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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华民族与中国认同——论宪法爱国主义

关键词: 族群/民族/中华民族/国家认同/宪法爱国主义 

内容提要: 族群(ethnic group)是一个自生自发的历史文化共同体,通常以共同的历史、语言与文化来界定,而民族(nation)是一个人为建构的政治法律共同体,通常以主权国家和公民身份来界定,族群构成民族的一个文化单元,而民族是一个或多个族群在政治上的联合。中华民族建立在大清所遗留的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之上,自始就呈现出文化与族群上的多元性,其一体性是在

宪法爱国主义需要建立在民族文化对宪法原则的阐释之上这个命题同时也宣告宪法爱国主义并非世界大同主义,它有自身的限度,这实际涉及到“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的第二个问题,即宪法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的主权及框架的关系。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格局”,所谓的“超越民族国家”,矛头均指向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与框架,不过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理解建立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种古典观念上,较之亚非等其他地方的民族国家,他所要超越的欧洲民族国家确实更接近这种古典状态,以至于在哈贝马斯看来,中国并非民族国家,而是“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不过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超越并非要建立世界政府和世界大同,而是要建立一个多民族国家,一个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上的“欧洲联邦共和国”。Www.11665.cOm这也难怪西阿伦·克罗宁认为,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认同,其实根本不是“后民族的”,只是“后民族主义者的”。[63]米勒也承认,与其说哈贝马斯的集体认同是后传统的,不如说是后传统主义者的。[64]我们来看看哈贝马斯怎么说:“迄今为止世界历史只给兴起而又衰落的帝国以一次登场机会。这既适合于古代世界的帝国,也适合于现代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英格兰、法国和俄国。作为例外,欧洲现在作为一个整体遇到了第二次机会。”原来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国家或超越民族国家竟然是要建立新的“帝国”,当然他紧接着强调,“这次机会的运用,大概不可能是以欧洲过去的实力政治的方式,而只能在改变了的前提下运用:对其他文化的非帝国主义式的理解和学习。”[65]这种对哈贝马斯来说的所谓“后民族”的新事物,对中国来说是几千年来的老传统,所以当哈贝马斯说:“我们现在正在见证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的根本性转型”时,我们可以一厢情愿地认为,这或许是哈贝马斯对建构中国宪法爱国  因此,所谓的“超越”,并非“废弃”,而是“转型”,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框架仍会被保留,差别仅在于对民族国家的新的阐释,一种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阐释,也正是本文前三部分所作的阐释。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爱国主义不但不是没有国家的爱国主义,而且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建国”理论,建立和建设一个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国家的理论,一种“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政治理论。
宪法爱国主义并非像米勒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对抽象的“宪法观念”的认同,即对“普遍的道德规范”或“普遍的规范和价值”的认同,[66]这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下的偏见。宪法爱国主义毋宁是国民主义、国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结合,国民主义确保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真正实现,国族主义立足多元且平等的文化与族群关系,确保少数族群的文化得到保护和尊重,国家主义为国民主义和国族主义的实现提供和平的主权空间。三者相互支持又相互限制,不至于任何一方面走向极端。它利用宪法这种特殊的机制,以实现多元与统一的辩证法。现代社会的爱国主义必然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它在确保国家统一的同时确保公民与族群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回到中华民族与中国认同问题上来,我们所面对的正是如何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统一的中国认同,但又不限于此。如斯登贝格的“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所揭示的,宪法爱国主义的一项主要功用是确保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建立和平,它“使一种公正的立宪政体成为可能并维持这种政体。”[67]宪法爱国主义是立宪民主政体得以稳定和维持的情感基础,一种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也可以说是立宪民主政体之下,国家主义或爱国主义的表现形式。
      其次,我们需要将国民主义从国家主义中拯救出来,不止是防止国家主义可能带来的道德危险,更为主要的是,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国民主义本身就是国家正当性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团结的基础。无论是“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还是“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其核心都是公民身份和公民伦理的建构。在保护政治稳定的同时,宪法爱国主义也为公民异议甚至公民不服从提供了道德理由。“宪法爱国主义部分地解释了立宪政体长期稳定的原因——它为共享的规范的框架内的政治质疑和论争提供了共同的语言或模式。”[68]
      再次,面对多元文化与族群带来的国家认同危机,我们自然需要社会经济政策来弥合族群之间的差距,增进族群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但同时我们仍需要用国民主义来弥补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与族群之间的距离,要防止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造成国家危机,需要国民主义提供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以造就多元统一的国族。诚如米勒所言,宪法爱国主义有助于超越多元文化与族群的规范建构,它“将为少数族群提供支持整个立宪政体的真正的道德动机。”[69]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正是要论证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国民主义如何能够成为超越族群文化的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哈贝马斯认为,“无论一种政治文化在多高的程度上证明了自己,只有当民主的公民身份不仅为自由的个体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所兑现,同时享受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时,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此种政治文化得以维持。”[70]哈贝马斯这里特别强调了对“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享受”,“享受”不仅意味着赋予这样的权利,还意味着国家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这样的权利。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民主的公民身份证明自己是一种能够真正实现优选的生活方式的物质条件的机制时,民主的公民身份才能实现它的整合潜质,也就是说,才能在陌生人之间形成团结”;[71]抽象的程序和原则本身并不足以获取公民的认同,国家必须确保程序得到真正的履行,原则得到真正的兑现。宪法爱国主义是多元社会、尤其是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的政治理论,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政治理论。作为一个国族,中华民族要实现其一体性,完成最终整合,就必须诉诸这样一种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所面对的不仅仅是文化与族群的多元,我们同时面对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两岸四地最终整合为统一且成熟的国族,一个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共同体,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除了经济与文化整合外,同时还需要政治整合。对于新的政治整合,从目前来看,除了宪法爱国主义,其实我们别无选择。
 
