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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

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此我国走上了一条坚定地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然而,民间法在社会生活特别是乡间地头的惊人魅力不禁让我们放慢脚步认真思考其与国家法的关系。一、对民间法的认识(一)民间法概念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民间法,学界有不同的解释。梁治平先生认为民间法生于民间习惯,体现在乡民长期的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朱苏力先生认为民间法主要指具体鲜活的流动着的,在人们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以及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笔者认为民间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精神桎梏或深入灵魂的观念而并不是体现于外的规范。(二)民间法的价值认识
  梁治平先生在其《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所言:“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仅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在我国乡村社会中的巨大价值。它不仅是解决乡间纠纷的标杆,更保证了合理地解决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从而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的稳定与良好秩序的运行。wWw.11665.COm民间法在实践中的最大价值莫过于其最低的成本以及最高的社会可接受性的收益。二、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现状(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矛盾
  民间法绵延几千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摸索出来能够在实践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具有相对强制性的观念。民间法是由内向外自发产生的,是人们深深信服进而赋予其相对强制力的一种观念。民间法能够贴近人们的生活,从实践出发体现私人博弈的最优结果。
  相反,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法所希望的是由外至内渗透到人们内心深处从而令人们形成法律信仰,进而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实现其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目的。然而矛盾的产生点就在于国家的利益与人们的利益之间是有冲突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吻合的。尤其是当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产生冲突,人们往往无法理智地加以分析的时候,人们往往就会转向寻求民间法的救援而置国家法于不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往往会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从而产生不同的处事原则与方法。而国家法是面向整体而言的,整体与部分的冲突就体现出来。比如藏族地区的赔命价问题,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然则国家法的渗入非但没有解决原有的纠纷,反而导致被告人遭受二次惩罚。借助国家法得到的后果与人们内心想要追求的目标存在很大的差异,当人们认为法律无法为其做主的时候,便不会再次寻求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的途径。
  巨大的司法成本是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无法保证得到自己想要的法律效益。我国存在传统的“厌讼”思想成分,文化的传承并未给国家法的适用提供一块合适的土壤。加之,我国并未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在实践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经常被舆论所绑架。因此,司法并未体现其本应维护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没能够在人们心中树立应有的司法权威。(二)民间法与国家法之调和
  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追求公平、秩序、自由,希望能够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维护稳定的秩序,维护人们的自由。其次,依据自身所作出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是评价国家法与民间法成功与否的标准。在很多方面论文联盟http://能够发现国家法吸收民间法的痕迹。第一,司法调解程序。目前,在我国许多基层法院甚至派出法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就是调解,通过调解结案的比例非常大,而且效果甚好。第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序良俗更多地体现了民间法的内涵与精神。第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很多自治条例吸收了少数民族地区古老的民间法,尽管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这一举措既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和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寻求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一)确立民间法的地位,给予其正确的定位
  要想令民间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确立其合法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对其进行定位。民间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积淀形成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以观念和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体系。民间法是在我国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惯法。
  可以适当地在同一地区推行判例制度,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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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同一地区存在适用判例的条件。而且推行判例制度就可以由国家对民间法的适用进行把关,可以兼顾质量与效率。
  (二)借鉴外国的时候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与文化,避免水土不服
  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西方的法律成果,我们没有那样的文化背景就不应该一味地邯郸学步,其结果会不堪睹目。我国是仅存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思想财富令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然而近代的革命与战争却无情地让我们与过去决裂,摧毁了我们与传统重新建立纽带的机会。如何重新正确地定位传统文化,如何正确地看待儒家思想以及如何正确地看待“礼”都是我们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与西方不同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落后、野蛮或者不文明。西方国家的许多法律制度并不必然地适合我们国家。贸然地引进并在我国推行可能会导致水土不服甚至引发“生态入侵”。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借鉴西方所谓的“文明”。(三)对民间法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之有度
  民间法是有合理性的习惯法,但是却并不一定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并不一定与人类进步的方向相吻合。因此我们在借鉴吸收民间法的时候必须严格把关,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治条例是很成功的尝试,应当继续循着这个方向加大民间法与国家法二者相互借鉴学习的力度,让二者更好地携手发挥作用。四、结语
  民间法与国家法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吸收,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民间法与国家法应该寻求共处之道从而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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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安贝 [标签: 和平 民间法 双因素理论 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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