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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以美国宪法为例
 “弹性”宪法及其宪政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价值的核心体现。宪法的稳定是一国社会变革有序性和文化连续性的象征,宪法的频频修改不仅有损宪法的权威, 还危及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只有短短的七条, 却一直未曾修改, 仅以二十七条修正案加以补充。因其所具有的超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性堪称世界成文宪法稳定性的典范。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美国宪法具有较好的弹性机制。在面对每一次巨大社会变革与动荡的冲击时, 美国不是忙于对宪法重新制定或修改, 而是充分运用其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 不断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两极张力的存在是宪法发展与变迁的动力,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其过渡的中介, 宪法的弹性机制正是两者协调的重要中介之一。wWW.11665.coM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其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可能随时进行修改, 但社会随时在发生变化, 这就产生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当这种冲突和矛盾还没有尖锐到必须修宪的程度时, 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但是, 这种矛盾又造成了事实上的局部违宪。解决这一矛盾的简单方法是要么随时变动宪法,使社会变革合宪化; 要么停止社会变革。这两种办法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所以, 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使二者结合起来。这样既维护了宪法条文的稳定与权威,又使社会得以进步, 更使宪法成为一部富有生命力的“活的宪法”。宪法弹性机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修改之间的矛盾, 缓和了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因此,探讨“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 将有助于中国宪法的弹性机制构建, 从而在协调我国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时, 找到两者相互过渡的中介, 维持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为法治的实行提供完善的制度和秩序前提。                   “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                   1、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是“弹性”宪法形成的形式要求                   宪法文本属于宪法形式, “法的形式不仅承载法的内容,而且也是传递法的价值的媒介, 是法的价值的外在表现”。因此, 科学合理地选用宪法形式、建构宪法结构、设计宪法规范以及确立宪法制度, 最终制定出一个科学的宪法文本,方能为宪法弹性机制的发挥提供形式上的保障。                   加强宪法文本本身的规范设计, 使宪法尽可能简短、抽象、概括,富有可操作性, 既为以后解释宪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也更容易发挥宪法的弹性机制。如果宪法成了一个“百宝箱”, 什么崇高的、正确的、神圣的东西都往里装,而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的, 其结果反而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 使其成为“僵硬”的宪法。

                  2、弹性条款的完善及其适用是“弹性”宪法形成的首要内容                   博登海默曾深刻地指出, 法律所固有的保守性源于法律本身的性质, “即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迫切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 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 任何一部好的宪法都必须具有必要的弹性机制。而弹性条款的完善及适用恰好是一部好宪法发挥弹性机制的首要内容,法律的保守性这一弊端就会得以纠正, 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要求也得以有机地协调起来。                   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正是在宪法的“必要与适当条款”的适用方面恰当地处理了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关系,为美国统一的金融货币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成功地解决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宪法危机, 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管采用何种方式, 弹性条款存在及其适用的价值是不容否认的。它对于解决急剧变革期的宪法危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宪法的弹性条款本质上体现了宪法在反映和建构社会现实生活过程时,对未来社会发展留有的法律空间,使宪法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如果在宪法中没有一些弹性条款, 或者虽有但弹性力度不够, 有些规定过于具体,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那么当宪法与社会现实关系较为紧张时,就只能用修改宪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                   3、宪法解释制度是“弹性”宪法形成的关键                   宪法解释就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也是宪法所具有的主要的弹性机制之一。宪法本身的原则性特点使宪法解释相对于一般法律解释而言,更容易采取扩大或限制宪法条文字面含义的办法来使宪法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从而有利于宪法在具体法律环境中得以实施。宪法的这种扩大或限制性解释并不是随意的,其目的正在于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新的情况, 解决新的问题, 增强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因此, 真正的宪法解释本质上体现着宪法对社会现实所具有的弹性机制。                   美国宪法的弹性机制来自最高法院对它的革命性解释。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违宪法律来解释宪法,大大强化了司法审查权的功能。许多人认为就宪法的变化而言, 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的解释, 远远大于正式的宪法修改。 这种宪法解释制度是美国宪法给自己预设了更新机制,巧妙地协调了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从而保证了宪法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现实挑战, 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4、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弹性”宪法形成的文化土壤                   宪法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反映了不同背景下的文化要求。在美国宪法中法官解释宪法并无宪法依据,但这种法官解释宪法的制度却得到美国民众的信赖。法官之所以在美国有如此高的社会地位是因为宪法解释能够审时度势地反映多数人的愿望, 满足多数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这就能够积累制度上的声誉而拥有制度上的权威。在美国文化中,宪法是“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他们对宪法的“景仰和尊崇绝不是漫不经心的, 而是诚心实意的”, “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种宪法崇拜正是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也是法官解释宪法的社会根基。因此, “弹性”宪法的形成是与成熟的宪政文化分不开的。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处理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关系时也存在修宪问题,但频繁地修改宪法势必会影响宪法权威, 所以我们应从构建我国宪法的弹性机制入手, 既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使宪法规范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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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海霞 [标签: 弹性 宪法 美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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