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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骗保行为买单

原文作者:魏振生

  一位走投无路的台商,请朋友杀死自己,只为骗取5000余万新台币的巨额保险。对于此案的法律后果,该如何认定?
  第一部分:案情回放
  请朋友帮助自己死亡
  2012年1月6日晚上10点多,免费开放的广东省东莞市凤山公园已经没有游客了,湖边桥上没有灯光。
  蔡少青的朋友黄荛拿出一根鞋带、一卷胶布、两个塑料袋和一只右手手套出现在蔡的面前。沉默几秒后,蔡少青帮黄荛戴上手套,把胶布撕开口放在地上,把鞋带打好活结,然后脱下鞋子,扔在附近。
   接着,蔡少青蹲在地上,将双手放在背后说:“你捆吧。”
  黄荛用打好活结的鞋带拉紧蔡少青的双手,用胶布绕上三圈。再用胶布在蔡少青的嘴巴和鼻子上绕了两圈,把塑料袋套在他头上,封住。
  很快,蔡少青发出痛苦的声音。“我好害怕,想让他快点儿昏迷。于是,我用脚把他踢倒在地,赶紧跑了。”黄荛说。
  回到酒店,黄荛给自己买了一瓶啤酒。
  第二天一早,蔡少青被发现因呼吸道受阻机械性窒息死亡。
  2月底,料理完后事的蔡少青的妻子成茜向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蔡少青在机场买过一份保险。于是,台湾人寿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发文了解案情。想不到,台湾人寿承担的1800万新台币的保额只是一笔巨额保费的冰山一角。
   2012年3月7日,台湾人寿、国泰人寿、南山人寿、富邦人寿、新光人寿、苏黎世产保等同业聚在一起,在台北南京东路专门召开会议。wWw.11665.Com经初步统计,蔡少青至少投保了5584万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保单的受益人都是他的配偶和孩子。
   为的是骗取巨额保险
  从台湾到东莞,直线800公里,蔡少青往了8年。回台湾后,生意陷入困境,负债累累。重病的儿子急需手术费,怎么办?山穷水尽的父亲决定舍命一搏,请来朋友导演了上面的杀人案。
   场景回到台湾高雄。黄荛和蔡少青在楼下公园聊天,两人交往四五年了。44岁的蔡少青向老友哭诉,生意失败,欠别人很多债,小儿子又急用钱做手术。
  “他说买巨额保险,只有死才能拿到赔偿金。他跪下来求我,哭着叫我一定要帮这个忙,他想留一些钱给老婆、孩子。”案发后黄荛对警方交代。
  两个多月后,蔡少青再次找到黄荛,一番商量,他给了黄荛2万元新台币作为路费,让黄荛帮他把自己解决了。
  2012年1月4日,黄荛来到东莞入住。5日下午3点,他去凤山公园踩点。同一天,蔡少青乘飞机转道香港到东莞,在机场买了1800万新台币的保险。6日晚上10点,两人到了凤山公园。
   在湖上的水泥桥上,两人坐着聊了一会儿。“我们原计划是到东莞的第三天再动手,但他按捺不住,要我快点儿动手做了他”。
  黄荛拉起蔡少青,说第二天再来看看。蔡少青说很多债主打电话过来,很烦,不等了。随后……
  2012年11月1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黄荛没有上诉。他说:“我知道做错了,但我是看蔡少青很可怜。”
  第二部分:法律解读
  解读一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在我国,“骗保”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保险法》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被保险人等的骗保行为(《刑法》的规定),即被保险人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不具有保险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实际上是诈骗罪的一种,它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当行为人运用了诈骗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时,就构成了本罪。关于罪数问题,有以下情形: [论文网]
  (1)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数罪并罚。
  例如:甲放火烧毁自己已经投保的放置在仓库的物品,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别人的物品被烧毁,并骗取保险金的,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一并处罚。
  (2)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例如,甲为丈夫投保,然后将丈夫杀死,本想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杀人案却被公安机关告破。此时,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其既遂(即犯罪得逞)的标准为保险机构是否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了理赔。因此,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属于为保险诈骗创造前提条件,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故行为人已经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理赔的,是本罪的未遂(即犯罪未能得逞)。
   综上,本案中,蔡少青佯装成被他人杀害,并希望以此给家人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蔡少青的受益人是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的。当然,本案中的骗保人蔡少青已经死亡,我国《刑法》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给予刑事审判。如若蔡少青没有死亡,他将受到的刑罚就是保险诈骗罪。但是,要看具体在哪个阶段,是预备、未遂,还是既遂,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不一样。
   解读二 关于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是否可以允许别人处置自己的生命呢?从法律的视角解读,这涉及一个专业术语——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他人对自己加害。在一定条件下,加害人不构成犯罪。
   该“一定条件下”,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点:
  (1)被害人对自己承诺放弃的《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处分权。
  (2)被害人对自己承诺放弃的《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比如: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范围内的身体权可以承诺放弃,但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在事前作出,而且是以在被害行为发生前最后一次作出的承诺为准,事后承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如在美国,事后承诺被称为宽恕。对于犯罪构成是以违反被害人意思为要件的案件,被害人的宽恕是不能作为阻却犯罪责任的根据的。
  综上,蔡少青的朋友黄荛,即使是经过蔡少青的允诺,但是,仍旧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上一点儿都不会减轻。所以,触犯法律的哥们儿义气要不得,这样只会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本文相关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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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青春 为我们的 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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