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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本位下的劳动法管制与自治

社会法本位下的劳动法管制与自治

 一、劳动法的属性论文联盟http://
  公私法划分肇始于罗马法,而劳动法通说认为是具有公私法兼容特性的社会法。劳动法源自私法,又超越私法,其产生就是为了弥补私法的缺陷,解决私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应运而生,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缓解劳资纠纷,避免资本对劳动者的过度盘剥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法是以维持社会弱势主体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而形成的, 调整社会弱势群体在进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兼具私法和公法特点的新型法律领域。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其本身就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其超越了 "私法自治、公法管制"原则,是对国权和私权不信任的表现;究其内容而言,劳动合同中较多的体现了自治的内容,而劳动基准中则更多的是国家的干预和管制。
  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悬殊,通过国家干预倾斜保护劳动者,来实现实质争议,这仅仅是手段,而根本目的是从长远而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董保华教授认为,从第三法域的意义上认识" 社会法" 应当以" 结果公正" 为基石来进行构建,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国家, 社会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弱势群体分享改革的成果。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来达到实质公正,实现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www.11665.Com但是不能说,劳动法体现的都是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劳动法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的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为了平衡双方地位上的悬殊差异。劳动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保障实质正义。来达到其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取向。
  三、劳动法的管制和自治
  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本身就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对于劳资关系,权利保障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靠劳资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实行企业自治和劳工的自我保护;另一种是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或管制,从法律上保护劳工权利。劳资关系和劳工权利保护需要国家立法干预,但是适当的干预并不是让国家立法直接代替企业决策,而是通过法律建立起保证劳资平等公决、企业理性自治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法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也就是说在劳动法领域,国家的介入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就是在什么方面介入,介入到何种程度,如何协调国家管制和劳资双方自治的矛盾。这些是劳动法应当关注的焦点。
  常凯教授认为,在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单纯管理工人追求企业效益的一种方式和工具。还有个别企业以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为手段对劳动者过度剥削, 这就更是背离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初衷。而且, 一些所谓人力资源管理的通常做法, 如招聘中的各种歧视、以" 末位淘汰" 为名的解聘、资方任意决定薪酬标准,都是直接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完善, 而不能用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评判《劳动合同法》, 更不能将《劳动合同法》变成管理工人法。
  笔者认为,在劳动法的管制和自治中,一定要把握度,即劳动法中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无所限制。劳动法中的国家管制和劳资双方的自治必须是相结合的。笔者赞同董保华教授的观点:"我们更应当防止以'保护弱者' 为名, 行' 行政权扩张' '回归旧体制' 之实。立足于社会法, 从维护社会利益出发, 社会法要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迫使掌权者行事的规则,在此基础上限定政府的权力。"
  董保华教授提出了理解劳动关系管制的两种不同视角,一种"强资本、弱劳工",另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并以此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强调"强资本、弱劳工" 通过道德拷问来强化国家干预,从而建立起一种高度管制的用工体制;另一种观点是不仅关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更关注"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努力实现自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而在这两种视角的分析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冲突解决,则倾向性地利用后一视角所具有的功能优势。
  因此,劳动法应当关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问题。国家作为唯一的行政垄断力量,是任何劳动者、企业和社会团体都无法与之抗衡的力量。很有可能出现国家运用其权力无限制地侵入社会领域,那么劳动关系就无自治可言。社会领域是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它和纯粹强调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的私领域不同,也不同于以权力为运行方式的公领域,社会法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第三法域。劳动法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劳动合同法中较多的体现了自治的内容,体现了私法性;而劳动基准法中则更多的是国家的干预和管制,体现了公法性。劳动法作为社会本位法,还应当强调工会和社会团体等的作用。应当加强工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在社会法中所起的作用,体现社会法社会性、团体性的特点。
  董保华教授还认为解决劳动管制问题我国的劳动法立法应当注重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三方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原则。即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及所属各委员会、区域会议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的活动,均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面代表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所实行的三方原则,是各国建立三方机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会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而借鉴的有效形式。"三方性"原则的出发点是将雇主和工人都看作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主张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吸收他们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协商,通过雇主和工人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从博弈论角度来看,三方性原则这个为劳动立法量身定做的机制,确立了政府、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的三方参与,能最大可能的形成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劳动法的国家管制和劳资双方自治的问题是劳动法的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劳动法作为一个社会法应当怎样发挥其作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明确劳动法的社会属性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探讨解决劳动法管制与自治良好途径,使劳动法发挥其社会法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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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胡建嫒 [标签: 本位 劳动法 本位 劳动法 社会保险 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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