 
 
注释:
  [1] 【英】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认为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应该合一。……简单来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合法性理论,要求族群边界与政治边界不相抵触,特别是,既定国家(a given state)——民族主义原则的一般表述已经从形式上排除了的可能性——内的族群边界不应该将权力持有者与非持有者分开。”参见, 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
 
  [2] 有关这些思想的简单介绍,参见dora kostakopoulou, thick, thin and thinner patriotisms: is this all there is?  i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6, no.1 (2006), pp.73-106;详尽的讨论,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
 
  [3] 李国祁先生认为:“近代我国民族思想约有两种不同的来源,一是接受西方观念的,一是本国的,来自传统。……就本国的来自传统的而言,则自宋以后由于常受异族侵略,特别是文化落后的游牧民族侵略,故产生一种极强烈的民族自我体认与认同。其情况几与春秋时代民族思想相同,相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故主张采取民族隔离的方法,将汉民族与野蛮的外族加以隔离,于是有‘夷夏之防’之说。”参见《满清的认同与否定——中国近代汉民族主义思想的演变》,载《认同与国家——近代中西历史的比较》,95-98页,引文见9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
 
  [4] 白鲁恂:《中国民族主义与现代化》,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534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此外,郑永年认为:“中国近代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文化主义(culturalism),而非民族主义(nationalism)。……即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有种族等因素,也远远不能和西欧国家的民族主义相提并论。”参见《中国的民族主义和民族政治》,载林佳龙、郑永年主编:《民族主义与两岸关系》,367页,台湾新自然主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5] 陈连开:《论华夏/汉民族的形成》,载氏著《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89-311页,知识出版社,1994年;《民族称谓含义的演变及其内在联系》,载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169-253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6] 余英时教授在《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中援引《左传》和《云梦秦简》中的材料确证了这条原则,参见余英时:《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19-20页,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
 
  [7] 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三讲,33-46页,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
 
  [8] 金耀基:《中国政治与文化》,177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
 
  [9] 根据方维规教授的考察,民族这个合成词在中文中的最先出现,现在可以追溯到“《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十七年(1837)九月刊上登载〈约书亚降迦南国〉篇,讲述上帝委约书亚以重任,率领全体人民渡过约旦河,到上帝赐予以色列的地方去。文中写道:‘昔以色列民族如行陆路渡约耳但河也。’”但这可能只是一个偶尔的搭配,“‘民族’一词从偶尔使用到最终成为一个概念,从一个陌生的搭配到一句响亮的口号,无疑与十九世纪末叶救亡的呼声以及西方民族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分不开。”参见方维规:《论近代思想史上的“民族”、“nation”与“中国”》,文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网址:/eijiansuo/" target="_blank" title="">eignty and citizenship, in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f, mit press, 1998, p.109.
 
  [26] liah greenfeld,nation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p.4-6.
 
  [27]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 p.107.
 
  [28] liah greenfeld,nation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p.9.
 
  [29]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130-134.由于无法用一个词同时表述nation的三层含义,这里我只好退而求其次,继续使用民族这个词来对译nation,但史密斯这里使用的nation一词,同时具有国家这层含义,因此所谓的“领土民族”实际包含“领土国家”这层含义,相应地,“族群民族”也包含着“族群国家”这层含义。
 
  [30]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134-136.
 
  [31] 有关西欧民族与民族国家诞生的详细考察,参见charles tilly 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32]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137-138.
 
  [3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民族(nation)通常具有一个族群(ethnic group)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民族只有一个族群渊源或一个族群必然形成一个民族,在现代社会,民族必然是多族群的民族(multi-ethnic nations),甚至“有可能将族群的杂居视为民族的特殊品性的渊源”,极端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的错误便是将民族与族群等同起来。参见david miller, on nation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p.19-21, 25. 1995.引文见第25页。
 
  [34] 关于现代早期民族及民族国家诞生的两种路径,类似的考察亦可参见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 pp.105-111; david miller, on nationality,   pp.7-10; hans kohn, nationalism: its meaning and history, d.van nostrand company, 1965, pp.16-37.
 
  [35] 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147.
 
