侦查难度加大,同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据报道,2007年,山东聊城公安部门一举破获了lob网络传销案。该传销团伙以发展lob远程教育网为名,要求新加入用户交入网费1680元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至案发,全国20余个省市数十万人参与,涉案金额8.9亿元。
  (八)犯罪渗透快。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以贵州省为例,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频频发生。如广西“玛雅传销案”中广西玛雅公司贵阳办事处主任龙国庆,先后在贵阳、安顺、遵义、黔东南、黔西南、六盘水等地发展下线4.9万余人次,非法经营额达1400多万元。贵州泰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李秀彬等人,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签订合同,购买“意大利蜂种”饲养,致使贵阳、遵义等地1800多名群众上当,涉及非法集资金额4000多万元。贵州聚源公司和贵州裕万家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活动,针对中老年人非法集资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涉及受害群众1000余人。贵州金沙县法院审结的钱××非法集资四百多万案等等。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犯罪现象,成因是复杂的,既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也有其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众趋利心理作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们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的加剧,造成不少人心理失衡,浮躁冲动、幻想“一夜暴富”。特别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骗群众很多都是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受文化素质所限,面对高额利率的诱惑,生财无门,却又求富心切,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这些心理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后,在高利息、高回报、快致富等种种诱惑下,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从最早的1993年长城沈太福非法集资涉及10万人10亿元案到安徽亳州“兴邦”非法集资涉及4万人38亿元案,再到湖南吉首非法集资涉及6.2亿案可以看出,涉众犯罪参与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公众的趋利心和虚荣心日益膨胀,演变成“疯狂的石头”。代写论文
  (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

  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手里闲散着大量的资金,但同一时期,随着我国的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调整,人们的储蓄开始进入了“负利率”时代,于是老百姓手里的大量社会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投资空间。由于目前我国投资渠道单一,融资体系不健全,市场投资需求的不断扩大与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契机。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特别是在经济还相对落后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因为缺乏较多的投资渠道,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理想区域。如发生在湖南湘西的吉首非法集资案。湘西地处湖南西部,湘、鄂、黔、渝交界处,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下辖的8个市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市县,总人口280余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5%。 
  (三)群众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在近几年中国进入负利率时代后开始参与各项投资的,投资经验远远不足。许多群众投资风险意识薄弱,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往往难以识别违法投资方式。因此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大多数人缺乏理性的投资意识,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他们对即将参与投资的投资项目和经营模式并不全然熟悉,也不会关心,他们更多的关注所宣传的高利息、高回报,风险意识不足。因此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种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加之法制观念淡薄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职能部门监管乏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注册公司到卷款逃匿,不法活动环节多、过程长,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不可能不露出蛛丝马迹。但是由于各部门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或机制,往往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展。更有甚者某些官员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气撑腰,客观上成为这些经济犯罪活动的吹鼓手。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非法集资案的台前幕后总有官员影子:如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早在2005年就有报道披露亳州兴邦公司有非法融资重大嫌疑。但是“兴邦模式”却得到当地个别地方领导、一些专家充分肯定,“兴邦”被冠以“中国最具投资潜力民营科技型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等耀眼光环,被广为宣传。在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又如湖南吉首特大非法集资案牵涉集资群众6.2万余人,涉案厅处级官员15人。 

  四、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合力预防和打击的良好态势。
  (一)加强民间资本引导,有效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就要为大量民间资本寻求到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面对当前普通群众投资欲望高涨,而实际投资渠道狭窄的客观实际,政府应当针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源头——民间资本,加强引导,尽量拓宽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从客观上防止犯罪者以高息为饵,诱骗民众的闲置资金,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四大政策措施。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会议指出,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

  加大打击力度是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手段。政法机关要坚持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的原则,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开庭审判、定罪量刑等环节上下功夫。一要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准确指控犯罪。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二要切实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及时有效地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三要密切关注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情况,认真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作案手法、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做好预警和情报收集工作,不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早期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
  (三) 建立健全社会化防控体系,有效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配合协作,共同构建预防、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体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掌握社情,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工商部门应针对不法份子成立公司欺骗群众的情况,改变单一的形式审核模式,对可能从事涉众型犯罪活动的高危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跟踪,对一些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或虚假行为进行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特别是税收基层征管单位,对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不经营的公司早发现、早通报。金融及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预防金融风险机制,发现异常经济活动,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苗头的要及时报告。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及时揭露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理财等市场热点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伎俩,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识破骗局、防范犯罪的能力。
  (四)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

  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面广,危害严重,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如何有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等,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最近,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始终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在处置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容易引起社会震动的案件,要通过面对面宣传,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二是高度重视受害人的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积极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三是一旦发生群体性聚众上访或闹事事件,要迅速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一手抓案件侦办,一手抓受害群众情绪安抚,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最高法公布4起集资诈骗典型案件,涉众型经济案同比猛增》,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7日 
  【2】《南京传销大案:受害者为何全是大学生》,载《七都晚刊》2008年11月6日 
  【3】《亿霖传销案终审四人改判》,载《人民网》2009年6月18日 
  【4】《吉首非法集资第一案:被地产商裹挟的党政高官》,载《湖南红星网》2010年2月6日 
  【5】《港企深圳涉网络传销骗近30亿,打李泽楷旗号》,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26日 
  【6】《山东省公布近两年来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载《人民网》2008年4月14日 
  【7】《广西“玛雅传销案”贵州区负责人龙国庆终审领刑》,载《金黔在线》2006年10月12日 
  【8】《“小蜜蜂”骗走4499万余元》,载《法制生活报》2010年3月16日 
  【9】《2008:贵州十大法治事件》,载《法制生活报》2008年12月31日 
  【10】《贵州金沙县:以做生意为由,非法集资被判刑》,载《西部法制维权网》2010年4月1日 
  【11】《非法集资近40亿大案背后:个别官员充当掮客》,载《中国普法网》20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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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联 [标签: 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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