  [36] 关于美国的族群结构,可参见stephan thernstrom 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有关美国认同的形成史,参见philip gleason, american identity and americanization,载上书31-58页。有关宪法认同(constitutional identity)或宪法信仰(constitutional faith),最系统的讨论参见sanford levinson, constitutional fait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简短的介绍亦可参见:benjamin r. barber, “constitutional faith” in martha c. nussbaum, for love of country: in a new democracy forum on the limits of patriotism, boston, beacon press, 2002, pp.30-37.
 
  [37] 关于双重认同,可参见mona harrington, loyalties: dual and divided, in stephan thernstrom 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pp.676-686; michael walzer, what it means to be an american, marsilio publishers corp, 1992, pp.23-49.
 
  [38]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5.
 
  [39] 参见高全喜:《论共和政体》,载氏著:《现代政制五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40] 对于“族的共和”,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菲利普·g. 罗德在《民族国家从哪里来》这本书中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指出,使得一个族群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关键不在于血统、文化、语言等因素,而在于次国家性的制度建构,为此他提出了“区隔性制度命题”(the segmental institutions thesis),认为一个族群从现行民族国家中分离出去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关键步骤是先建立“区隔性制度”,并以此为跳板实现独立建国。在罗德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都是他所谓的“区隔性制度”,这些制度是造成民族国家危机的最重要根源。参见philip g. roeder, where nation-states come from: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age of nations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如果说“族的共和”和特殊的“民的共和”是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那么建立真正的以国为单位的“民的共和”或许能够成为一种防范和保险体制。
 
  [41] 对于这种作为民之共和的补充的族之共和,西方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参见stephen tierney, constitutional law and national plur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sujit choudhry,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integration or accommod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james 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42] 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3-14页,第26卷第3期,2008年。引文见第3页。
 
  [43] 关于公民身份的讨论,参见gershon shafir ed., the citizenship debates: a reader,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8;关于社会文化权利的宪法化,尤其是多元文化主义对宪法理念和结构的影响,参见stephen tierney, constitutional law and national plur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44] 参见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北京,知识出版社,1994年。
 
  [45] 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68页,类似的表述亦见第1页。
 
  [46] 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2页。
 
  [47] 余英时先生在谈到他的中国情怀时说:“屈指算来,我住在美国的时间早已超过住在中国的时间,而且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我也只能自称‘美籍华裔’。但是惭愧得很,从下意识到显意识,我至今仍觉得自己是‘中国人’。后来我逐渐明白了:原来‘中国人’自始即是一个文化概念,不是政治概念。”余先生说“中国人”是个文化概念没有错,但说“不是政治概念”就有失偏颇了,对他这个有着文化中国情怀的“美籍华裔”来说确实不是政治概念(此时“美国人”是政治概念),但对于生于斯死于斯的中国人来说,又怎么可能不是政治概念呢?参见余英时:《常侨居是山,不忍见耳——谈我的“中国情怀”》,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376页。
 
  [48] 通常而言,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是从共和主义或自由主义传统来探讨的,民族主义是其对立面,本文避开这个路径,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探讨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目的无非是想表明,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与民族主义并非水火不容,相反的是,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49] 爱国主义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它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罪恶,取决于它与道德的联系。虽然不同的道德观念对此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无论如何,爱国主义都要受到道德的限制,它的正当性需要经受道德的检验,参见alasdair macintyre, is patriotism a virtue?, the lindley lecture, university of kansas, 1984.
 
  [50] 参见charles taylor, “why democracy needs patriotism”, in martha c. nussbaum, for love of country: in a new democracy forum on the limits of patriotism, boston, beacon press, 2002,pp.119-121.
 
  [51] habermas: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the federal republic`s orientation to the west, in habermas: the new conservatism: 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 debate, cambridge, mass. : mit press, 1989, p.254.
 
  [52] 哈贝马斯这里所谓的古典民族国家,指的是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基本上合一的国家,尤指西欧和中欧大体上实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国家,这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指涉。
 
  [53] habermas: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the federal republic`s orientation to the west, p.255.
 
  [54]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21.
 
  [55] 斯登贝格:《宪法爱国主义》,陈克勋、赖骏楠译,未刊稿。
 
  [56]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24,41.
 
  [57] habermas: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the federal republic`s orientation to the west”, p.257.
 
  [58] habermas: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the federal republic`s orientation to the west”,pp.261-262.
 
  [59]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 p.117-
 
  118.
 
  [60] habermas: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and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the federal republic`s orientation to the west”, p.262
 
  [61]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 p.118.
 
  [62]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8-
 
  119.
 
  [63] ciaran cronin, “democracy and collective identity: in defence of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i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1:1, p.1,pp.19-21.
 
  [64]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34.
 
  [65] 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672页。
 
  [66]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1、52、54、55、58、59.
 
  [67]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8.
 
  [68]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6.
 
  [69]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5.
 
  [70]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8
 
  [71]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9. 主义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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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翟志勇 [标签: 中华 中国 宪法 爱国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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